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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纳我国刑法学界对足坛“黑哨”刑法定性的3种代表性意见,即无罪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说;受贿罪说。对“黑哨”进行刑法分析,认为:基于中国足协的特殊地位,由其指派的裁判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从“黑哨”的行为特征看,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由司法机关介入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充分发挥刑法的惩治、威慑作用,以便有效地治理“黑哨”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