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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论文分析了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的绿色税收措施,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原则。
【关键词】绿色税收;原则
【中图号】F810.42【文献标示码】A【文章编号】1005-1074(2009)02-0141-01
1绿色税收的内涵
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随着绿色税收理论在我国的出现和应用,如何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2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的绿色税收措施
目前我国尚未设置专门的环境保护税,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将排污费作为控制污染的主要经济调节手段,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措施分散于各个税种之中。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绿色税收措施主要包括:
2.1消费税我国税法对过度消费会对人的身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入征收范围,并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对使用和消耗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的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列入征收范围。2006年消费税调整又将实木地板和木制一次性筷子列入征收范围。
2.2增值税从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生产的货物,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墙体材料,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自己开具专用发票。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①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②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③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④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①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②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办法。
2.3企业所得税新施行的《企业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潮汐发电、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以《环境保护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水节能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水节能、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包括节能、环保技术)转让所得税不超过500万元的部份,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包括开发节能环保技术、产品、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4个人所得税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体育、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应当肯定,上述税收措施采取“奖限结合”的办法,形成了鼓励保护环境、限制污染的鲜明政策导向,与政府的其他有关措施相配合,在减轻或消除污染,加强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目前尚未真正构建起完善的环境税收体系。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相对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上述税收措施所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
3建立和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原则
我国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绿色税收制度如调整和完善现行资源税;开征新的环境税(包括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污染源税、噪音税、生态补偿税等),建立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等,但应注意坚持以下原则:
3.1绿色税收政策应以调控为主,聚财为辅,积极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为了不加重纳税人的总体负担,新增的环境税将通过降低其他一些税的税负来加以抵消。西方国家在实现税制绿色化的过程中,非常注意保持微观经济主体现有的总体税负基本不变。比如在开征新的环境税的同时,降低企业的其他税收负担。我国实现税制绿色化应该建立在不加重企业负担的基础上,结合目前税费制度的改革,在开征环境税收之后,应及时将企业缴纳的大多数环保方面的收费(如排污收费、水资源费)并入环境税收中一并征收,以避免重復征收,加重纳税人负担。
3.2新开征的环保税要保持税收收入的中性。本着“谁污染谁纳税”与“完全纳税原则”,达到税收的横向与纵向公平,并且要使新开征的税种与现有相关税种相互协调配合,以期形成绿色税收调控体系。
3.3征收的环保税款要建立环保专项基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制度。由财政部门编制专门的预算,由审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4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经济法基础[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2]饶立新.绿色税收理论与应用框架[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6
【关键词】绿色税收;原则
【中图号】F810.42【文献标示码】A【文章编号】1005-1074(2009)02-0141-01
1绿色税收的内涵
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随着绿色税收理论在我国的出现和应用,如何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2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的绿色税收措施
目前我国尚未设置专门的环境保护税,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将排污费作为控制污染的主要经济调节手段,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措施分散于各个税种之中。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绿色税收措施主要包括:
2.1消费税我国税法对过度消费会对人的身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入征收范围,并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对使用和消耗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的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列入征收范围。2006年消费税调整又将实木地板和木制一次性筷子列入征收范围。
2.2增值税从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生产的货物,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墙体材料,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自己开具专用发票。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①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②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③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④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①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②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办法。
2.3企业所得税新施行的《企业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潮汐发电、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以《环境保护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水节能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水节能、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包括节能、环保技术)转让所得税不超过500万元的部份,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包括开发节能环保技术、产品、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4个人所得税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体育、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应当肯定,上述税收措施采取“奖限结合”的办法,形成了鼓励保护环境、限制污染的鲜明政策导向,与政府的其他有关措施相配合,在减轻或消除污染,加强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目前尚未真正构建起完善的环境税收体系。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相对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上述税收措施所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
3建立和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原则
我国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绿色税收制度如调整和完善现行资源税;开征新的环境税(包括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污染源税、噪音税、生态补偿税等),建立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等,但应注意坚持以下原则:
3.1绿色税收政策应以调控为主,聚财为辅,积极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为了不加重纳税人的总体负担,新增的环境税将通过降低其他一些税的税负来加以抵消。西方国家在实现税制绿色化的过程中,非常注意保持微观经济主体现有的总体税负基本不变。比如在开征新的环境税的同时,降低企业的其他税收负担。我国实现税制绿色化应该建立在不加重企业负担的基础上,结合目前税费制度的改革,在开征环境税收之后,应及时将企业缴纳的大多数环保方面的收费(如排污收费、水资源费)并入环境税收中一并征收,以避免重復征收,加重纳税人负担。
3.2新开征的环保税要保持税收收入的中性。本着“谁污染谁纳税”与“完全纳税原则”,达到税收的横向与纵向公平,并且要使新开征的税种与现有相关税种相互协调配合,以期形成绿色税收调控体系。
3.3征收的环保税款要建立环保专项基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制度。由财政部门编制专门的预算,由审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4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经济法基础[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2]饶立新.绿色税收理论与应用框架[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