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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村官们因职务犯罪频频落马的报道频频充斥于各种媒体。是什么原因使得这些通过最为直接选举方式选拔出来的村官在上任伊始便身陷囹圄?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单一性问题,而是有着复杂的结构体系。本文主旨就在于探讨村官职务犯罪的成因和预防该犯罪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村民委员会 职务犯罪 民主进程
作者简介:刘涛,沈阳师范大学200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100-01
村官的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其职务的便利,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的贪污、受贿、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此类犯罪除了侵害了村官的廉洁性外,更重要的是侵害了国家和基层自治组织的利益。国家的民主进程也可能因为少数基层村官的腐化而举步维艰。所以加大力度治理村官职务犯罪应成为我国反腐败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分析村官职务犯罪的成因成为了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一、村官职务犯罪的成因
村官职务犯罪的成因复杂,除了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共性外,还有自身的特性。村官职务犯罪的成因可分为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两种。
(一)内部原因
内部原因主要指村官作为个体的自然人因为自身的各种原因而实施职务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少数村官视工作为养家糊口的工具,缺乏工作荣誉感、责任感。村官大部分本身就是该乡村的农民,并没有多高的文化素质和思想追求并且小农意识根深蒂固。“不求无功,但求无过”已不是做官的最低标准,有时已经成为了一些村官的最高标准。
2.视“村官”工作为“还本付息”的手段和凭借。农村贿选问题屡见不鲜,由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治理,其在农村选举中已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然而走马上任后,他们才发现职位工资与贿选时的高花费是不成比例的。理想和现实的不对称,导致心态的变化。一些村官理所当然地认为:既然在工作中拿不到对应的报酬,那么羊毛出在羊身上,花在村民身上的钱还要从村民身上拿回来。
3.“权力不用,过期浪费”的观念普遍存在。不管是小村子还是大村庄,村民的眼里村官都是本村的最大的行政长官,主管着本村的一切事物。村官自己有时自觉不自觉地抱着“本村我最大”的观念。大权力而少“俸禄”的现实,加之是否连任还是个未知数,“权力不用,过期浪费”观念就成为其腐败的一个重要的原因也就不足为奇了。
4.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与其他的公职人员相比,村官是不要求高学历为背景的,也少有单位、组织不时对村官做必要的法律宣传、警示教育。因为受中国传统自然经济的影响,偏远农村很多事情也是不需要法律来调整解决的,他们凭自己的村规定纷止争,村官自身也缺乏学习法律知识的主动性。
(二)外部原因
村官职务犯罪的外部原因有着区别于其他职务犯罪的特殊性,主要来自农村是特殊的“熟人”自治组织。
“小农意识”体现了农民的一种特性,置个人利益和眼前利益于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之前。某些人恰恰利用农民这个弱点,在竞选村官时对村民许以小利,村民也就是恰恰看中了这些眼前小利,造成任人唯钱而非任人唯贤的后果。现实中村官并不缺少理论上的监督,但是这些监督却每每不能真正的落实到位。“村务公开”不仅是村民对本村事物知情权的有力保障,也是对村官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有效措施。但是因为各种原因,“村务公开”在很多地方实行的不是阳奉阴违就是仍然落在纸上而没有落到实处。自上而下的监督,除了村官被举报查处之外,很多监督检查都是流于形式。因为村官是基层自治组织选出来的,所以一些乡镇政府对村官的行为实行一种审慎的放任态度。对事情的处理多以事后惩罚为主,很少进行事前必要的预防。
城市扩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引资办厂从农村征地成为我国的大部分乡村外部环境的诱惑。不管是哪种征地方式都会给村民或多或少的征地补偿费,而这些补偿费大多并不是直接交给村民个人,而是让村民委员会转交,这样村官就暂时掌控着这笔资金。为了商业目的征地则更甚,承包商会对村官许下某种利益,好在征用土地时可以得到村官的照顾。没有坚定的信念和法律意识、并非圣人的村官又怎能洁身自好;缺乏有效的监督,看似微小的权力在现实利益面前又怎能不被无限放大。
二、治理村官职务犯罪的对策
对于任何犯罪而言,预防无疑是减少犯罪的最好方法,但是对村官职务犯罪预防特殊之处在于:一是对村官职务犯罪的治理事关我国的民主进程,急需解决;二是只要现有的各种措施能有效运行就可以基本抑制此类犯罪而无须另找途径。
1.杜绝贿选。农村的特殊性使贿选这个反腐败难题是可以被从根本上剔出的。农村基本上是以几个大的姓氏为主的村民聚居地。村民基本上是相互熟悉的,这就给贿赂的隐蔽性制造了一个无法逾越的障碍。而明目张胆的贿选行为完全可以在乡镇一级政府的监督下被予以制止。没有贿赂的诱惑,村民自然就会考虑选举有能力治理村庄的人了。
2.有效的村务监督。对村务的监督采用两种方法:一是正确有效的实行“村务公开”。对于村民事务,小村庄实行全体村民表决,大村长实行村民代表表决。村民委员会必须定期公布村民事务的处理情况及村内的财物情况。二是乡镇政府对村内的财物情况不定期的进行审计检查,遇有重大的财物支出必须要求村官提供具体的明细。
3.法制教育。村官的文化素质不高,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触犯法律认识不清这已是不争的事实。村官应當定期的参加一些法制方面的培训,除了对其进行廉政教育外,还可以对其进行一些民事法律方面的教育,以帮助其依法解决一些村民的小的民事纠纷。另外,对村民也应该进行法制教育,以帮助他们更好的对村官进行监督和维护自己的权利。村民只有了解了自己的权利才会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参考文献:
[1]孙隆基.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2]童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应向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拓展.北大法律信息网.
[3]陈召富.当前村官职务犯罪成因及预防对策.当代学术论.2010(8).
关键词村民委员会 职务犯罪 民主进程
作者简介:刘涛,沈阳师范大学200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100-01
村官的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其职务的便利,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的贪污、受贿、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此类犯罪除了侵害了村官的廉洁性外,更重要的是侵害了国家和基层自治组织的利益。国家的民主进程也可能因为少数基层村官的腐化而举步维艰。所以加大力度治理村官职务犯罪应成为我国反腐败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分析村官职务犯罪的成因成为了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一、村官职务犯罪的成因
村官职务犯罪的成因复杂,除了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共性外,还有自身的特性。村官职务犯罪的成因可分为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两种。
(一)内部原因
内部原因主要指村官作为个体的自然人因为自身的各种原因而实施职务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少数村官视工作为养家糊口的工具,缺乏工作荣誉感、责任感。村官大部分本身就是该乡村的农民,并没有多高的文化素质和思想追求并且小农意识根深蒂固。“不求无功,但求无过”已不是做官的最低标准,有时已经成为了一些村官的最高标准。
2.视“村官”工作为“还本付息”的手段和凭借。农村贿选问题屡见不鲜,由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治理,其在农村选举中已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然而走马上任后,他们才发现职位工资与贿选时的高花费是不成比例的。理想和现实的不对称,导致心态的变化。一些村官理所当然地认为:既然在工作中拿不到对应的报酬,那么羊毛出在羊身上,花在村民身上的钱还要从村民身上拿回来。
3.“权力不用,过期浪费”的观念普遍存在。不管是小村子还是大村庄,村民的眼里村官都是本村的最大的行政长官,主管着本村的一切事物。村官自己有时自觉不自觉地抱着“本村我最大”的观念。大权力而少“俸禄”的现实,加之是否连任还是个未知数,“权力不用,过期浪费”观念就成为其腐败的一个重要的原因也就不足为奇了。
4.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与其他的公职人员相比,村官是不要求高学历为背景的,也少有单位、组织不时对村官做必要的法律宣传、警示教育。因为受中国传统自然经济的影响,偏远农村很多事情也是不需要法律来调整解决的,他们凭自己的村规定纷止争,村官自身也缺乏学习法律知识的主动性。
(二)外部原因
村官职务犯罪的外部原因有着区别于其他职务犯罪的特殊性,主要来自农村是特殊的“熟人”自治组织。
“小农意识”体现了农民的一种特性,置个人利益和眼前利益于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之前。某些人恰恰利用农民这个弱点,在竞选村官时对村民许以小利,村民也就是恰恰看中了这些眼前小利,造成任人唯钱而非任人唯贤的后果。现实中村官并不缺少理论上的监督,但是这些监督却每每不能真正的落实到位。“村务公开”不仅是村民对本村事物知情权的有力保障,也是对村官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有效措施。但是因为各种原因,“村务公开”在很多地方实行的不是阳奉阴违就是仍然落在纸上而没有落到实处。自上而下的监督,除了村官被举报查处之外,很多监督检查都是流于形式。因为村官是基层自治组织选出来的,所以一些乡镇政府对村官的行为实行一种审慎的放任态度。对事情的处理多以事后惩罚为主,很少进行事前必要的预防。
城市扩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引资办厂从农村征地成为我国的大部分乡村外部环境的诱惑。不管是哪种征地方式都会给村民或多或少的征地补偿费,而这些补偿费大多并不是直接交给村民个人,而是让村民委员会转交,这样村官就暂时掌控着这笔资金。为了商业目的征地则更甚,承包商会对村官许下某种利益,好在征用土地时可以得到村官的照顾。没有坚定的信念和法律意识、并非圣人的村官又怎能洁身自好;缺乏有效的监督,看似微小的权力在现实利益面前又怎能不被无限放大。
二、治理村官职务犯罪的对策
对于任何犯罪而言,预防无疑是减少犯罪的最好方法,但是对村官职务犯罪预防特殊之处在于:一是对村官职务犯罪的治理事关我国的民主进程,急需解决;二是只要现有的各种措施能有效运行就可以基本抑制此类犯罪而无须另找途径。
1.杜绝贿选。农村的特殊性使贿选这个反腐败难题是可以被从根本上剔出的。农村基本上是以几个大的姓氏为主的村民聚居地。村民基本上是相互熟悉的,这就给贿赂的隐蔽性制造了一个无法逾越的障碍。而明目张胆的贿选行为完全可以在乡镇一级政府的监督下被予以制止。没有贿赂的诱惑,村民自然就会考虑选举有能力治理村庄的人了。
2.有效的村务监督。对村务的监督采用两种方法:一是正确有效的实行“村务公开”。对于村民事务,小村庄实行全体村民表决,大村长实行村民代表表决。村民委员会必须定期公布村民事务的处理情况及村内的财物情况。二是乡镇政府对村内的财物情况不定期的进行审计检查,遇有重大的财物支出必须要求村官提供具体的明细。
3.法制教育。村官的文化素质不高,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触犯法律认识不清这已是不争的事实。村官应當定期的参加一些法制方面的培训,除了对其进行廉政教育外,还可以对其进行一些民事法律方面的教育,以帮助其依法解决一些村民的小的民事纠纷。另外,对村民也应该进行法制教育,以帮助他们更好的对村官进行监督和维护自己的权利。村民只有了解了自己的权利才会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参考文献:
[1]孙隆基.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2]童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应向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拓展.北大法律信息网.
[3]陈召富.当前村官职务犯罪成因及预防对策.当代学术论.2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