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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现今现场指认在立法层面上处于尴尬的境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矛盾运行状态,有必要对现场指认以及现场指认所作的笔录进行理论探讨。肯定现场指认作为一种侦查措施的价值的同时,剖析现场指认存在的问题进而分析。认为首先应正确认识现场指认的目的,并且对现场指认所获得的辨认笔录的证明效力区别对待;其次是限制现场指认的启动程序;最后则需规制现场指认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