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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上关于凶器的模糊概念,使得理论界与实务界在案件的处理上往往因对其含义理解的不同而造成对同一或同类案件作出不同的定性,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为了避免此现象的增加,也为了协调理论界与实务界关于凶器的理解,本文主要是从将凶器的认定在实行行为阶段、凶器的本质是具有杀伤力以及根据对生命健康的危险程度将凶器进行分类等方面对凶器进行重新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