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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各省市立法实践中,对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规定,鲜有一套系统且完整的标准。传统"实体-程序"的二分标准割裂了重大行政决策的连贯性,极易导致审查的形式化。由于重大行政决策自身兼具内部性与外部性、抽象性与具体性的双重复合属性,需要重新审视其合法性审查标准的确立。由此,站在"内部-外部"的视角重新确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内部自制标准"与"外部衡量标准"二元审查标准,使之量化的审查内容更加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