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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法史学科的科学体系实非易事,传统法史研究还存在诸多缺陷,如,忽视了法的社会性;用律典编纂史替代了立法史;把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立法与司法割裂研究;以静态的法律史替代了动态的法律史等.法律史学研究正处在一个重要的转折时期,在充分肯定学界已取得的成绩的同时,承认缺陷,改进研究方法,继续推动法律史学走向新的繁荣是当代法史学者肩负的历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