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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的法律性质是借贷与担保的联立,典当行的法律地位是准金融机构。典当业是我国融资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典当融资立法是金融法体系的构成单元。基于金融法的二元规范结构,典当融资立法以《典当业条例》或《典当商条例》命名,典当法律规范结构应包括典当行资质与典当业监管的公法规范、典当交易的私法规范。前者基于典当的准金融机构性质,规定典当行准入条件以及建立差别化监管体制(分别由银监局和金融局监管)的法律规范;后者从鼓励交易原则出发,注意处理好几个关系: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的关系、行业习惯与制定法之间的关系、商事交易安全、交易效率与交易公平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