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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颁布标志着一种新型公权力——国家监察权的诞生。作为一种新型公权力,国家监察权具有复合性、主动性和强制性的基本特征,其运行原则是独立性、专业性、责任性和程序性。国家监察权具有反腐倡廉建设、廉政制度建设、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处置的职能定位以及协调、制度制定、监督、调查、处置等的职权配置。这些基本问题的厘清,有利于增强国家监察权的实践合法性,便于拓展国家监察权实现机制等问题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