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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力幼儿园地处城郊结合部,政府因市重点建设项目软件园的规划需征用土地,2008年初幼儿园为配合拆迁工作和街道办事处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并经该街道办事处审批在该街道辖区的一块荒地上建成新园。
问题一:2009年5月,幼儿园接到了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称“幼儿园新园因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属违法建设”。依法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幼儿园应如何应对?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其中陈述和申辩权是最基本的权利。因此幼儿园应及旧进行陈述和申辩,将新同得以建成的整个过程向规划局讲明,并应尽可能地提交相关证据,比如拆迁补偿协议、新园建设过程中的相关审批材料等。规划局则必须充分听取幼儿园的意见,对幼儿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调查,如果幼儿园的主张成立,规划局应当采纳并及时调整相应的处理措施,同时规划局不得因幼儿园的申辩而加重或变相加重处罚。
问题二:2009年6月3日。市规划局向幼儿园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幼儿园新园建设项目“在控规中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及配套设施用地。不符合城市规划,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建,决定“罚款697300元,且园区在政府规划实施时无条件拆除”。幼儿园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意味着幼儿园已知道被处罚一事,则幼儿园的救济途径有如下几种:一是可以自知道之口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二是可以不经行政复议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是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意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两个救济途径有所区别,其中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纠错和监督机制,复议机关因为是行政系统内部机关,因此既可以对下级政府所做行政处罚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审查,还可以对其行为是否合理、适当进行研究和考虑,一旦发现不当,则可及时纠正、变更下级的行政处罚:行政诉讼则是法院对行政机关进行的一种外部监督,只要政府的行为不是“显失公平”,法院并不对该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审理,而主要关注行为是否违法。本案中幼儿园新同被认定为违建,应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不存在合法性问题,但违建的形成过程是较为特殊的,相关政府机关在其中是有责任的,因此选择行政复议更合适一些。政府一旦通过复议发现了自身系统内部因协调不当给幼儿园带来了不利的后果,可能会及时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问题三:幼儿园决定先申请行政复议,但听说行政复议的机关有多个,不知选择哪一个较有利?另外,因为拆迁补偿款一直没有到位,因此幼儿园的经费紧张,不知行政复议时费用如何收取?
如果对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不服,一般来说可以在两个机关中选择申请行政复议,一是市规划局的“本级人民政府”,即市人民政府,二是“上一级主管部门”,即省建设厅。应该说选择哪一个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质上并没有什么差别,但联系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如果选择省建设厅,因其与规划局在业务上的一致性,当规划局的处罚不存在合法性问题时,作为上级主管机关,改变或撤销规划局行政处罚的可能性较小,如果选择市政府作为机关,其更可能宏观、全面地考虑事件所涉的相关问题,进而注意到该行政处罚的不合理性。至于收费问题幼儿同大可不必担心,因为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的经费,是由复议机关的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的,因此幼儿园申请行政复议无需交纳任何费用。
问题四:幼儿园觉得街道办事处是使自己陷入困境的直接责任人,但事情发生后,街道办事处的相关人员一直躲避、推诿,不愿意担当责任。幼儿园有什么办法追究街道办事处的责任?
在本案中街道办事处首先是拆迁补偿协议的当事方,其次幼儿同新园区复建也是在其直接参与、协调、指导下进行的,其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关,依法是有独立主体地位的行政机关。在整个事件中,其有多重身份,在拆迁补偿关系中其是民事主体;在幼儿园新园区复建过程中,其义是直接的监督、管理责任方;如确如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言,幼儿园新园所在区域“在控规中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及配套设施用地”,那么其又是政府这一规划的具体落实主体。因此街道办事处在这件粤中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事情发生后,其应积极协助幼儿园向相关政府部门说明情况、协调处理,如其一味推诿,幼儿园可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进行行政诉讼时,申请将其列为第三人,使其被动地进入到解决问题的程序中来,也可依拆迁补偿协议,通过民事诉讼向其索赔。
问题一:2009年5月,幼儿园接到了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称“幼儿园新园因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属违法建设”。依法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幼儿园应如何应对?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其中陈述和申辩权是最基本的权利。因此幼儿园应及旧进行陈述和申辩,将新同得以建成的整个过程向规划局讲明,并应尽可能地提交相关证据,比如拆迁补偿协议、新园建设过程中的相关审批材料等。规划局则必须充分听取幼儿园的意见,对幼儿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调查,如果幼儿园的主张成立,规划局应当采纳并及时调整相应的处理措施,同时规划局不得因幼儿园的申辩而加重或变相加重处罚。
问题二:2009年6月3日。市规划局向幼儿园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幼儿园新园建设项目“在控规中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及配套设施用地。不符合城市规划,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建,决定“罚款697300元,且园区在政府规划实施时无条件拆除”。幼儿园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意味着幼儿园已知道被处罚一事,则幼儿园的救济途径有如下几种:一是可以自知道之口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二是可以不经行政复议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是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意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两个救济途径有所区别,其中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纠错和监督机制,复议机关因为是行政系统内部机关,因此既可以对下级政府所做行政处罚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审查,还可以对其行为是否合理、适当进行研究和考虑,一旦发现不当,则可及时纠正、变更下级的行政处罚:行政诉讼则是法院对行政机关进行的一种外部监督,只要政府的行为不是“显失公平”,法院并不对该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审理,而主要关注行为是否违法。本案中幼儿园新同被认定为违建,应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不存在合法性问题,但违建的形成过程是较为特殊的,相关政府机关在其中是有责任的,因此选择行政复议更合适一些。政府一旦通过复议发现了自身系统内部因协调不当给幼儿园带来了不利的后果,可能会及时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问题三:幼儿园决定先申请行政复议,但听说行政复议的机关有多个,不知选择哪一个较有利?另外,因为拆迁补偿款一直没有到位,因此幼儿园的经费紧张,不知行政复议时费用如何收取?
如果对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不服,一般来说可以在两个机关中选择申请行政复议,一是市规划局的“本级人民政府”,即市人民政府,二是“上一级主管部门”,即省建设厅。应该说选择哪一个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质上并没有什么差别,但联系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如果选择省建设厅,因其与规划局在业务上的一致性,当规划局的处罚不存在合法性问题时,作为上级主管机关,改变或撤销规划局行政处罚的可能性较小,如果选择市政府作为机关,其更可能宏观、全面地考虑事件所涉的相关问题,进而注意到该行政处罚的不合理性。至于收费问题幼儿同大可不必担心,因为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的经费,是由复议机关的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的,因此幼儿园申请行政复议无需交纳任何费用。
问题四:幼儿园觉得街道办事处是使自己陷入困境的直接责任人,但事情发生后,街道办事处的相关人员一直躲避、推诿,不愿意担当责任。幼儿园有什么办法追究街道办事处的责任?
在本案中街道办事处首先是拆迁补偿协议的当事方,其次幼儿同新园区复建也是在其直接参与、协调、指导下进行的,其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关,依法是有独立主体地位的行政机关。在整个事件中,其有多重身份,在拆迁补偿关系中其是民事主体;在幼儿园新园区复建过程中,其义是直接的监督、管理责任方;如确如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言,幼儿园新园所在区域“在控规中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及配套设施用地”,那么其又是政府这一规划的具体落实主体。因此街道办事处在这件粤中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事情发生后,其应积极协助幼儿园向相关政府部门说明情况、协调处理,如其一味推诿,幼儿园可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进行行政诉讼时,申请将其列为第三人,使其被动地进入到解决问题的程序中来,也可依拆迁补偿协议,通过民事诉讼向其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