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出击 直捣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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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日,新闻出版总署组织召开了全国新闻出版系统治理出版发行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为重拳出击、治理出版发行领域商业贿赂拉开了序幕。出版发行领域因其“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等被纳入全国治理的重点。教材教辅的出版发行又被列为出版发行领域的重中之重。
  自江苏省高校教材回扣案惊天黑幕被揭开之后,(此案涉及南京市范围内近29所高校38个部门,近16家出版社,立案查处案件101件101人)各地此类案件不断被曝光,仅今年6月,媒体就披露了:湖北挖出“教育蛀虫”80人;山西长治市受理商业贿赂案27起,其中图书采购方面的案件5起,向法院提起公诉5起, 全部涉及图书采购;山西临汾市也查处了师范学院教材室武某、解放路小学图书管理员李某收受回扣案。
  
  明确界定商业贿赂
  
  一起起案件昭然,反映了教材教辅的出版发行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也反映了国家从上至下治理商业贿赂的决心和信心,出版发行系统受到的震动是显而易见的,随之而来的也有疑惑、担心和忧虑。什么是商业贿赂?什么是经营行为?如何区分不至于跨进“地雷阵”?治理商业贿赂是否会影响正常的经营?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得很清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但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必须如实入账。暗中、账外是对商业贿赂定性的关键词。而明示、如实入账的则属于经营性行为。但如果“明扣”进入了小金库或个人腰包仍属商业贿赂。
  除了明扣、暗扣、佣金之外,还有各种名目掩盖下的商业贿赂,主要有宣传推广费、免费培训(其实是观光旅游)、科研返款、发行费、课程建设专项费用、教材实验推广论证费等等,这些名目与正常经营行为中的折扣有本质的区别。
  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出版发行单位正因对两者认识区分不清为难。记者从福建某地新华书店了解到,该书店因涉嫌商业贿赂在接受工商局的调查,并面临着被没收违法收入还要被罚款的处理。事情原由是,1992年前后,福建省政府与省教育厅曾联合发文,在每年两季的教材发行中,新华书店应返还给学校劳务费不超过5%,用于学校运输、发放课本的等费用;教辅读物则付给学校宣传手续费2%。虽说后来又有规定不许再收此类费用,但新华书店和学校一直按照旧有习惯做。
  在这次治理商业贿赂行动中,工商局认定此案为商业贿赂行为,依据有二:一是书店打折,应直接打给学生,让学生受益,以劳务费名义给学校不符规定;二是既然是打折,可以在收款的时候少收,为何要照常收,过后再返还,由此定性为回扣。新华书店也有其苦衷,教材从运输、搬运到发放给学生手中,这样的工作属于教师教学之外的加班费,不付不近人情,而对于第二个理由,书店认为是先收全款再返还对书店是一个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如果书款不全部入账,学校就得不到回扣,对学校是一个约束。新华书店称,如果这种行为被认定为商业贿赂,只能对有些民营企业有利,新华书店建账相对公开,而有些民营企业则隐蔽或无账可查,况他们的回扣远远在此之上。又据消息,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可能的高额损失,书店正打算请律师出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可以说,如何区分二者的界限,是治理商业贿赂中的难题。据新闻出版总署纪检监察局介绍,这也正是下一步要解决的问题,立法明确二者界限,制定行业交易规则,建立行业信用体系,七部委还将联合对2001国办[34号]文予以重申和细化,禁止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就会避免这样的争议、担心和疑虑。
  
  铲除商业贿赂的根源
  
  2001年国办2001[34号]文,为规范整顿教材编写、出版和发行环节的秩序,明确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中小学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等环节违规收取费用。为什么一些教育部门还敢收取各种费用,而那些出版发行单位还敢于知“法”而上呢?追根溯源,除了教材教辅利润丰厚带来的恶性竞争之外,主要还在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一批已经失效的规定已成“潜规则”,在圈内形成了习惯模式。前文某新华书店就是由当地政府发文引起的,而在江苏高校回扣案中,提及的两个规定引人深思:
  1987年国家教委的一纸公文规定:高校出售的教材允许有9%至12%的折扣,其中5%要返给学生,其余作为业务费用支出……
  江苏省有关部门曾下文规定,江苏所有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的教材都由某出版社读者服务部来供货。“两课”教材的总码洋以“发行费”和“课程建设专项费用”的名目折扣25%。
  这些规定有的被新的规定代替,而有的是上级部门不置可否,没有明令废止,这也难怪相关单位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了。
  另外一个根源是高校教材采购统购统销的垄断权力,对此,一些学校尝试让学生自己购书,但效果并不理想,学生买书难、书价高,还有的买回了盗版书和光盘。取消统一购书看似万事大吉,实际上有些“因噎废食”。治理的关键应该是让采购环节公开透明,学校成立专门的招标小组,根据供货商的规模、信誉、业绩、服务和图书优惠折扣等打分评标。通过公开招标和有监督的议标,将购买教材图书的成本明显降下来。明确折扣,所有折扣纳入学校预算外收入统一管理,力争达到节约经费,改进服务,规范操作,阳光运行,公平竞争,防止犯罪的目的。
  铲除商业贿赂根源,还要加强出版行业监管与自律,避免出版社之间的恶性竞争。当今的高校教材市场,从组稿出版到渠道发行,从返折扣、免费培训到科研经费支持,各个环节都有滋生商业贿赂的可能。一些通行的潜规则,成为出版社争夺教材市场的“非常”手段,是出版业竞争不择手段的必然结果。因此,呼唤一个平等、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避免恶性竞争的不断升级,是高校教材市场的迫切需求。在这次商业贿赂治理中,新闻出版总署除了设立举报制度,还建立了案件线索排查梳理会商制度、案件线索和查处情况专报制度和联查协办制度,严肃处理变相的腐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正阻碍着教材出版发行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导致劣币驱逐良币,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正常发挥作用,使诚实守信的合法经营者成为受害者,是我国发展完善市场经济过程中必须铲除的“毒瘤”,每一个出版发行单位都应从自身做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让这个行业多“一片蓝天”、多“一块净土”。这也是业内每一个人的责任和使命。
  
  相关法规链接:
  
  ※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63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品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五条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 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处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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