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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在制度层面缺乏对"程序轻微违法"的含义,与"违反法定程序"之间的界限等规定,使得司法实践存在重实体轻程序、裁判标准不一和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程序轻微违法"是一个"度"的问题,很难形成"一般标准"。故应当从内涵上对"违反行政程序"重新进行认知和分层,在司法审查中分步骤结合设立该程序的目的、程序违法是否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和实体结果等标准来认定"程序轻微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