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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3年7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将其一处房屋以100万元出卖给王某,王某于合同签订之日预付2万元,于2013年9月支付38万元;张某于收到王某支付的2万元预付款和38万元房款后10日内将房屋交付给王某,并协助王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王某于房屋交付后60日内向张某付清余款60万元。同时,合同的违约条款约定,买受方逾期付款超过30日或出卖方逾期交房超过30日,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守约方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按房屋总价款的2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