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适用《物权法》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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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在社会生活中关于物权的纠纷事件越来越多。近几年《物权法》在民事强制执行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了,几乎在每个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都要提到《物权法》。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许多人一直被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某些问题是否适用《物权法》所困扰。因此,本研究重在探索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适用《物权法》的有关问题。
  [关键词]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物权法》;财产分割
  前言
  《物权法》是保护当事人、所有者或相关者权利和利益的法律。它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法制的进步而不断地改进和完善。物权法适用于许多民事强制执行程。例如:所有权问题;担保权问题;物权的变动问题;相邻关系等,但是在具体的案件中还是有许多令人困扰的问题。因此需要人们深入的学习和探究有关物权法的知识,丰富自己,在必要的时候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 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的适用
  在《物权法》中有一个理论的突破,就是规定了农村集体成员所有权的问题。其突出的特点是使每一个成员都充分的享有自己应有的权利,从而避免了集体主体的所有权成为一纸空文的可能。对于集体的财产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应做好深入的调查和研究,避免其集体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贪污集体财产,从而使得财产数额减少,损害相关人员的利益。在农村集体中,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都是属于集体成员所有的,对于涉及共同利益共同财产的案件要充分考虑农村集体成员的意愿,让他们发表自己的意愿,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争取使损失降到最低。
  常常出现的问题是在农村集体分地的时候。有长期居住但没有本地户口的农民要求获得土地;有离婚后回娘家的要求在娘家获得土地;还有结婚后没来得及迁户口的要求分得土地,然而其他农村集体成员会因此感到不平,引起纠纷。针对这一情况,《物权法》明确规定按户口办事。[1]因此,只要户口所在地在本地,无论有没有在本地长期居住,还是已经嫁出去的都拥有要求分得土地的资格。相反,对于没有本地户口的,即使长期居住,仍然没有得到土地的资格。
  2. 财产的适用
  2.1 已出租财产抵押的适用
  对于已经出租出去的财产进行抵押的民事强制执行案件也是适用于《物权法》的。当代社会由于房价的飙升,职工工作地不稳定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使得房屋租赁现象越来越频繁。因此,在已出租财产抵押的民事强制执行案件中房屋出租占绝大多数。房屋所有者作为债务人把已经租赁的房屋有作为抵押品抵押给了债权人,从而引起了纠纷。
  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已经出租的,原租赁合同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当然该抵押是有效力的,不过要说明抵押时财产的具体情况。如果当该租赁人损害房屋时,债权人则有权要求对房屋进行折价或另换抵押品。反之,若在抵押期间,债权人以各种方式赶走租赁人,把房屋据为己用的,债务人可以要求债权人付租金,因为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没有使用的资格,如果抵押权人的行为损害了租赁人的财产时应加以赔偿。
  2.2 有关于财产分割的适用
  现在由于人们的利益熏心或其他各种各样的原因,有时会有父母未去世其子女就要求分割父母的财产,还有由于夫妻关系不好,在未离婚时就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等现象常会发生在民事强制执行案件中。
  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父母还在世,他们的财产就是属于自己的,儿女是没有权利去分的,但是反过来如果是父母主动要求的是可以酌情处理的,不过财产分割也要严格控制其标准,这样有利于维护父母和子女关系的和谐稳定。当然夫妻共有财产也是不可以随便分割的。不过《物权法》还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的时间内,如果一方有充分的理由要求分割时,例如:在夫妻没有离婚之前,把原来夫妻共有财产,转变为夫妻个人财产时,不管双方之前有没有作出不得分割的约定,此时任何一方都有权利要求分割此财产。
  3. 权利的适用
  3.1 土地使用权的适用
  在经济繁荣发展的今天,城市房地产业也在不断地发展,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的合同也越来越多,但是随之而来的民事强制执行案件也令人十分头疼。然而,有审判官认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属于一种行政范畴。事实上,在人民法院的审判中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案件一直作为民事案件进行受理。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对于以土地转让方式获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应及时动工。对于那些由于一些原因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动工,开发土地的要对其在合理的范围内征收土地闲置费用,从而限制一些人投机取巧,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坐等升值,浪费社会资源,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
  在处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民事案件时也要辅以相应的《合同法》。[2]在《物权法》实施后,审理有关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要求收取土地闲置费用或收回土地使用权时,一定要仔细研究《合同法》中有关违约的规定,并分析利弊,按照约定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并对其他方面进行认真仔细的处理。当然对于赔偿损失的金额应实事求是,损失多少赔多少。若约定中规定的赔偿高于损失,应向法院申请酌情降低,若低出的约定的,就申请增加,充分保护守约方的权利。
  3.2 采光权的适用
  众所周知,中国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要用世界第三的国土面积供养世界第一的人口本来就很吃力,并且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深,人地矛盾更是日益突出,随之带来的还有采光权问题。因为城市内部各种因素例如土地面积、土地价格、建筑物等的的限制使得建筑物之间的距离经常出现不合理的现象。建筑物距离近,影响了附近居民的采光状况,从而引起的纠纷不断,并且难以得到解决。
  根据《物权法》规定,对于按照法定程序审批下来的并且没有违反国家建筑标准的建筑物即使损害了附近居民的采光权,也是不负任何责任的。因此对于这种建筑物我们是不能要求拆除的。但是为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居民可以采用物权请求权原理,要求相关人员对其承担责任。当然我们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要顾及社会利益,当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冲突时要果断的放弃个人利益。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对于采光权问题大多数的受害者都是要求以赔偿解决问题,当然如果建筑物的价值小并且损害许多居民的利益时,可以要求拆除建筑物,从而保证了大多数居民的合法权益。
  结语
  《物权法》涉及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加以重视并不断完善。当然也要求执法机关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人民法院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政府要加强法制建设,宣传法律知识,让群众充分了解法律。当然,人民群众也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当自身权利受到危害时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余能斌,马俊驹.现代民法学[M].武汉大学出版,2010,36(10):222-223.
  [2]赵小琳.完善我国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的法律思考[J].东方企业文化,2010(06).
  [3]刘巍.物权法在民事强制执行中的适用[J].经济研究导刊,2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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