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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第1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该项法规自颁布实施以来,在档案界曾一度引起轩然大波。国家信息化专家认为:“国家信息资源百分之八十在政府,而政府信息资源百分之六十在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