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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罪行法定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由成文的法律加以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二是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做出实体性的规定;三是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用清晰的文字表述确切的意思,不可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本文将就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明确性规则的具体内容进行论述。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性规则;形式明确;实质明确
具体分析,我国刑罚界对罪刑法定中的明确性规则应当包括刑法形式明确与刑法实质明确两个方面。
一、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形式上的明确性
1.刑法体系的内容明确
刑法体系明确首先要求内容是足够明确而且不是含混不清的。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用大量的篇幅明确规定了什么是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32条至35条明确规定了刑罚种类,包括官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9种。因此从内容上看,我国刑法体系的内容明确的,具体表现在犯罪的概念和刑罚体系的规定等方面。
2.刑罚体系的分类明确
刑罚体系明确还要求对刑法内容的分类具有足够的明确性。首先,我国的刑法总则体系分为5章,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第三章,刑罚;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五章,其他规定。再比如,我国刑法总则第三章将九种刑种分为两类,一类是主刑,是对犯罪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它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另一类是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既可以附加适用又可以单独适用。因此,无论是大的结构安排还是每一章下的结构安排,我国的刑法总则体系层次分明、条例清晰、分类具有一定的内在逻辑关系,符合明确性的要求。
二、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实质上的明确性
1.罪之明确
罪之明确,就是指刑法规范对犯罪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而言,包括罪名和罪质的明确。首先,罪名明确是指犯罪行为的名称应当明确。明确而科学的罪名体系是刑事立法高度完善的重要特征,也映射着整个定罪活动的质量。一方面,明确的罪名规定有利于保持国民的可预测性。我国一直采用成文法的立法模式,因此刑法必须逻辑严谨、规定明确,才便于一般国民学习掌握和遵守执行。如果不采用明确的罪名,那么不同的国民可能因文化水平、理解能力等差别,导致推理出来的罪名数量、罪状名称存在天壤之别。而如果明确规定模式在刑法中对罪名直接加以规定,使得人们一眼看上去就会了解刑法有哪些内容,并且初步判断其构成要件,从而有效地保证了国民的可预测性。另一方面,明确的罪名有利于保护立法的权威性。罪名的明确化做到了罪名的法定化,因为罪名已经被当作刑事立法的一部分在条文中予以载明,从而使司法机关适用和一般国民学习掌握这些罪名时,能够产生一种安定感、认同感。安定感、认同感越强烈,就越能体现刑法的权威性。其次,罪质明确就是犯罪的本质要明确。从公正的角度考察,犯罪的本质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功利的角度考虑,犯罪的本质又体现行为的人身危险性。罪质应该是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统一。从这个意义上讲,罪质是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的人身危险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一切要素的总称。与此相对应,罪质明确的从宏观上应从客观行为、主观心理和因果关系三个角度着手;从微观层面上从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结果、行为状况、主观要素等五个方面着手。所以,无论从宏观还是微观层面上来说,都要求各个角度和方面做到规定明确。
2.刑之明确
我国刑法关于刑之规定绝大多数是符合明确性要求的,具体而言,表现为刑罚种类、刑罚幅度、刑罚裁量三个方面的明确性。
首先,刑罚种类明确。我国刑法总则第三章对刑罚种类作了明确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这些关于刑罚种类的分类无疑是明确的,不仅符合世界上基本的分类标准,而且在具体适用上也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但是,在一些地方却出现了刑罚种类不明的情况,其次,刑罚幅度明确。我国对于刑罚幅度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第一,规定最高限度的法定刑,即刑法分则只规定刑罚的最高限度,刑法总则规定刑罚的最低限度,例如《刑法》第433条。第二,规定最低限度的法定刑,即刑法分则之规定刑罚的最低限度,刑罚的最高限度根据总则规定明确,例如《刑法》第295条。第三,规定最高限度与最低限度的法定刑,即刑法分则同时规定了刑罚的最高刑期与最低刑期,无须再根据刑罚总则的规定确定最高刑期与最低刑期,例如《刑法》第118条。毋庸置疑,以上三种分类方式交叉结合,互相补充,充分对刑罚的幅度进行了多角度的明确规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明确性规则。最后,刑罚裁量明确,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或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等内容规定明确。我国刑法对量刑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量刑原则、量刑方法、量刑情节、量刑基准、自首立功、累犯、数罪并罚都等属于刑罚裁量的主要内容。如果量刑规定不够明确,就会导致刑罚不明确,从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规则。为了进一步使我国刑法的量刑明确化、避免量刑随意化,那么在刑法修订时,就应当尽量将量刑原则具体化,明确规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方法及限度,尽量避免司法实践中的随意性。
参考文献:
[1]田静.罪刑法定原则与立法的明确性.《理论学刊》,2006年3期
[2]张卿.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明确性规则.《法制与社会》,2014年31期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性规则;形式明确;实质明确
具体分析,我国刑罚界对罪刑法定中的明确性规则应当包括刑法形式明确与刑法实质明确两个方面。
一、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形式上的明确性
1.刑法体系的内容明确
刑法体系明确首先要求内容是足够明确而且不是含混不清的。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用大量的篇幅明确规定了什么是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32条至35条明确规定了刑罚种类,包括官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9种。因此从内容上看,我国刑法体系的内容明确的,具体表现在犯罪的概念和刑罚体系的规定等方面。
2.刑罚体系的分类明确
刑罚体系明确还要求对刑法内容的分类具有足够的明确性。首先,我国的刑法总则体系分为5章,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第三章,刑罚;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五章,其他规定。再比如,我国刑法总则第三章将九种刑种分为两类,一类是主刑,是对犯罪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它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另一类是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既可以附加适用又可以单独适用。因此,无论是大的结构安排还是每一章下的结构安排,我国的刑法总则体系层次分明、条例清晰、分类具有一定的内在逻辑关系,符合明确性的要求。
二、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实质上的明确性
1.罪之明确
罪之明确,就是指刑法规范对犯罪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而言,包括罪名和罪质的明确。首先,罪名明确是指犯罪行为的名称应当明确。明确而科学的罪名体系是刑事立法高度完善的重要特征,也映射着整个定罪活动的质量。一方面,明确的罪名规定有利于保持国民的可预测性。我国一直采用成文法的立法模式,因此刑法必须逻辑严谨、规定明确,才便于一般国民学习掌握和遵守执行。如果不采用明确的罪名,那么不同的国民可能因文化水平、理解能力等差别,导致推理出来的罪名数量、罪状名称存在天壤之别。而如果明确规定模式在刑法中对罪名直接加以规定,使得人们一眼看上去就会了解刑法有哪些内容,并且初步判断其构成要件,从而有效地保证了国民的可预测性。另一方面,明确的罪名有利于保护立法的权威性。罪名的明确化做到了罪名的法定化,因为罪名已经被当作刑事立法的一部分在条文中予以载明,从而使司法机关适用和一般国民学习掌握这些罪名时,能够产生一种安定感、认同感。安定感、认同感越强烈,就越能体现刑法的权威性。其次,罪质明确就是犯罪的本质要明确。从公正的角度考察,犯罪的本质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功利的角度考虑,犯罪的本质又体现行为的人身危险性。罪质应该是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统一。从这个意义上讲,罪质是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的人身危险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一切要素的总称。与此相对应,罪质明确的从宏观上应从客观行为、主观心理和因果关系三个角度着手;从微观层面上从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结果、行为状况、主观要素等五个方面着手。所以,无论从宏观还是微观层面上来说,都要求各个角度和方面做到规定明确。
2.刑之明确
我国刑法关于刑之规定绝大多数是符合明确性要求的,具体而言,表现为刑罚种类、刑罚幅度、刑罚裁量三个方面的明确性。
首先,刑罚种类明确。我国刑法总则第三章对刑罚种类作了明确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这些关于刑罚种类的分类无疑是明确的,不仅符合世界上基本的分类标准,而且在具体适用上也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但是,在一些地方却出现了刑罚种类不明的情况,其次,刑罚幅度明确。我国对于刑罚幅度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第一,规定最高限度的法定刑,即刑法分则只规定刑罚的最高限度,刑法总则规定刑罚的最低限度,例如《刑法》第433条。第二,规定最低限度的法定刑,即刑法分则之规定刑罚的最低限度,刑罚的最高限度根据总则规定明确,例如《刑法》第295条。第三,规定最高限度与最低限度的法定刑,即刑法分则同时规定了刑罚的最高刑期与最低刑期,无须再根据刑罚总则的规定确定最高刑期与最低刑期,例如《刑法》第118条。毋庸置疑,以上三种分类方式交叉结合,互相补充,充分对刑罚的幅度进行了多角度的明确规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明确性规则。最后,刑罚裁量明确,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或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等内容规定明确。我国刑法对量刑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量刑原则、量刑方法、量刑情节、量刑基准、自首立功、累犯、数罪并罚都等属于刑罚裁量的主要内容。如果量刑规定不够明确,就会导致刑罚不明确,从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规则。为了进一步使我国刑法的量刑明确化、避免量刑随意化,那么在刑法修订时,就应当尽量将量刑原则具体化,明确规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方法及限度,尽量避免司法实践中的随意性。
参考文献:
[1]田静.罪刑法定原则与立法的明确性.《理论学刊》,2006年3期
[2]张卿.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明确性规则.《法制与社会》,2014年3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