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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针对京津冀农业水价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的主要对策有建立培育发展三地协调的农业水权交易市场,包括区域内用水户之间的交易,灌溉用水水权交易,而且政府在水权交易市场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水价体系,而且农业水价形成机制需要考虑完全成本因素,研究出台系统的农业水价定价体系政策,完善农作物年用水限额标准。京津冀三地建立新型的农业一体化经营的节水农业产业体系,是保障农业水价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
关键词:京津冀;农业水价改革;突出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21-0001-03
自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以下简称《意见》)后,京津冀三地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不断加大力度,加快推进农业水价改革步伐,采取了提高农业灌溉水价的系列改革措施,深入研究节水灌溉技术,并已取得了一系列成就。但是,三地水价改革中还存在着一些突出的矛盾。例如,北京市政府实行财政补贴,减轻农民负担的经济政策,导致财政补贴负担过重,超限额水价的收取有名无实和农作物限额用水标准过于单一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加以妥善解决,从长远看,不利于提高调动农民节水积极性。而北京市存在的问题,在京津冀三地具有普遍性。
农业水价的制定的顶层设计包括定价主体、构成、模式,计价方式、价格影响因素和价格调整机制等(限于篇幅这些因素不能一一叙述)。针对水价改革中突出的深层次矛盾,制定出更合理的农业水价,缓解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建立解决实际问题的农业灌溉水价激励机制,让农民养成节水的习惯,树立节水意识,促进节水农业健康持久发展下去,最主要的是要建立农业水价价格体系,培育水价市场。本文针对这一矛盾的焦点问题提出以下对策。
一、建立培育发展京津冀三地协调统一的农业水权交易市场
我国的水资源是国家所有,国家是唯一的所有权人。水权交易是特指水的使用权在不同使用主体之间通过销售转让的形式来重新获得水的使用权。水权交易市场是用水户之间水权交易的场所。建立水权市场的关键因素是要具备水权交易主体、权利边界,确定政府的职责,建立公平公正的交易规则,保障交易方的用水权益,才能保障水权市场有序运行(本文暂不探讨这个专题)。建立水权交易市场,有利于为农业生产者建立内在的节水激励机制。
赵明华将水权市场分为三级。三级市场是区域内用水户之间的交易,二级市场是区域政府之间的区域水权交易,一级市场是区域水权的初始分配。2016年,水利部印发的《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将水权交易分为区域水权、取水权和灌溉用水水权交易三种形式。
本文提出建立京津冀三地协调统一的农业水权交易市场有三个重点。一是区域内用水户之间的交易(三级交易市场内完成产业之间的交易行为),二是灌溉用水水权交易,即农业生产用水水权交易(农业内部用水户的交易行为),三是政府在水权交易市场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区域内用水户之间的交易
区域内用水户之间的交易是产业之间的交易行为,是农业用水水权向其他产业转移,比如向工业产业转移,工业要向农业水权支付转移费用。张晓军、侯汉坡提出的定价原则是出售水权的农业用水户必须收回不少于获取该部分取水量的成本水资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可以协议定价和拍卖的方式来实现。他们进一步指出,可根据转移水资源的来源情况分别定价:一是对于多余数量的转让。定价=农业用水户获得该部分取水量的成本+受让者机会成本-出让者机会成本,当受让者机会成本低于出让者时,设定机会成本为零,因为同在一个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定价原则是一致的,所不同的就是机会成本。二是对于用水户削减自身用水量的转让,即用水户定价原则为第一情况的价格加上因削减水量导致的损失补偿。
建立农业水权交易市场,在产业之间交易,可以避免走进无限压制、压缩农业用水的误区。节水农业有三个功能:生产功能、生态功能和生活功能,哪一个功能都需要用水。特别是北京市节水农业的生产功能需要不断强化。北京市的農业已经处在萎缩和衰退之中,以耕地面积为例,按照2016年耕地、人口数据计算,已经下降到人均0.15亩(324.5万亩/2 172.9万人),只相当全国人均耕地面积的1/6。要保障农业三个功能的基本用水,就再不能以压缩耕地面积的办法节约农业用水。
京津冀三地节水农业是去除了高耗水、高浪费的前提下发展的农业。产业交易行为的积极意义在于建设节水农业可以加强生产功能,保障农业的基本用水需求,让社会资本获得微利,愿意投入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上来,让农业生产企业和农户自觉培养节水意识,把节约下来的水交易出去获得价值。
(二)灌溉用水水权交易
既是农业生产用水水权交易,也是农业生产用水在农业用水户之间的内部的交易。农业生产用水包括耕地灌溉用水量和非耕地用水量。耕地灌溉用水量包括水田、水浇地、露地菜地、设施农业生产用水;非耕地用水量包括非耕地灌溉用水量(林果、草地、鱼塘用水)和畜禽用水量(养殖业用水)。
农业用水户包括拥有农业水权的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交易形式可采用供需方自主交易、水权流转交易中心平台交易和政府回购等多种形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农业水权一并流转使用。胡晓寒等在《基于优化和博弈理论的农业用户间水权交易分析》一文中指出:“在农业用水户中,根据各种作物的经济灌溉定额和种植面积,可以计算出各种作物的最佳分配水量。如果初始分配水权与上述的最佳分配水量不一致,其差额理论上就应该是可通过市场交换的水量。”农业用水户间的水权交易,纠正了初始分配的低效率,促进了水资源向优化配置的方向转移。 (三)政府在水权交易市场中的地位与作用
建立培育发展京津冀三地协调统一的农业水权交易市场,不仅是让市场配置水资源,更是政府管理水资源的重要途径与办法。水资源国家所有,政府掌握着水资源分配权力,处在“守门人”地位。
1.水资源最初分配权。水资源的整体规划调度,按照“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方针,保证辖区内水资源在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的最初始的分配符合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水环境改善原则。
2.建立水权交易市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交易规则制度、公示制度、审批制度和水权纠纷调解制度。这些制度的主要内容是限定转让水权主体、水体价格、水体类别、转改时间以及调解水权主体之间的纠纷。
3.政府建立农业水权市场的主要作用是利用市场杠杆作用全面提升农业节水、农业现代化和生态建设水平;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农业灌溉用水效率,促进农业水价机制持续有效发挥作用。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水价体系
到2020年底,京津冀三地农业水价改革工作初步完成,初步建立了一个农业水价形成机制、补贴机制和奖励机制。但是,一个科学的合理的使水资源持续利用的价格体系还没有完全理顺,需要寻求更加科学有效的调控机制解决新的问题,提出新对策。
(一)农业水价形成机制需要考虑完全成本因素
按照国家水价改革总体部署要求,“地下水超采地区的农业水价要率先调整到位,条件具备的地区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京津冀三地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还需要继续理顺。目前,三地的农业水价还是按照部分成本定价,改革后还需要进一步向完全成本定价目标努力。为做好这一工作,按照国家“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规定,建议成立京津冀农业水价改革政府协调工作机制(首都水资源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三地统计局农业成本调查队承担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农业供水成本的审核调整工作,农民水协管员协助成本调查工作,为进一步理顺农业水价提供更加完整的数据资料。考虑完全成本的意义可以使财政补贴和奖励更加精准,有的放矢,促使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工作更加精细,统一设施的产权、管理权和使用权,保障设施健康有序持续运营。
(二)研究出台系统的农业水价定价体系政策
针对仅仅依靠政府的财政补贴推动水价改革,政府一旦断供就会使水价改革停顿下来的问题,我们应该研究出台农业水价的定价体系政策。政府虽然主导农业水价的制定,是价格制定的主体,但我们不仅要考虑农业水价构成的完成成本要素,而且还要重视农业水价的形成体系,包括多元化的定价模式、计价方式、價格影响因素、价格调整机制,避免农业水价过于单一的问题。尤其要考虑市场经济因素,充分借鉴国外农业水价定价方法及经验,除考虑完成成本定价方法外,还可考虑协商定价法、实物期权法、招标定价法、拍卖定价法、集市型定价法。
比如,在计价模式中,是按照完全成本,还是按照农民的支付能力或是按照市场的供求状况定价,这就需要考虑价格的影响因素,要考虑不同收入水平、不同地区农民对不同水价的承受力,这就需要农民用水协会组织调查,发挥联系政府与农民之间的桥梁作用,需求利益的平衡点。
再比如,在计价方式中,是按灌溉面积计价或是按照用水量计价,还是按照农民可以接受的其他方式计价也值得探讨。总之,出台农业水价定价体系政策,研究水价调整机制,把调整周期、调整依据和调整方法综合起来考虑。
(三)完善农作物年用水限额标准
目前,京津冀三地农作物年用水标准各自还在探索中。三地专家应该以研讨会、论坛形式总结各自的经验,向京津冀农业水价改革政府协调工作机构提供数据,由政府协调出台相关政策。
例如,北京市农业水价改革的重要依据是按照“两田一园”“521”的限额标准,制定的限额内用政府指导价收费和超额用“超限额价”+水资源费。这个限额是制定收费价格的重要基础和依据,由“两田一园”节水专家组制定,在全市农业水价改革中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
但是,单军等专家在《推进北京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难点及对策建议》一文中指出:“‘521’限额标准是依据高效节水农业条件下的作物用水情况来制定的,对于尚未建设高效节水设施的地区,农户年用水指标可能远低于灌溉实际用水量。其次,‘521’限额标准是全市统一执行标准,未充分考虑不同地区土壤条件、丰枯水年等差异。”这一分析客观、充分地指出了“521”的问题与不足。为弥补“521”标准的不足,2018年6月15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了《农业灌溉用水定额》(DB 11/T 1528-2018)地方标准,按照平原区与山丘区划分农业灌溉用水定额(作物在播种前及全生育期内单位面积上的总灌水量,多年生作物以一年为周期),包括净灌溉用水量及其在斗渠(或井口)及以下渠系输配过程中的损失水量和田间损失水量。进一步按照水文年型(平水年、枯水年,根据历年降雨量资料,以频率方法进行统计确定不同干旱程度的典型年份,50%降水频率所对应的年份作为平水年,75%降水频率所对应的年份作为枯水年),以喷灌、滴管、微喷灌和小管出流、管道输水地面灌的节水灌溉类型,测量出了冬小麦、玉米、蔬菜(陆地、设施)主要水果(梨、桃、苹果、樱桃)的灌溉用水定额,该标准的出台有利于各区的用水定额的进一步细化,其缺点是比较烦琐,给各地的具体执行带来了一定困难,需要在“521”与地方标准之间再寻找简洁的标准。但是,地方标准是一个非常好的指南,为量化用水定额提供了依据。各地按照这个标准制定用水额度,就为农业水价形成提供了科学的依据。上述仅是北京的例子,京津冀三地只有科学地制定出农业限额用水标准,才能制定出合理可行的农业水价,才能为三地农业水资源的统一调配提供科学依据。
三、京津冀三地建立新型的农业一体化经营的节水农业产业体系,是保障农业水价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
在“十四五”期间,农业水价改革还会继续进行,如何顺利开展这项工作,需要有很多重要的保障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条件之一,是建立新型的京津冀一体化经营的节水农业产业体系。
新型的一体化经营的节水农业产业体系包括以下几点重要的内容:一是三地在节水农业建设的内涵上形成共识。它是区别于高耗水、高浪费传统农业,以节约水资源的先进的科学技术为支撑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农业。要不断提高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要降低农业新鲜用水总量;节水灌溉工程面积控制比例(评价年节水灌溉工程控制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的百分比)要不断提高。二是三地节水农业产业协作蓬勃开展。包括三地水资源上下游流域之间达成节水农业产业合作,节水农业产业链的上中下游各个环节达成合作协议。三是三地建立新型节水农业一体化经营的产业链体系。京津地区主要发展都市型现代化农业,北京发展籽种农业、高端农业;天津发展水产品加工业、精品农业;河北发展果品、蔬菜产业、畜牧业和农产品深加工业,为京津菜篮子服务。三地实行有序节水分工、差异化经营,按照优势互补原则布局产业结构。
参考文献:
[1] 胡晓寒,纪昌明,等.基于优化和博弈理论的农业用户间水权交易分析[J].水利学报,2010,(5).
[2] 单军,于占成,王健.推进北京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难点及对策建议[J].中国水利,2017,(4).
[3] 柳一桥.美国、法国和以色列农业水价管理制度评析及借鉴[J].世界农业,2017,(12):93-98.
关键词:京津冀;农业水价改革;突出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21-0001-03
自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以下简称《意见》)后,京津冀三地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不断加大力度,加快推进农业水价改革步伐,采取了提高农业灌溉水价的系列改革措施,深入研究节水灌溉技术,并已取得了一系列成就。但是,三地水价改革中还存在着一些突出的矛盾。例如,北京市政府实行财政补贴,减轻农民负担的经济政策,导致财政补贴负担过重,超限额水价的收取有名无实和农作物限额用水标准过于单一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加以妥善解决,从长远看,不利于提高调动农民节水积极性。而北京市存在的问题,在京津冀三地具有普遍性。
农业水价的制定的顶层设计包括定价主体、构成、模式,计价方式、价格影响因素和价格调整机制等(限于篇幅这些因素不能一一叙述)。针对水价改革中突出的深层次矛盾,制定出更合理的农业水价,缓解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建立解决实际问题的农业灌溉水价激励机制,让农民养成节水的习惯,树立节水意识,促进节水农业健康持久发展下去,最主要的是要建立农业水价价格体系,培育水价市场。本文针对这一矛盾的焦点问题提出以下对策。
一、建立培育发展京津冀三地协调统一的农业水权交易市场
我国的水资源是国家所有,国家是唯一的所有权人。水权交易是特指水的使用权在不同使用主体之间通过销售转让的形式来重新获得水的使用权。水权交易市场是用水户之间水权交易的场所。建立水权市场的关键因素是要具备水权交易主体、权利边界,确定政府的职责,建立公平公正的交易规则,保障交易方的用水权益,才能保障水权市场有序运行(本文暂不探讨这个专题)。建立水权交易市场,有利于为农业生产者建立内在的节水激励机制。
赵明华将水权市场分为三级。三级市场是区域内用水户之间的交易,二级市场是区域政府之间的区域水权交易,一级市场是区域水权的初始分配。2016年,水利部印发的《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将水权交易分为区域水权、取水权和灌溉用水水权交易三种形式。
本文提出建立京津冀三地协调统一的农业水权交易市场有三个重点。一是区域内用水户之间的交易(三级交易市场内完成产业之间的交易行为),二是灌溉用水水权交易,即农业生产用水水权交易(农业内部用水户的交易行为),三是政府在水权交易市场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区域内用水户之间的交易
区域内用水户之间的交易是产业之间的交易行为,是农业用水水权向其他产业转移,比如向工业产业转移,工业要向农业水权支付转移费用。张晓军、侯汉坡提出的定价原则是出售水权的农业用水户必须收回不少于获取该部分取水量的成本水资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可以协议定价和拍卖的方式来实现。他们进一步指出,可根据转移水资源的来源情况分别定价:一是对于多余数量的转让。定价=农业用水户获得该部分取水量的成本+受让者机会成本-出让者机会成本,当受让者机会成本低于出让者时,设定机会成本为零,因为同在一个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定价原则是一致的,所不同的就是机会成本。二是对于用水户削减自身用水量的转让,即用水户定价原则为第一情况的价格加上因削减水量导致的损失补偿。
建立农业水权交易市场,在产业之间交易,可以避免走进无限压制、压缩农业用水的误区。节水农业有三个功能:生产功能、生态功能和生活功能,哪一个功能都需要用水。特别是北京市节水农业的生产功能需要不断强化。北京市的農业已经处在萎缩和衰退之中,以耕地面积为例,按照2016年耕地、人口数据计算,已经下降到人均0.15亩(324.5万亩/2 172.9万人),只相当全国人均耕地面积的1/6。要保障农业三个功能的基本用水,就再不能以压缩耕地面积的办法节约农业用水。
京津冀三地节水农业是去除了高耗水、高浪费的前提下发展的农业。产业交易行为的积极意义在于建设节水农业可以加强生产功能,保障农业的基本用水需求,让社会资本获得微利,愿意投入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上来,让农业生产企业和农户自觉培养节水意识,把节约下来的水交易出去获得价值。
(二)灌溉用水水权交易
既是农业生产用水水权交易,也是农业生产用水在农业用水户之间的内部的交易。农业生产用水包括耕地灌溉用水量和非耕地用水量。耕地灌溉用水量包括水田、水浇地、露地菜地、设施农业生产用水;非耕地用水量包括非耕地灌溉用水量(林果、草地、鱼塘用水)和畜禽用水量(养殖业用水)。
农业用水户包括拥有农业水权的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交易形式可采用供需方自主交易、水权流转交易中心平台交易和政府回购等多种形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农业水权一并流转使用。胡晓寒等在《基于优化和博弈理论的农业用户间水权交易分析》一文中指出:“在农业用水户中,根据各种作物的经济灌溉定额和种植面积,可以计算出各种作物的最佳分配水量。如果初始分配水权与上述的最佳分配水量不一致,其差额理论上就应该是可通过市场交换的水量。”农业用水户间的水权交易,纠正了初始分配的低效率,促进了水资源向优化配置的方向转移。 (三)政府在水权交易市场中的地位与作用
建立培育发展京津冀三地协调统一的农业水权交易市场,不仅是让市场配置水资源,更是政府管理水资源的重要途径与办法。水资源国家所有,政府掌握着水资源分配权力,处在“守门人”地位。
1.水资源最初分配权。水资源的整体规划调度,按照“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方针,保证辖区内水资源在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的最初始的分配符合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水环境改善原则。
2.建立水权交易市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交易规则制度、公示制度、审批制度和水权纠纷调解制度。这些制度的主要内容是限定转让水权主体、水体价格、水体类别、转改时间以及调解水权主体之间的纠纷。
3.政府建立农业水权市场的主要作用是利用市场杠杆作用全面提升农业节水、农业现代化和生态建设水平;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农业灌溉用水效率,促进农业水价机制持续有效发挥作用。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水价体系
到2020年底,京津冀三地农业水价改革工作初步完成,初步建立了一个农业水价形成机制、补贴机制和奖励机制。但是,一个科学的合理的使水资源持续利用的价格体系还没有完全理顺,需要寻求更加科学有效的调控机制解决新的问题,提出新对策。
(一)农业水价形成机制需要考虑完全成本因素
按照国家水价改革总体部署要求,“地下水超采地区的农业水价要率先调整到位,条件具备的地区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京津冀三地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还需要继续理顺。目前,三地的农业水价还是按照部分成本定价,改革后还需要进一步向完全成本定价目标努力。为做好这一工作,按照国家“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规定,建议成立京津冀农业水价改革政府协调工作机制(首都水资源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三地统计局农业成本调查队承担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农业供水成本的审核调整工作,农民水协管员协助成本调查工作,为进一步理顺农业水价提供更加完整的数据资料。考虑完全成本的意义可以使财政补贴和奖励更加精准,有的放矢,促使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工作更加精细,统一设施的产权、管理权和使用权,保障设施健康有序持续运营。
(二)研究出台系统的农业水价定价体系政策
针对仅仅依靠政府的财政补贴推动水价改革,政府一旦断供就会使水价改革停顿下来的问题,我们应该研究出台农业水价的定价体系政策。政府虽然主导农业水价的制定,是价格制定的主体,但我们不仅要考虑农业水价构成的完成成本要素,而且还要重视农业水价的形成体系,包括多元化的定价模式、计价方式、價格影响因素、价格调整机制,避免农业水价过于单一的问题。尤其要考虑市场经济因素,充分借鉴国外农业水价定价方法及经验,除考虑完成成本定价方法外,还可考虑协商定价法、实物期权法、招标定价法、拍卖定价法、集市型定价法。
比如,在计价模式中,是按照完全成本,还是按照农民的支付能力或是按照市场的供求状况定价,这就需要考虑价格的影响因素,要考虑不同收入水平、不同地区农民对不同水价的承受力,这就需要农民用水协会组织调查,发挥联系政府与农民之间的桥梁作用,需求利益的平衡点。
再比如,在计价方式中,是按灌溉面积计价或是按照用水量计价,还是按照农民可以接受的其他方式计价也值得探讨。总之,出台农业水价定价体系政策,研究水价调整机制,把调整周期、调整依据和调整方法综合起来考虑。
(三)完善农作物年用水限额标准
目前,京津冀三地农作物年用水标准各自还在探索中。三地专家应该以研讨会、论坛形式总结各自的经验,向京津冀农业水价改革政府协调工作机构提供数据,由政府协调出台相关政策。
例如,北京市农业水价改革的重要依据是按照“两田一园”“521”的限额标准,制定的限额内用政府指导价收费和超额用“超限额价”+水资源费。这个限额是制定收费价格的重要基础和依据,由“两田一园”节水专家组制定,在全市农业水价改革中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
但是,单军等专家在《推进北京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难点及对策建议》一文中指出:“‘521’限额标准是依据高效节水农业条件下的作物用水情况来制定的,对于尚未建设高效节水设施的地区,农户年用水指标可能远低于灌溉实际用水量。其次,‘521’限额标准是全市统一执行标准,未充分考虑不同地区土壤条件、丰枯水年等差异。”这一分析客观、充分地指出了“521”的问题与不足。为弥补“521”标准的不足,2018年6月15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了《农业灌溉用水定额》(DB 11/T 1528-2018)地方标准,按照平原区与山丘区划分农业灌溉用水定额(作物在播种前及全生育期内单位面积上的总灌水量,多年生作物以一年为周期),包括净灌溉用水量及其在斗渠(或井口)及以下渠系输配过程中的损失水量和田间损失水量。进一步按照水文年型(平水年、枯水年,根据历年降雨量资料,以频率方法进行统计确定不同干旱程度的典型年份,50%降水频率所对应的年份作为平水年,75%降水频率所对应的年份作为枯水年),以喷灌、滴管、微喷灌和小管出流、管道输水地面灌的节水灌溉类型,测量出了冬小麦、玉米、蔬菜(陆地、设施)主要水果(梨、桃、苹果、樱桃)的灌溉用水定额,该标准的出台有利于各区的用水定额的进一步细化,其缺点是比较烦琐,给各地的具体执行带来了一定困难,需要在“521”与地方标准之间再寻找简洁的标准。但是,地方标准是一个非常好的指南,为量化用水定额提供了依据。各地按照这个标准制定用水额度,就为农业水价形成提供了科学的依据。上述仅是北京的例子,京津冀三地只有科学地制定出农业限额用水标准,才能制定出合理可行的农业水价,才能为三地农业水资源的统一调配提供科学依据。
三、京津冀三地建立新型的农业一体化经营的节水农业产业体系,是保障农业水价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
在“十四五”期间,农业水价改革还会继续进行,如何顺利开展这项工作,需要有很多重要的保障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条件之一,是建立新型的京津冀一体化经营的节水农业产业体系。
新型的一体化经营的节水农业产业体系包括以下几点重要的内容:一是三地在节水农业建设的内涵上形成共识。它是区别于高耗水、高浪费传统农业,以节约水资源的先进的科学技术为支撑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农业。要不断提高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要降低农业新鲜用水总量;节水灌溉工程面积控制比例(评价年节水灌溉工程控制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的百分比)要不断提高。二是三地节水农业产业协作蓬勃开展。包括三地水资源上下游流域之间达成节水农业产业合作,节水农业产业链的上中下游各个环节达成合作协议。三是三地建立新型节水农业一体化经营的产业链体系。京津地区主要发展都市型现代化农业,北京发展籽种农业、高端农业;天津发展水产品加工业、精品农业;河北发展果品、蔬菜产业、畜牧业和农产品深加工业,为京津菜篮子服务。三地实行有序节水分工、差异化经营,按照优势互补原则布局产业结构。
参考文献:
[1] 胡晓寒,纪昌明,等.基于优化和博弈理论的农业用户间水权交易分析[J].水利学报,2010,(5).
[2] 单军,于占成,王健.推进北京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难点及对策建议[J].中国水利,2017,(4).
[3] 柳一桥.美国、法国和以色列农业水价管理制度评析及借鉴[J].世界农业,2017,(12):9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