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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生态权利和生态义务、生态主体和生态客体。生态权是人类社会整体及所有社会成员都必须享有的权利,是应然之权利,它包括财产性生态权,人身性生态权和精神性生态权,生态权利是实现生态利益的基础和手段,生态义务和生态责任是实现生态利益的根本保障,生态主体基本可以分为三类:生态自然人、生态法人和非法人生态组织,生态客体是生态主体所追求的生态利益的载体,它承载着财产性利益、人身性利益和精神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