公共图书馆立法及其对图书馆事业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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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文化再次成为我国社会的重要发展课题,公共图书馆作为文化传播的重要组成部门长期扮演着重要角色,面对着时代的发展,各种问题影响着图书馆事业的健康发展,图书馆立法在发达国家早已十分成熟,有许多值得借鉴的优点,公共图书馆法的出台将对图书馆事业起到促进作用。
  关键词 公共图书馆立法 图书馆事业 促进作用
  作者简介:张翔,福建省少年儿童图书馆助理馆员,研究方向:图书馆学。
  中图分类号:G25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184-02
  2011年10月18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是继1996年十四届六中全会讨论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问题之后,中共决策层再一次集中探讨文化课题。《决定》指出,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构建有利于文化繁荣发展的体制机制,创新文化管理体制,加快文化立法,制定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文化产业振兴、文化市场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提高文化建设法制化水平。
  公共图书馆是收集、整理、保存、传播文献并提供利用的文化教育机构,长期以来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公共图书馆仍存在影响力不大、发展出现瓶颈等问题。
  图书馆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有关图书馆事业和图书馆活动的专门的图书馆法法规。它是建立与管理图书馆,制定图书馆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总依据。图书馆法是调节国家与图书馆之间、图书馆与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等在图书馆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家领导、组织和发展图书馆事业的重要手段,具有强制性、规范性、概括性、稳定性等特点。
  文化与经济息息相关,经济的高速发展离不开文化的催化作用,文化事业的发展更离不开经济的支撑作用。决策层之所以再次探讨文化课题,其重要因素是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2011年中国人均GDP达5432美元,从经济学上看,人均GDP达到5000美元,意味着这个地区达到了中低收入国家和地区的平均水平;意味着居民消费将从温饱型向小康型升级,步入享受型、发展型;意味着现阶段,大众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参与文化、娱乐等活动,全社会对文化事业有了更高要求,更多期待。
  笔者认为,在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大背景下,公共图书馆应因势利导,有所作为,借助政策良机,完善法制机制,加快出台《公共图书馆法》,早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科学快速发展,成为提高公民整体文化素质的“终身大学”。
  一、图书馆立法进程
  清末宣统元年(1909),学部曾奏拟图书馆章程共19条,宣统二年(1910)颁布的《京师图书馆及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是以政府名义颁布的第一部图书馆法。中华民国四年(1915)北洋政府教育部颁布《通俗图书馆规程》第14条。1949年以前,中华民国政府曾颁布过许多部有关图书馆组织条例、呈缴本等方面的法規性文件,如《图书馆条例》(1927)、《图书馆规程》(1930、1939)、《国立中央图书馆组织条例》(1940)等。
  新中国成立以来,有关部门多次颁布关于图书馆事业的法规:1957年国务院颁布《全国图书协调方案》。1955年文化部颁发《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样本办法》和《关于加强与改进公共图书馆工作指示》。1981年教育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条例》(1987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修订后改名《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
  1981年出现了由图书馆学者草拟的《中国图书馆法》建议草案,1982年文化部颁布《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1996年以来,我国上海、深圳、内蒙古、湖北、北京、河南、广西、浙江、江苏、山东等省市已先后出台地方性图书馆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2001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人大代表提出了制定“图书馆管理法”的第54号议案,该议案是有史以来《图书馆法》第一次作为人大法律议案被提出。
  2008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工作会议,《公共图书馆法》被列入全国人大今后5年立法计划。
  按照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要求,文化部积极开展立法工作。2009年2月成立了12个课题组,组织全国的研究力量,系统搜集国内外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围绕法律将要涉及的重点问题进行研究,分析论证立法依据及其必要性、可行性,为立法决策提供参考。2009年2-10月,12个课题报告如期完成,为《公共图书馆法》初稿的起草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2011年11月,文化部根据反馈意见及调研情况,对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11年11月26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公共图书馆法(草案送审稿)》。随后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2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向全国各省级图书馆发函,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送审稿)》的意见,要求各馆将修改意见或建议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
  二、公共图书馆事业面临的问题
  (一)公共图书馆事业得不到全社会重视
  长期以来,经济建设一直是我国社会的主旋律,相比较而言,图书馆作为文化相关部门在社会中所处地位较低,影响力不大。图书馆是文化教育机构,能经常主动使用图书馆的多数是学生或教育工作者。在工作日,学生、教育工作者忙于学业、教学,成年人通常忙碌于各自事业,因此,在公共图书馆里看书的,多数是退休老人或闲人;在双休日,许多成年人因没有养成良好的阅读习惯,长期不去图书馆,并且文化是慢功夫短期内不会有明显产出,因此公共图书馆出现读者较少的现象,公共图书馆事业得不到全社会的重视。
  同样是立法,《俄罗斯联邦图书馆法》出台从制定到出台仅用了三年时间,我国的图书馆法却迟迟未出台。2011年我国人均GDP已达到了中低收入国家和地区的平均水平,文化事业应与国家的经济水平相适应,文化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关心与重视。   (二)图书馆自身建设问题导致发展缓慢
  公共图书馆是窗口行业单位,以图书、报刊、电子资源等信息资源为中心为读者提供信息服务,公共图书馆自身建设存在种种问题导致其人气不旺、发展缓慢。
  以图书服务为例,同处相关行业的书店,人气更为旺盛,究其原因,对比图书馆,书店新书上架时间快,阅读环境好,图书洁净。因此,需要采编部门在采访过程中尽可能地密切关注新书上市、缩短采编时间、增加图书副本数量,图书馆加强馆舍建设,更多地优化读者阅读环境。公共图书馆需要经费的支持,是文化消费部门,管理好公共图书馆,能一定程度上提升大众的文化消费能力与质量。
  此外,图书馆的人才建设阻碍图书馆的发展,图书馆学并非显学,首先不能吸引众多的优秀人才深研其中,其次图书馆学培养的人才数量较少,在公共图书馆中,图书馆学专业人才所占比例较少,例如图书馆关键的参考咨询业务,其他专业人才对图书馆理解不够深入,往往导致不少公共图书馆发展建设未能走上专业化道路。
  (三)图书馆的宣传力度不足
  在多数人眼中,图书馆是学术教育机构,门槛较高,是读书人的专属领地,并且多数人不了解读书的作用以及图书馆的作用,这是对图书馆定位的片面性,也是图书馆对外宣传力度不足。
  新时期,公共图书馆应放下身段,明确以全民大众为服务对象,完善自身作用,强化对大众的文化、教育、科普作用,在新時期,人民生活水平达到更高水平的今天,让更多人理解图书馆的作用,引导更多人进入图书馆,让知识真正成为生产力,从而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
  这需要图书馆更多地宣传自身,通过持续的读者活动、讲座以及特色信息资源来吸引大众更多的关注图书馆,培养年青人良好的阅读习惯。同时,不断地放低工作的重心,增加基层流通点的数量,让大众对图书馆更加熟悉。
  三、国外图书馆立法的借鉴作用
  纵观全球,目前全世界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250多部图书馆法,全世界有1/3的国家有图书馆立法。美、英、德等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图书馆法律体系建设已经基本成熟,各国的图书馆法确保着该国的图书馆事业蓬勃发展,我国在相应制订图书馆法时应博采众长,广泛汲取各国图书馆法的特点与优点,发达国家的图书馆法有以下几点值得我国借鉴:
  (一)图书馆法律体系完善
  图书馆法在西方国家起步较早,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许多国家的图书馆法体系已相当完善,有专门性的图书馆法、图书馆相关法以及相关的国际公约等,此外,国外的中央与地方两级政府均制定图书馆法,这些法律形成网络,横向、纵向系统完善地保障图书馆事业的顺利发展。
  例如,美国图书馆法比较完备,除了全国性图书馆法外,美国联邦政府设立了《图书馆服务法》、《图书馆服务与建设法》和《图书馆服务和技术法》等图书馆相关法;各州都有州图书馆法,加上学校、医学等图书馆法,构成了一个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法律法规体系;日本1953年颁布的《学校图书馆法》是为学校图书馆所立的专门法;南非1998年颁布的《南非盲人图书馆法》。
  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公共、教育、科研为主的三大图书馆系统,从提出制订图书馆法至今,只有公共图书馆法被列入立法计划,许多地方性的图书馆法正在加紧制订中,图书馆法律系统亟需进一步的完善。
  (二)明确保障图书馆经费
  公共图书馆是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根据《公共图书馆宣言》原则上应该无偿提供服务,公共图书馆的经费来源中占绝大多数比例的是税收,图书馆的各项服务工作离不开经费的支持,我国幅员辽阔,东西部发展不均衡,一些欠发达地区公共图书馆经费得不到保障,因此在公共图书馆法中应明确图书馆的经费来源,确保公共图书馆的正常运转。
  在西方发达国家,图书馆法通常明确规定图书馆经费。英国1964颁布的《公共图书馆和博物馆法》规定居民人数决定图书馆建设的规模,地方税收中的约2%应用于地方图书馆的经费。美国1996年颁布的《图书馆服务和技术法案》详细规定了政府每年拨大约380万美元给各州立图书馆,并建立图书馆顾问委员会对图书馆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公共图书馆法的作用
  法律具有强制性、规范性等特点,《公共图书馆法》的出台,将对图书馆的规范管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使公共图书馆事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公共图书馆法》将对图书馆的各项工作作出具体说明与规范,即使许多欠发达地区或者图书馆发展水平落后地区的图书馆在法律的强制作用下,各项工作得到规范,有利地保障了图书馆事业在各地的发展。
  目前,《公共图书馆法》尚未出台,图书馆活动中,读者的权益保护、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图书馆所采用的信息技术、图书馆对采购图书的经费管理、图书馆从业人员的资质、国家对图书馆每年经费的划拨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这些都需要法律来逐一地规范,使图书馆事业不再受当地政府是否重视或其他的不利因素的影响。
  《公共图书馆法》的出台,图书馆活动中的不良行为将得到规范,甚至惩罚,《公共图书馆法》有效地保障图书馆的各项法律权益,有利于提高图书馆的社会地位。
  参考文献:
  [1]王蓉光.论美国公共图书馆立法及对我国之启示.中国西部科技.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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