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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正当理由”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一项构成要件,但反垄断法对其做了模糊化处理。正当理由与垄断协议豁免和经营者集中豁免的经济学基础均在于垄断对经济发展的两面性,同时两者又契合反垄断法所追求的多元价值目标并受到合理原则的指导,因而在内容上具有一定的相通性。但正当理由作为构成要件在逻辑上和性质上与豁免条件存在差异,因而两者又是两种不同的制度设计,在具体情形上存在细微差别。经营者的行为基于正-5理由而未被认定为滥用不属于一种反垄断豁免,但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或经营者集中的豁免情形确是莫行为的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