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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马克思阐述的按劳分配原则与我国现阶段的按劳分配制度在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但由于经济基础不同,我国在具体分配实践中也表现出差异性。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结构中,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依然是不可动摇的。
【关键词】哥达纲领批判 共产主义第一阶段 按劳分配 现实价值
马克思科学总结了巴黎公社的经验,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共产主义社会发展阶段学说,科学地论断了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在经济上是不很完善的,在消费品的分配上只能实行等量劳动从而获取等量产品的原则,即按劳分配。而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是在它自身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并逐步完善的,是在一切领域都要实行共产主义原则的社会,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①的社会。
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按劳分配的特点
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制度与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劳动的社会性和产品经济相联系,具有下面这些特点:一是分配的个别性。在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中,每一个劳动者的劳动都是社会劳动的直接组成部分,因此按劳分配必然以劳动时间或劳动量为分配依据,即个人的劳动,而与劳动成果的社会实现无关。因而分配就应按个人的劳动时间或劳动时间的转化形式直接个别计量。二是分配尺度的单一性。在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下,以提供劳动的多少作为唯一衡量的尺度,所有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都遵循这一劳动尺度,并以尺度衡量过的“凭证”直接领取消费品,不需要通过商品交换,这是社会进行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唯一尺度。三是分配原则的等价性。马克思指出:“这里通行的是调节商品交换的同一原则”,就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按照劳动的质和量从社会中获取相应的劳动产品。“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②
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按劳分配的两重性
按劳分配原则具有两重性。从形式上看,这是一个平等原则,但事实上这是一个不平等的原则。
在资本主义社会,分配方式主要是按资分配,相对而言,按劳分配原则是一个较大的进步,它是一种公平的分配,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总体上讲,按劳分配的平等首先是享有平等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生产资料归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占有,任何个人不能侵吞共有财产,不得对公共财产享有特权。其次是平等的劳动交换。按劳分配实行的是等量消费品必须由等量劳动来获取的原则,获取报酬与生产条件本身的优劣无关,个人提供的劳动量才是获取的唯一标准。最后是平等的劳动权利,劳动者都以生产主体的身份进入到生产过程,他们自主地选择工作岗位与职业,同时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人的劳动权利。
按劳分配原则虽然有了一定的进步,但这个平等的权利遵循的仍然是资产阶级社会的等价交换原则。在这一原则下,劳动者实质上是不平等的。因为人们的劳动是不尽相同的,这个所谓平等的尺度结果把劳动能力的先天强者和先天弱者放到同一天平上来衡量,使强者的待遇更优厚。对不同的个人用同一尺度从同一角度去计量本身就是不平等的。所有这一切都使按劳分配原则造成了分配事实上的不平等,充分暴露了这个分配制度的弊端和局限。所以,“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③就是说要想平等,应使分配尺度多样化,对于那些体力、智力差一些的人以及人口比较多的家庭要适当放宽尺度,尽量予以关照。因为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实现在分配事实上的真正平等,但如果这样做就势必会造成在权利上的不平等。在社会主义时期,这表现为一种平均主义,分配的结果必然会打击那些体力和智力都比较强的人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指引我国当下的分配实践
作为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之一,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的分配理论,一直是指导社会主义国家分配制度改革的根本性理论依据。但是,我们要辩证地理解马克思的按劳分配,在社会主义实践中既要坚持其基本原理,也要结合当代中国实际加以理解和发展。
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引领下我国现阶段的分配方式及新特点。与马克思设想的未来社会按劳分配相比,我国现行的分配制度表现出以下新特点:
一是劳动报酬的不稳定性。马克思认为,在社会主义产品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计量标准在全社会范围内都是统一的。计酬标准的统一和稳定,就应带来劳动报酬的稳定。然而,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劳动者是在企业生产经营成果的基础上进行按劳分配,社会主义企业又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因此,劳动者的个人收入不仅与劳动强度、自身劳动熟练程度等劳动因素有关,还与其所在企业占有的生产资料状况、地理位置、经营情况、计酬方式(比如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及市场波动等非劳动因素有关。这样,必然会出现“同工不同酬”,即等量的劳动在不同的企业(或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会得到不同的劳动报酬,形成报酬的不稳定性。
二是按劳分配的媒介货币化。马克思设想,在社会主义产品经济条件下,实现按劳分配的媒介是劳动“凭证”。实现模式是:劳动—领取“凭证”—领取消费资料。这一过程中没有货币的参与,不再用货币支付工人工资,即劳动力的价值,而是用“凭证”直接领取社会必需品,“凭证”成了价值符号。而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实现模式是:劳动—产品—企业货币收入—工人货币工资—个人消费品或其它。在这里货币直接参与分配,货币工资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而不是类似劳动的“凭证”,劳动者用货币工资去购买商品或用作其它。在这种模式中按劳分配的实现始终以货币为媒介,经过一个迂回曲折的过程才最终实现。在这里货币执行着价值尺度、流通手段、储藏、支付等职能。
三是分配对象的多元化。马克思认为按劳分配是在社会主义产品经济条件下对劳动者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唯一方式,分配只涉及社会(国家)利益和劳动者个人利益两个方面。但在我国现实条件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各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收益分配至少涉及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利益等几个层面。而在个人分配层面上,按劳分配始终处于主要位置,与其他分配方式是主辅关系。
这里需要澄清一个问题:在我国现阶段按劳分配条件下,是否存在剥削的问题。“经济学意义上的剥削是指凭借着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无偿占有别人的劳动或劳动产品。它的出现、存在及消灭,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发展状况决定。因此,剥削既是一个经济范畴,也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④对于剥削问题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提到:“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最终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⑤消灭剥削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消灭剥削制度,二是消灭剥削现象。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消灭了剥削制度但并不等于可以立刻消除社会上存在的一些剥削现象。因为我们清楚地看到:非公有制经济既是剥削存在的土壤,又对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而且在我国经济建设中还将长期发挥重要作用。所以,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状况决定我国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现实需要,决定了我国现阶段还不具备完全消灭剥削的条件。但这并不表示整个社会主义阶段都存在剥削,剥削的存在是具有暂时性和过渡性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的不断深入,剥削现象必将走向消亡。
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的现实指向。《哥达纲领批判》虽然距今已经130多年,但它的精神实质和深刻内涵依然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关于未来社会的按劳分配理论,仍然引领着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实践。
首先,社会总产品的构成理论启发我们在进行国民收入的分配中必须把国家、企业、个人三者的利益结合起来。国家要用一部分分配来集中力量办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保持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为个人和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空间;企业也要有一定的积累,才能扩大再生产,增强发展后劲;个人还要占有一部分收益来提高生活水平和满足多方面的需要,以及作好未来储备。
其次,马克思在批判按等量劳动换取等量报酬这一形式平等而事实不平等原则时,认为从资本主义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在马克思的警示下,我国多年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就是力求缩小个人分配在事实上的不平等问题。所以,我们在还原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本真思想的过程中不断审视现实分配中的危机和矛盾,从而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在实施“保低、扩中、调高”的战略部署下,更好地构建起效率与公平相协调的社会分配机制,切实缓解收入差距。只有把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进一步中国化,才能立足中国实际,更好地应对分配实践中的具体问题,使多种分配方式互谋和谐,共同发展,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
注释
①②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05~306、304、305页。
④高翔莲,胡家贵:“从《哥达纲领批判》看我国现阶段的按劳分配制度”,《湖北社会科学》,2007年第10期。
⑤《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73页。
【关键词】哥达纲领批判 共产主义第一阶段 按劳分配 现实价值
马克思科学总结了巴黎公社的经验,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共产主义社会发展阶段学说,科学地论断了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在经济上是不很完善的,在消费品的分配上只能实行等量劳动从而获取等量产品的原则,即按劳分配。而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是在它自身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并逐步完善的,是在一切领域都要实行共产主义原则的社会,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①的社会。
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按劳分配的特点
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制度与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劳动的社会性和产品经济相联系,具有下面这些特点:一是分配的个别性。在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中,每一个劳动者的劳动都是社会劳动的直接组成部分,因此按劳分配必然以劳动时间或劳动量为分配依据,即个人的劳动,而与劳动成果的社会实现无关。因而分配就应按个人的劳动时间或劳动时间的转化形式直接个别计量。二是分配尺度的单一性。在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下,以提供劳动的多少作为唯一衡量的尺度,所有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都遵循这一劳动尺度,并以尺度衡量过的“凭证”直接领取消费品,不需要通过商品交换,这是社会进行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唯一尺度。三是分配原则的等价性。马克思指出:“这里通行的是调节商品交换的同一原则”,就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按照劳动的质和量从社会中获取相应的劳动产品。“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②
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按劳分配的两重性
按劳分配原则具有两重性。从形式上看,这是一个平等原则,但事实上这是一个不平等的原则。
在资本主义社会,分配方式主要是按资分配,相对而言,按劳分配原则是一个较大的进步,它是一种公平的分配,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总体上讲,按劳分配的平等首先是享有平等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生产资料归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占有,任何个人不能侵吞共有财产,不得对公共财产享有特权。其次是平等的劳动交换。按劳分配实行的是等量消费品必须由等量劳动来获取的原则,获取报酬与生产条件本身的优劣无关,个人提供的劳动量才是获取的唯一标准。最后是平等的劳动权利,劳动者都以生产主体的身份进入到生产过程,他们自主地选择工作岗位与职业,同时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人的劳动权利。
按劳分配原则虽然有了一定的进步,但这个平等的权利遵循的仍然是资产阶级社会的等价交换原则。在这一原则下,劳动者实质上是不平等的。因为人们的劳动是不尽相同的,这个所谓平等的尺度结果把劳动能力的先天强者和先天弱者放到同一天平上来衡量,使强者的待遇更优厚。对不同的个人用同一尺度从同一角度去计量本身就是不平等的。所有这一切都使按劳分配原则造成了分配事实上的不平等,充分暴露了这个分配制度的弊端和局限。所以,“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③就是说要想平等,应使分配尺度多样化,对于那些体力、智力差一些的人以及人口比较多的家庭要适当放宽尺度,尽量予以关照。因为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实现在分配事实上的真正平等,但如果这样做就势必会造成在权利上的不平等。在社会主义时期,这表现为一种平均主义,分配的结果必然会打击那些体力和智力都比较强的人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指引我国当下的分配实践
作为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之一,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的分配理论,一直是指导社会主义国家分配制度改革的根本性理论依据。但是,我们要辩证地理解马克思的按劳分配,在社会主义实践中既要坚持其基本原理,也要结合当代中国实际加以理解和发展。
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引领下我国现阶段的分配方式及新特点。与马克思设想的未来社会按劳分配相比,我国现行的分配制度表现出以下新特点:
一是劳动报酬的不稳定性。马克思认为,在社会主义产品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计量标准在全社会范围内都是统一的。计酬标准的统一和稳定,就应带来劳动报酬的稳定。然而,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劳动者是在企业生产经营成果的基础上进行按劳分配,社会主义企业又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因此,劳动者的个人收入不仅与劳动强度、自身劳动熟练程度等劳动因素有关,还与其所在企业占有的生产资料状况、地理位置、经营情况、计酬方式(比如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及市场波动等非劳动因素有关。这样,必然会出现“同工不同酬”,即等量的劳动在不同的企业(或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会得到不同的劳动报酬,形成报酬的不稳定性。
二是按劳分配的媒介货币化。马克思设想,在社会主义产品经济条件下,实现按劳分配的媒介是劳动“凭证”。实现模式是:劳动—领取“凭证”—领取消费资料。这一过程中没有货币的参与,不再用货币支付工人工资,即劳动力的价值,而是用“凭证”直接领取社会必需品,“凭证”成了价值符号。而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实现模式是:劳动—产品—企业货币收入—工人货币工资—个人消费品或其它。在这里货币直接参与分配,货币工资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而不是类似劳动的“凭证”,劳动者用货币工资去购买商品或用作其它。在这种模式中按劳分配的实现始终以货币为媒介,经过一个迂回曲折的过程才最终实现。在这里货币执行着价值尺度、流通手段、储藏、支付等职能。
三是分配对象的多元化。马克思认为按劳分配是在社会主义产品经济条件下对劳动者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唯一方式,分配只涉及社会(国家)利益和劳动者个人利益两个方面。但在我国现实条件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各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收益分配至少涉及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利益等几个层面。而在个人分配层面上,按劳分配始终处于主要位置,与其他分配方式是主辅关系。
这里需要澄清一个问题:在我国现阶段按劳分配条件下,是否存在剥削的问题。“经济学意义上的剥削是指凭借着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无偿占有别人的劳动或劳动产品。它的出现、存在及消灭,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发展状况决定。因此,剥削既是一个经济范畴,也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④对于剥削问题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提到:“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最终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⑤消灭剥削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消灭剥削制度,二是消灭剥削现象。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消灭了剥削制度但并不等于可以立刻消除社会上存在的一些剥削现象。因为我们清楚地看到:非公有制经济既是剥削存在的土壤,又对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而且在我国经济建设中还将长期发挥重要作用。所以,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状况决定我国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现实需要,决定了我国现阶段还不具备完全消灭剥削的条件。但这并不表示整个社会主义阶段都存在剥削,剥削的存在是具有暂时性和过渡性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的不断深入,剥削现象必将走向消亡。
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的现实指向。《哥达纲领批判》虽然距今已经130多年,但它的精神实质和深刻内涵依然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关于未来社会的按劳分配理论,仍然引领着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实践。
首先,社会总产品的构成理论启发我们在进行国民收入的分配中必须把国家、企业、个人三者的利益结合起来。国家要用一部分分配来集中力量办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保持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为个人和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空间;企业也要有一定的积累,才能扩大再生产,增强发展后劲;个人还要占有一部分收益来提高生活水平和满足多方面的需要,以及作好未来储备。
其次,马克思在批判按等量劳动换取等量报酬这一形式平等而事实不平等原则时,认为从资本主义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在马克思的警示下,我国多年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就是力求缩小个人分配在事实上的不平等问题。所以,我们在还原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本真思想的过程中不断审视现实分配中的危机和矛盾,从而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在实施“保低、扩中、调高”的战略部署下,更好地构建起效率与公平相协调的社会分配机制,切实缓解收入差距。只有把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进一步中国化,才能立足中国实际,更好地应对分配实践中的具体问题,使多种分配方式互谋和谐,共同发展,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
注释
①②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05~306、304、305页。
④高翔莲,胡家贵:“从《哥达纲领批判》看我国现阶段的按劳分配制度”,《湖北社会科学》,2007年第10期。
⑤《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7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