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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分田到户以来,中国农村的公、私及其关系就处在大变动中,且这个变动在不同区域农村的具体机制并不相同,而对不同区域变迁机制的探讨反过来又可以丰富我们对公私关系的认识。鉴于此,我们组织了这一组调查随笔,分别从公私关系的南北差异、内部机制以及具体实践等角度展开讨论,呈现了乡村社会急剧变迁中的公私关系形态及其逻辑。我们看到,当前乡村社会中的公、私及其关系正在转换、组合和生成当中,本组文章力图呈现当前乡村社会公私关系的协调机制和平衡模式,从而更好地理解变迁中的乡村社会。笔谈的问题意识首先来源于2007年7月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在河南汝南县和扶沟县进行的为期一月的集体调查和讨论。
中图分类号:C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61(2008)02-0067-02
河南汝南县宋庄村支书曾讲过组长为什么重要的这样一句话:“组长是天然的权威,关键是要有一个组长的身份”。村支书的意思是说,组长往往是一个村民组内威望最高,最愿意为村民办事,也最有能力的人,但如果他没有一个体制性的身份,他就很难去办事,也很难办得成事。
这很有趣。在宋庄村,所谓,往往是通过一个体制化的途径(或上级任命,或村民选举),来确认村民组内具有威望的民间权威在村民组内代表村民办事和为村民办事的合法性。在体制性身份(组长)和民间权威办事的合法性之间,有着强烈的对应关系。正是因此,宋庄村的村民小组长不能撤,撤了小组长,就使那些愿为村民办事,村民也需要的民间权威无法借体制化的身份来牵头做事。
正因此,在宋庄村邻村调查的申端锋和欧阳静等人发现,如果一个人自愿组织村民集资修路,无论他如何公开账目,村民也会怀疑;而村民小组长组织村民集资修路,即使没有公布账目,村民也非议不多。自愿组织村民办理公共事务在宋庄村一带被称为“伸头”,凡是没有合法身份的人来“伸头”办理公共事务,村民都会认为名不正言不顺,其结果大多比较糟糕。民间权威如“老掌盘子”只应办理门子内的红白事,调处门子内部的纠纷及(最多)代表门子利益与其他门子协商。
因为办理事务需要民间权威有公的身份,就使宋庄一带很多村民组长由老掌盘子来担任,老掌盘子因为有了组长身份,而可以在公的集体事务上发挥较大作用。
联系到笔者在其他地区农村调查的感受,宋庄一带农民在民间权威与体制性身份之间的关系,的确有值得讨论的空间。在江西调查期间,村民组织起各种各样民间组织,如修桥委员会、建校委员会、维修祠堂委员会、续谱委员会,这些涉及全村的公务大都是由民间组织来处理,而与村组干部无关,村组干部即使加入进来,也大多是以私人身份。笔者调查的江西泰和县里陂村的建校委员会向全村村民筹资近20万元,村干部在其中既不管钱,也不管事,管钱事的都是由村民推举出来的民间精英。
在浙江温州,村干部称他们从来不管村民纠纷的调解,也不会管红白事,这些事务由民间来管。温州民间管这类事务的重要组织是由族老会演化而来的老人协会,老人协会不仅管民间纠纷调解,还能垄断村域范围的搬运机会,从村域内的搬运中获利甚厚。
在安徽宅坦村,村里一些退休老人(这些退休老人的户口根本就不在宅坦村,或者说他们根本就算不上合法的宅坦村民)自发组织起一个“宅坦村公益事业委员会”,并刻有正式的印章,凭此到处集资,在村里修路亭和道路,对村干部进行监督,因为对村干部不满而到县乡上访。村干部也十分敬畏这些退休人员。宅坦村退休回村人员成为村中强势群体,他们也自认为退休回村是进了人生“第二春”。而在河南安阳吕村镇调查,那些退休回村老年人自称他们是“等死队”。宋庄村的退休回村人员在村庄公务中则几乎没有发言权,也几乎没有任何作为。
显然,在宋庄村与里陂村,在河南与江西、安徽、浙江,在北方农村和南方农村的民间权威与体制身份之间,在公与私之间,存在着重大的差异。以下讨论这种差异。
所谓公,就是超出自己(我们)的部分,所谓私,就是属于自己的部分。私的就是自己的,我们的,因此就是应该去做并做好的。一个人应该将自己的房子打扫干净,除非他本来就不爱干净。一个人不应该管超出私的事务,“各人自扫门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不过,到底什么是私,私的范围在哪里,不同地方的规范是大不一样的。相对来说,北方农村的私是小亲族范围的,是兄弟堂兄弟组织起来的门子范围内,也就是“老掌盘子”范围内的。而南方农村由于一直存在强有力的宗族组织,村民聚族而居形成村庄,因此,村民的私往往达及村庄的范围,村庄的事务都是自己的事务。这就是我曾以“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来予表述的中国农村区域差异的部分内容。
新中国的行政建制,在基层是村组二级,行政村一般1 000~3 000人,村民组一般200~300人,行政村和村民组是由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演化而来的。生产队是一个熟人社会,生产大队有10个左右生产队,是一个管理单位。在南方农村,生产队或行政村,往往与聚族而居的自然村重叠。在北方农村,虽然村庄规模差异很大,但在村组内部,大多有若干个家庭联合体(小亲族、户族等)。这样,在南方农村,新中国的行政建制是依托传统的村庄组织结构而建立起来的,村组建制被传统的村庄组织力量所吸纳。而北方农村,村组建制将以前相对分散的家庭联合体强行组织起来,逐步成为一个共同生产、生活和娱乐的单位,也往往是一个人情单位,还是一个共同的土地所有单位,这样,在北方农村,是新的行政建制吸纳了村庄内的传统组织力量。从而就在村庄内部的民间权威与体制身份上,表现出南北方农村的以上差异。
除以上结构性解释以外,南北结构性力量还会影响到观念层面,形成有差异的南北公私观念。观念的变化往往慢于结构力量的变化,因此,从观念上讨论南北农村的公私差异,又颇有一些有趣的东西。
宋庄一带村民认为,院子内的事情是自己的,应该自己做好,但院子外的事则是公的,是别人的,应该由干部来管。相对来讲,南方农村因为传统村庄组织结构对村组行政建制的吸纳,村民就有能力将私延伸到村庄范围,即全村的所有事务都是每个村民(往往是其代表性人物,民间权威)来管的事情,而村组干部大多数时候只是国家在村庄内的代理人。村组干部在有些时候不是代表公,而是代表外来力量。村庄的公在于村民信任的民间权威人物所延伸而来的私。在南方农村,村干部更多的是代理人,而在北方农村,村干部同时又是必不可少的当家人。
申端锋说,汝南农村,农民似乎生活在一个具体的私和一个抽象的公的世界中。因为公是抽象的,因此很难操作化,从而在实际生活中就只是留下了私。他进一步认为,在江西农村,有一个具体的公,有一个可以操作成“村庄公益事业委员会”的公,因此,在村庄中,村民的公的意识较高。而在荆门农村是可操作化的私的算计,从而使公有被操作化的可能。申端锋认为,在汝南农村,或北方农村,公是越来越远,而非越来越少,而私越来越多,从而导致了一抽象而不可操作化的公。申端锋举例说,汝南农村的干部说,这里的群众还是听话的,关键看干部如何引导。由此可见其中抽象的公。
申端锋关于公不是越来越少而是越来越远,及公的操作性的问题,似乎有进一步讨论的价值,问题是如何找到切入点。汝南农村公的不可操作性,及公的抽象,就使自上而下的行政权力变得重要,就使外生秩序变得重要。其实,所谓操作化的公,就是村庄内部内生公共秩序的能力。当村庄中缺少可操作化的具体的公时,村庄就更加需要有强有力的自上而下的体制性力量介入,就更多对高高在上的行政权威的敬畏,及对村组干部身份的在乎。而在历史上,恰恰又可能是强有力的自上而下的权力对北方农村的渗透,使北方农村更加依赖于外在力量来维系公共秩序。黄淮海地区普遍存在的排涝水利对个人努力的否定,进一步强化了村庄对自上而下力量的仰望。也就是说,不可操作化的公,仅指内生秩序的困难,集体行动的困境。而若有了一个强有力的外来权力,则在北方农村,反而可能更容易组织起公,并能有效克服内部搭便车困境,因为外来权力在村庄内部没有遭遇抵抗。具体的例子如,遍布北方农村的“逼民致富”事件,南街村的治理制度实践,这在南方农村是不可思议的。
在公的可操作性,农村内生秩序的能力与条件,自上而下的行政性(专制性)权力几个关键词中,可以找到南方农村、北方农村和中部农村差异的一些新线索。
而所谓在汝南农村,农民的公不是越来越少而是越来越远,也可以作些解释。在强有力的诸如送法下乡、110报警电话等现代国家权力介入到村庄后,村组干部这些集体时期以来一直在村级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的力量,已经越来越难以在村庄治理中发挥作用。尤其是取消农业税后,乡村组织大为弱化,而离开乡村组织,村庄内生秩序又很困难,这就导致了村庄公共品供给的困境。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是越来越少了。但另一方面,取消农业税后,国家又为农村提供了越来越多的公共品,且村民“受气”、受暴力威胁的可能性,因“各吃各的饭、各种各的地”,随处可及的各种救济途径,使得任何一个村民都可以相对容易地获得国家的保护。因此,村民容易感受到那个越来越远的公的力量。反过来,又越来越怀疑、不信任起乡村这个直接的公的力量。
[作者简介]贺雪峰(1968-),男,华中科技大学中国城乡村治理研究中心教授、博导,主要从事乡村基层民主与乡村建设理论研究。
中图分类号:C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61(2008)02-0067-02
河南汝南县宋庄村支书曾讲过组长为什么重要的这样一句话:“组长是天然的权威,关键是要有一个组长的身份”。村支书的意思是说,组长往往是一个村民组内威望最高,最愿意为村民办事,也最有能力的人,但如果他没有一个体制性的身份,他就很难去办事,也很难办得成事。
这很有趣。在宋庄村,所谓,往往是通过一个体制化的途径(或上级任命,或村民选举),来确认村民组内具有威望的民间权威在村民组内代表村民办事和为村民办事的合法性。在体制性身份(组长)和民间权威办事的合法性之间,有着强烈的对应关系。正是因此,宋庄村的村民小组长不能撤,撤了小组长,就使那些愿为村民办事,村民也需要的民间权威无法借体制化的身份来牵头做事。
正因此,在宋庄村邻村调查的申端锋和欧阳静等人发现,如果一个人自愿组织村民集资修路,无论他如何公开账目,村民也会怀疑;而村民小组长组织村民集资修路,即使没有公布账目,村民也非议不多。自愿组织村民办理公共事务在宋庄村一带被称为“伸头”,凡是没有合法身份的人来“伸头”办理公共事务,村民都会认为名不正言不顺,其结果大多比较糟糕。民间权威如“老掌盘子”只应办理门子内的红白事,调处门子内部的纠纷及(最多)代表门子利益与其他门子协商。
因为办理事务需要民间权威有公的身份,就使宋庄一带很多村民组长由老掌盘子来担任,老掌盘子因为有了组长身份,而可以在公的集体事务上发挥较大作用。
联系到笔者在其他地区农村调查的感受,宋庄一带农民在民间权威与体制性身份之间的关系,的确有值得讨论的空间。在江西调查期间,村民组织起各种各样民间组织,如修桥委员会、建校委员会、维修祠堂委员会、续谱委员会,这些涉及全村的公务大都是由民间组织来处理,而与村组干部无关,村组干部即使加入进来,也大多是以私人身份。笔者调查的江西泰和县里陂村的建校委员会向全村村民筹资近20万元,村干部在其中既不管钱,也不管事,管钱事的都是由村民推举出来的民间精英。
在浙江温州,村干部称他们从来不管村民纠纷的调解,也不会管红白事,这些事务由民间来管。温州民间管这类事务的重要组织是由族老会演化而来的老人协会,老人协会不仅管民间纠纷调解,还能垄断村域范围的搬运机会,从村域内的搬运中获利甚厚。
在安徽宅坦村,村里一些退休老人(这些退休老人的户口根本就不在宅坦村,或者说他们根本就算不上合法的宅坦村民)自发组织起一个“宅坦村公益事业委员会”,并刻有正式的印章,凭此到处集资,在村里修路亭和道路,对村干部进行监督,因为对村干部不满而到县乡上访。村干部也十分敬畏这些退休人员。宅坦村退休回村人员成为村中强势群体,他们也自认为退休回村是进了人生“第二春”。而在河南安阳吕村镇调查,那些退休回村老年人自称他们是“等死队”。宋庄村的退休回村人员在村庄公务中则几乎没有发言权,也几乎没有任何作为。
显然,在宋庄村与里陂村,在河南与江西、安徽、浙江,在北方农村和南方农村的民间权威与体制身份之间,在公与私之间,存在着重大的差异。以下讨论这种差异。
所谓公,就是超出自己(我们)的部分,所谓私,就是属于自己的部分。私的就是自己的,我们的,因此就是应该去做并做好的。一个人应该将自己的房子打扫干净,除非他本来就不爱干净。一个人不应该管超出私的事务,“各人自扫门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不过,到底什么是私,私的范围在哪里,不同地方的规范是大不一样的。相对来说,北方农村的私是小亲族范围的,是兄弟堂兄弟组织起来的门子范围内,也就是“老掌盘子”范围内的。而南方农村由于一直存在强有力的宗族组织,村民聚族而居形成村庄,因此,村民的私往往达及村庄的范围,村庄的事务都是自己的事务。这就是我曾以“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来予表述的中国农村区域差异的部分内容。
新中国的行政建制,在基层是村组二级,行政村一般1 000~3 000人,村民组一般200~300人,行政村和村民组是由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演化而来的。生产队是一个熟人社会,生产大队有10个左右生产队,是一个管理单位。在南方农村,生产队或行政村,往往与聚族而居的自然村重叠。在北方农村,虽然村庄规模差异很大,但在村组内部,大多有若干个家庭联合体(小亲族、户族等)。这样,在南方农村,新中国的行政建制是依托传统的村庄组织结构而建立起来的,村组建制被传统的村庄组织力量所吸纳。而北方农村,村组建制将以前相对分散的家庭联合体强行组织起来,逐步成为一个共同生产、生活和娱乐的单位,也往往是一个人情单位,还是一个共同的土地所有单位,这样,在北方农村,是新的行政建制吸纳了村庄内的传统组织力量。从而就在村庄内部的民间权威与体制身份上,表现出南北方农村的以上差异。
除以上结构性解释以外,南北结构性力量还会影响到观念层面,形成有差异的南北公私观念。观念的变化往往慢于结构力量的变化,因此,从观念上讨论南北农村的公私差异,又颇有一些有趣的东西。
宋庄一带村民认为,院子内的事情是自己的,应该自己做好,但院子外的事则是公的,是别人的,应该由干部来管。相对来讲,南方农村因为传统村庄组织结构对村组行政建制的吸纳,村民就有能力将私延伸到村庄范围,即全村的所有事务都是每个村民(往往是其代表性人物,民间权威)来管的事情,而村组干部大多数时候只是国家在村庄内的代理人。村组干部在有些时候不是代表公,而是代表外来力量。村庄的公在于村民信任的民间权威人物所延伸而来的私。在南方农村,村干部更多的是代理人,而在北方农村,村干部同时又是必不可少的当家人。
申端锋说,汝南农村,农民似乎生活在一个具体的私和一个抽象的公的世界中。因为公是抽象的,因此很难操作化,从而在实际生活中就只是留下了私。他进一步认为,在江西农村,有一个具体的公,有一个可以操作成“村庄公益事业委员会”的公,因此,在村庄中,村民的公的意识较高。而在荆门农村是可操作化的私的算计,从而使公有被操作化的可能。申端锋认为,在汝南农村,或北方农村,公是越来越远,而非越来越少,而私越来越多,从而导致了一抽象而不可操作化的公。申端锋举例说,汝南农村的干部说,这里的群众还是听话的,关键看干部如何引导。由此可见其中抽象的公。
申端锋关于公不是越来越少而是越来越远,及公的操作性的问题,似乎有进一步讨论的价值,问题是如何找到切入点。汝南农村公的不可操作性,及公的抽象,就使自上而下的行政权力变得重要,就使外生秩序变得重要。其实,所谓操作化的公,就是村庄内部内生公共秩序的能力。当村庄中缺少可操作化的具体的公时,村庄就更加需要有强有力的自上而下的体制性力量介入,就更多对高高在上的行政权威的敬畏,及对村组干部身份的在乎。而在历史上,恰恰又可能是强有力的自上而下的权力对北方农村的渗透,使北方农村更加依赖于外在力量来维系公共秩序。黄淮海地区普遍存在的排涝水利对个人努力的否定,进一步强化了村庄对自上而下力量的仰望。也就是说,不可操作化的公,仅指内生秩序的困难,集体行动的困境。而若有了一个强有力的外来权力,则在北方农村,反而可能更容易组织起公,并能有效克服内部搭便车困境,因为外来权力在村庄内部没有遭遇抵抗。具体的例子如,遍布北方农村的“逼民致富”事件,南街村的治理制度实践,这在南方农村是不可思议的。
在公的可操作性,农村内生秩序的能力与条件,自上而下的行政性(专制性)权力几个关键词中,可以找到南方农村、北方农村和中部农村差异的一些新线索。
而所谓在汝南农村,农民的公不是越来越少而是越来越远,也可以作些解释。在强有力的诸如送法下乡、110报警电话等现代国家权力介入到村庄后,村组干部这些集体时期以来一直在村级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的力量,已经越来越难以在村庄治理中发挥作用。尤其是取消农业税后,乡村组织大为弱化,而离开乡村组织,村庄内生秩序又很困难,这就导致了村庄公共品供给的困境。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是越来越少了。但另一方面,取消农业税后,国家又为农村提供了越来越多的公共品,且村民“受气”、受暴力威胁的可能性,因“各吃各的饭、各种各的地”,随处可及的各种救济途径,使得任何一个村民都可以相对容易地获得国家的保护。因此,村民容易感受到那个越来越远的公的力量。反过来,又越来越怀疑、不信任起乡村这个直接的公的力量。
[作者简介]贺雪峰(1968-),男,华中科技大学中国城乡村治理研究中心教授、博导,主要从事乡村基层民主与乡村建设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