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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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联合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本刊2008年第6期已作详细解读,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之后,为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个相关单位的职责,确定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费用归集标准,明晰各指标内涵及其测度方法,三部委日前联合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下要点需要相关企业重视:
  ● 工作指引对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定义、判断依据和方法、研究开发项目的定义等作了详细解释
  1.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
  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是指企业在技术、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进步,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从事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2.判断依据和方法
  (1)行业标准判断法
  (2)专家判断法
  (3)目标或结果判定法(辅助标准)
  3.高技术服务业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
  企业为支持其在高新技术服务业领域内开发新产品(服务)、采用新工艺等,而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方面取得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的活动;或从事国家级科技计划列入的服务业关键技术项目的开发活动。判断标准与1及2款定义的一般性研究开发活动(项目)标准相同。
  4.研究开发项目的确定
  研究开发项目是指“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各个研发项目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
  ●工作指引清晰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与归集
  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1.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
  企业应按照下列样表(略,主要设计思想为研究开发费用分内部研发项目与委托外部研究开发项目,内部投入各明细费用按研发项目归集)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
  2.各项费用科目的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6)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3.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与委托境内的企业、大学、转制院所、研究机构、技术专业服务机构等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工作指引对其他重要指标作出明确规定
  1.核心知识产权
  《认定办法》规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2.独占许可的定义与范围
  独占许可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技术接受方对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享有五年以上排他的使用权,在此期间内技术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注册,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3.企业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直接科技人员及科技辅助人员。研究开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
  企业需重点注意:研究开发人数主要统计企业的全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来鉴别。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技术工程实施所获得的收入;
  (3)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4)接受委托科研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 通知中的其他重要规定
  1.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可提前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申请重新认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
  2.对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并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科发火[2008]362号;2008年7月8日)
  
  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税收政策问题的意见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项目,过往可被视为鼓励类项目,可免税进口自用生产设备。由于产业政策的改变,自2008年1月1日起,这一优惠已停止执行。
  在2002年10月1日以前,这类企业可免税进口设备。为堵塞漏洞,防止企业以“产品全部直接出口”为名,免税进口设备,但日后生产内销产品,自2002年10月1日起,财税[2002]146号文规定此类设备进口须全额征税,然后先征后返。税收返还分五年,每年可返还已纳税额的20%,并且有关部门会对企业产品直接出口情况进行核查。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企业,不再返还当年税款,同时追缴该项目已返还的税款,并可依法予以处罚。
  针对执行处罚的过程中,对“全部产品”和“直接出口”两个问题的理解分歧,四部门联合发文具体阐释了该税收优惠政策中有关“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概念,这可能会影响企业是否取得退税。
  ● 文件对“全部产品”的阐释
  “全部产品”方面,可允许少量报废内销,但其销售收入不能超过总收入的3%;有多个项目的,只要各项目能单独核算和管理,且产品有实质性区别,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可只包含“项目下生产的全部产品”。
  判断企业的报废产品是否影响其享受退税政策主要有两条标准:1、报废产品的内销价格明显低于正常产品的销售价格;2、报废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全部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低于3%,满足上述两条标准的企业不影响享受进口设备的退税政策。
  ● 文件对“直接出口”的阐释
  “直接产品”包括(1)正常直接出口,(2)来料加工产品深加工结转,(3)进料加工企业通过深加工结转销售货物到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下称“海关特殊区域”)。海关特殊区域包括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等。但是,海关特殊区域外的进料加工企业之间通过深加工结转进行销售,由于在结转环节并未实际离境,因此不属于“直接出口”。
  此外,对2002年10月1日以前批准的产品全部直接出口项目,在2002年10月1日以后继续免税进口设备的,如在调查期内发生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行为(直接结转到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海关特定监管区内的除外),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规定对该企业在2002年10月1日以后免税进口的设备予以补征进口税款。
  ● 对相关企业的影响
  受影响的企业主要是在2002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以“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项目”全额征税进口了生产设备并正申请进口设备税收返还的企业,影响如下:
  1.在五年检查期内,企业如果在任何时点发生过不符合退税条件的情形,企业将彻底不能够享受这一优惠政策,应按照规定补征历年已返还或免征的税款,并可能视情节轻重被予以处罚。
  2.对于集多个项目于一身的企业,要退税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首先,不同项目的产品必须可以单独核算和管理,并且产品有实质性的不同;其次,这种情形还需要经地方商务部门报商务部审核确认。
  3.对于报废率较高的外商投资企业,能否退税主要取决于其内销报废产品的收入是否低于全部销售收入的3%。
  4.很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从事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已进行了区外深加工结转可能已无法满足退税的条件。
  ● 本刊建议
  有关企业应从项目结构、销售模式和产品本身特点方面检查企业运作是否合规。如确有商业需要,但又无法满足退税条件的,应及时向海关报告,寻求解决办法。
  建议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从事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评估财办关税[2008]12号文对不同加工贸易方式下进行深加工结转的影响;研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供应链筹划的可能性。
  受影响的企业,应注意报废产品、边角料的国内销售情况,如超过全部销售收入的3%,可安排将这些报废产品、边角料退出境外处理。
  (财办关税[2008]12号;2008年2月21日)
  
  法规选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为促进二甲醚的推广使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二甲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本通知所称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财税[2008]72号;2008年6月1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8]83号;2008年6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你局《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价格优惠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8]6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对上述情形的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国税函[2008]576号;200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
  
  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国税函[2008]607号;2008年6月19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8]81号;2008年6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金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据一些税务机关反映,金融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有关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不够明确,需要进一步细化。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形成的呆账损失金额确定问题
  金融企业经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符合呆账损失认定条件的,其损失金额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资产按市场公允价进行估算,如果其价值不足以清偿属于《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由金融企业出具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可将应收债权全额确定为呆账损失;如果清偿《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后仍有结余但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的,则可按所欠债务的比例确定金融企业应收债权的损失金额。
  二、关于金融企业操作不当形成的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金融企业经营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业务而产生的呆账损失,不属于操作不当形成的呆账损失范围,不得在税前扣除。属于操作不当形成的呆账损失,主要是由于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操作程序不规范或因金融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而产生的。此类损失在查明原因或经业务监管部门定性,并由金融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后,准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金融企业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的计算方法问题
  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工效挂钩政策的金融企业,在确定2007年度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时,其经济效益指标可以利润总额和应纳所得税额两项指标的平均值为计算依据;与劳动生产率对应的工资总额,以人均工资总额为计算依据。
  (国税函[2008]624号;2008年6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各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以下简称《通知》)过程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就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有关填报口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为了节约成本,已经印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并尚未使用完的,可继续使用,其中“利润总额”一栏按照上述说明的口径填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五条第16项“(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24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中的“第24行”修改为“第20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五条第14~16项之后增加:“上述第18至20行,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一致的,按《通知》填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不一致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及相关补充文件的规定计算填报。即第9行或14行或16行与第18-20行关系不成立,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分配比例=分配税额计算关系不成立。”
  (国税函[2008]635号;2008年6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非居民企业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现明确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国税函[2008]650号;2008年7月3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为更好落实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经研究,就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予退税。
  二、纳税人按照下列公式核算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
  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嵌入式软件的即征即退税额,并办理退税
  即征即退税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
  四、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的生产(或采购)成本等进行重点检查,审核纳税人是否如实核算成本及利润。对于软件销售额偏高、成本或利润计算明显不合理的,应及时纠正,涉嫌偷骗税的,应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五、本通知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停止执行。本通知发布之前,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各地按本通知规定办理退税。
  (财税[2008]92号;200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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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4级学生入学伊始,我们就引入了“翻转课堂”的教育理念,打破了传统的固定教学模式,对我们黄山中学的教育思想、教学模式可谓是“其火山大喷火也,其大地震也”。“翻转课堂”的教学实践源于美国,但是限于教学条件,我们在实际教学中并不使用微视频和在线做题,而是因地制宜的充分使用我们的导学案、多媒体课件、课本和练习册。“翻转课堂”推行一年多来,针对其在教学实践中的积极经验和存在问题谈几点看法。 
摘 要:在初中阶段,对古诗词的学习不应该仅仅停留在积累与鉴赏的层面,而应该在古典诗词的学习中获得语言素养提升的材料和智慧,让古典诗词的语言精华进入自己的生活和语言系统。“造境”与“炼字”两个角度的语言学习研究成果,比较能为初中学生所用。  关键词:古诗词;造境;炼字  中图分类号:G623.2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9-10-09 文章编号:1674-120X(2019)36-0037-
【摘要】 启发式教学思想源远流长,在我国的缘起可追溯至春秋时期的孔子,《论语·述而》记载:“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几千年前,古代的教育家就强调了“启发”在教学中的重要性。随着教学改革的不断推进,在转变教育方式、大力倡导素质教育的今天,在高中历史课堂中正确运用启发式教学方法,不断提升学生的历史素养,显得尤为重要。结合教学实践,在此浅谈一下启发式教学方法在高中历史课堂中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