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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逐层剖析公孙龙《指物论》,认为该文的本意是指:指”,而作为人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所处的社会地位及其职责,即“名分”之“指”不可为“非指”.公孙龙作此文的目的在于为事物的名称以及人对事物的陈述之“指”,皆可以为“非“名分”之“指”与前者不同,它是与人俱生的;因此,“礼崩乐坏”下的“名分”正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