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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教育局、公安局,省属中小学:
2010年3月下旬以来,福建、广西、广东、江苏省先后发生4起犯罪分子持刀伤害小学生、幼儿园儿童的个人极端事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3月23日7时许,福建省南平市实验小学门口发生一起恶性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持刀砍向正在排队进校门的小学生,造成8人死亡,5人受伤。
4月12日,犯罪嫌疑人在广西北海市合浦县西场镇小学门前持刀砍杀学生,砍死2人(1人系在校学生),砍伤5人(2人系在校学生,1人系学前儿童)。
4月28日下午3时许,犯罪嫌疑人持刀闯进广东省雷州市雷城镇第一小学教学楼,砍伤16名师生。
4月29日上午9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持刀闯入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中心幼儿园将28名幼儿砍伤。
上述案件发生后,中央领导高度重视,先后作出重要批示,省政府专门召开会议,就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提出要求。按照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教育部、公安部的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省教育厅和省公安厅联合召开会议,认真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立即作出部署,组织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行动,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和教育部、公安部的部署要求,从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校园的高度,充分认识预防校园暴力事件的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重视和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及周边的安全工作,结合实际,采取措施,严密防范,坚决防止此类恶性案件的发生。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的相关要求,设立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专门工作机构和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定期研究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会议制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进一步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保卫组织、配备安全保卫人员、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切实增强学校内部安全防范的能力。学校作为校园安全工作的主体,要严格实行校长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二、认真排查,整治突出问题。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各级各类学校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省综治维稳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等四部门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学校及周边突出治安问题排查整治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通知》(云学校及周边治安组(2010)1号)安排部署的基础上,从即日起,联合文化、安监、建设、卫生、工商、新闻出版等部门,立即对校园及周边安全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边排查、边整治,消除学校及周边安全隐患。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大校园周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中小旅店、娱乐服务场所以及地下通道、施工工地等复杂部位的治安管理力度,整治校园周边的交通秩序,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上学、放学时,派民警或协管员维护校园门口道路的交通秩序。各级各类学校要明确专人、落实责任,认真排查校园内部各类矛盾,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构建和谐校园。
各级各类学校对学生家长和社会反映的校园安全问题,要认真调查了解,采取措施及时解决;要加强校园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时段的防控管理。加强与辖区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等基层单位沟通、联系,在治安复杂的校园周边设立治安岗亭或执勤点,特别是在学生上学、放学等重点时段增加巡逻力量,加大巡逻密度,对行迹可疑人员加强盘查询问,有效预防和减少校园及周边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三、严厉打击。强化侦查破案。各地公安机关要对近期发生的侵害学校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案件进行全面梳理,逐一落实责任,强化侦破措施;对发生的现行案件,要组织精干警力,快侦快破;对影响恶劣、师生反映强烈的拐卖儿童、抢劫、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等恶性案件,要挂牌督办,限期侦破;对滋扰校园、侵害师生安全的流氓恶势力,要坚持露头就打,决不使其坐大成势。
四、严格管理,落实门卫制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加强校园门卫管理,严格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了解陌生人进校的意图和动机,防止无业人员、精神病患者、来历不明人员等社会闲散人员进入校园,任何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校园,严禁学生将管制刀具等危险品带入校园,并确保学生即时到校入校。学校应当聘用50岁以下、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反应灵敏、有一定职业素养的专业保安员负责门卫等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加强校园内部的巡逻、守护,严格门卫查验制度,严防不法分子混入校园。
五、加强教育,增强防范意识。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利用班团队会、升旗仪式、专题讲座、墙报板报、校园网络等方式,采取多种途径对学生开展预防校园暴力、预防自然灾害,开展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防火、防盗、防拥挤踩踏、防溺水等季节性事故,预防群体性事件等安全知识的主题教育。要利用各种形式对学生开展遵纪守法教育和“三生教育”,让学生知法、懂法、守法,并学会珍惜生命、懂得生存、热爱生活,有效防范校园暴力;中小学聘请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要定期深入学校宣传法制和消防、交通安全知识,传授自防、自卫、自救技能,切实提高师生遵纪守法意识及预防、应对校园暴力事件的自我保护能力。
六、完善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各级各类学校要制订、完善预防校园暴力工作预案,根据本校制订的应急预案,增强防范校园暴力事件的可操作性,开展一次以预防校园暴力为主要内容的应急演练,通过模拟演练,提高学生的防暴、逃生技能,将危险因素降到最低点。一旦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事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要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靠前指挥,积极稳妥地做好现场处置工作,严防事故、事件的进一步扩大及次生伤害等问题的发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指导学校在大门、围墙、学生宿舍等重点部位安装监控报警设备,建立健全人防、技防、物防三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
七、科学研判,提高防范能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定期对安全保卫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切实掌握影响安全保卫的重点群体、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区域,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健全防控体系,限期予以解决。要统筹考虑各种可能存在的矛盾,认真审视并及时根据情况的变化调整部署。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宁可把问题想复杂些,也绝不能出现因为对形势的预判不足、考虑不周,而造成工作被动。
八、督促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强化督促检查,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将按照规定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州市、各学校的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省。各级各类学校要定期对校园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防止各类案(事)件发生。对因责任不落实、制度不健全、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涉校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其他事项。请各州市教育局、公安局将贯彻落实情况于5月10日前分别报省教育厅和省公安厅;将开展工作情况于6月25日前分别报省教育厅和省公安厅。
省教育厅
联系人:杨成端
联系电话:0871-5162071
省公安厅
联系人:彭映芳
联系电话:0871-3052578
2010年3月下旬以来,福建、广西、广东、江苏省先后发生4起犯罪分子持刀伤害小学生、幼儿园儿童的个人极端事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3月23日7时许,福建省南平市实验小学门口发生一起恶性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持刀砍向正在排队进校门的小学生,造成8人死亡,5人受伤。
4月12日,犯罪嫌疑人在广西北海市合浦县西场镇小学门前持刀砍杀学生,砍死2人(1人系在校学生),砍伤5人(2人系在校学生,1人系学前儿童)。
4月28日下午3时许,犯罪嫌疑人持刀闯进广东省雷州市雷城镇第一小学教学楼,砍伤16名师生。
4月29日上午9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持刀闯入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中心幼儿园将28名幼儿砍伤。
上述案件发生后,中央领导高度重视,先后作出重要批示,省政府专门召开会议,就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提出要求。按照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教育部、公安部的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省教育厅和省公安厅联合召开会议,认真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立即作出部署,组织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行动,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和教育部、公安部的部署要求,从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校园的高度,充分认识预防校园暴力事件的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重视和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及周边的安全工作,结合实际,采取措施,严密防范,坚决防止此类恶性案件的发生。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的相关要求,设立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专门工作机构和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定期研究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会议制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进一步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保卫组织、配备安全保卫人员、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切实增强学校内部安全防范的能力。学校作为校园安全工作的主体,要严格实行校长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二、认真排查,整治突出问题。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各级各类学校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省综治维稳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等四部门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学校及周边突出治安问题排查整治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通知》(云学校及周边治安组(2010)1号)安排部署的基础上,从即日起,联合文化、安监、建设、卫生、工商、新闻出版等部门,立即对校园及周边安全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边排查、边整治,消除学校及周边安全隐患。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大校园周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中小旅店、娱乐服务场所以及地下通道、施工工地等复杂部位的治安管理力度,整治校园周边的交通秩序,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上学、放学时,派民警或协管员维护校园门口道路的交通秩序。各级各类学校要明确专人、落实责任,认真排查校园内部各类矛盾,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构建和谐校园。
各级各类学校对学生家长和社会反映的校园安全问题,要认真调查了解,采取措施及时解决;要加强校园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时段的防控管理。加强与辖区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等基层单位沟通、联系,在治安复杂的校园周边设立治安岗亭或执勤点,特别是在学生上学、放学等重点时段增加巡逻力量,加大巡逻密度,对行迹可疑人员加强盘查询问,有效预防和减少校园及周边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三、严厉打击。强化侦查破案。各地公安机关要对近期发生的侵害学校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案件进行全面梳理,逐一落实责任,强化侦破措施;对发生的现行案件,要组织精干警力,快侦快破;对影响恶劣、师生反映强烈的拐卖儿童、抢劫、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等恶性案件,要挂牌督办,限期侦破;对滋扰校园、侵害师生安全的流氓恶势力,要坚持露头就打,决不使其坐大成势。
四、严格管理,落实门卫制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加强校园门卫管理,严格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了解陌生人进校的意图和动机,防止无业人员、精神病患者、来历不明人员等社会闲散人员进入校园,任何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校园,严禁学生将管制刀具等危险品带入校园,并确保学生即时到校入校。学校应当聘用50岁以下、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反应灵敏、有一定职业素养的专业保安员负责门卫等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加强校园内部的巡逻、守护,严格门卫查验制度,严防不法分子混入校园。
五、加强教育,增强防范意识。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利用班团队会、升旗仪式、专题讲座、墙报板报、校园网络等方式,采取多种途径对学生开展预防校园暴力、预防自然灾害,开展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防火、防盗、防拥挤踩踏、防溺水等季节性事故,预防群体性事件等安全知识的主题教育。要利用各种形式对学生开展遵纪守法教育和“三生教育”,让学生知法、懂法、守法,并学会珍惜生命、懂得生存、热爱生活,有效防范校园暴力;中小学聘请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要定期深入学校宣传法制和消防、交通安全知识,传授自防、自卫、自救技能,切实提高师生遵纪守法意识及预防、应对校园暴力事件的自我保护能力。
六、完善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各级各类学校要制订、完善预防校园暴力工作预案,根据本校制订的应急预案,增强防范校园暴力事件的可操作性,开展一次以预防校园暴力为主要内容的应急演练,通过模拟演练,提高学生的防暴、逃生技能,将危险因素降到最低点。一旦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事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要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靠前指挥,积极稳妥地做好现场处置工作,严防事故、事件的进一步扩大及次生伤害等问题的发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指导学校在大门、围墙、学生宿舍等重点部位安装监控报警设备,建立健全人防、技防、物防三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
七、科学研判,提高防范能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定期对安全保卫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切实掌握影响安全保卫的重点群体、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区域,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健全防控体系,限期予以解决。要统筹考虑各种可能存在的矛盾,认真审视并及时根据情况的变化调整部署。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宁可把问题想复杂些,也绝不能出现因为对形势的预判不足、考虑不周,而造成工作被动。
八、督促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强化督促检查,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将按照规定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州市、各学校的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省。各级各类学校要定期对校园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防止各类案(事)件发生。对因责任不落实、制度不健全、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涉校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其他事项。请各州市教育局、公安局将贯彻落实情况于5月10日前分别报省教育厅和省公安厅;将开展工作情况于6月25日前分别报省教育厅和省公安厅。
省教育厅
联系人:杨成端
联系电话:0871-5162071
省公安厅
联系人:彭映芳
联系电话:0871-3052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