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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于盐产区置有盐场大使,其品秩、遴选资格历有变化。淮南盐区盐场大使之置,始于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共分置二十六场大使(后相继省并,至清中后期存二十一场)。其职责主要包括督课、受理盐场一般词讼,并负责管理盐场水利、维护盐场地方社会治安、赈济灾荒、促进地方教育、文化及农业经济发展。其中,在行使司法、治安权方面,盐场大使常与所在州县地方官之间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