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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调整对象包括非公开发行有价证券之公司以及不涉及有价证券的发行与交易的公司法律关系;证券法的调整对象中包含与公司没有关系的非企业有价证券的发行与交易.这一差别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二者目的宗旨的一致性,因为公司有价证券无论是其在证券市场占有量还是其复杂性和重要性,都是非公司证券绝对不可能与之同日而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