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既存于世的法系,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个法系的既判力理论各有差别。学界一般肯定仲裁裁决的既判力,但没有意识到这两种既判力理论模式的本质差异,盲目引入既判力理论可能会产生更多问题。“事实出发型”和“规范出发型”两种诉讼思维模式也存在于仲裁制度当中,并影响着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关系,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严格适用法律和正当的程序保障是既判力正当化的依据。鉴于仲裁本身的性质特点,在我国应不适合赋予仲裁裁决以既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