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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部分学者的观点,贩卖毒品罪的本质属性是客观上使毒品发生流转,只要使毒品流通,一般可将该行为认定为贩卖毒品罪。事实上,这样的认定有违刑法谦抑原则,而且过于武断,以此将互易毒品行为、用毒品与其他非物质利益进行交换的行为、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委托他人代购毒品一概以贩卖毒品罪来论处,有失偏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