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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品货物的“免、抵、退”税一直是教学及相关考试中的重难点,为了便于理解与在实践中应用,需要对“免、抵、退”税办法进行理论通俗化讲解与计算便捷化处理,以利于教学中学生的学习及实践中财税工作者工作效率的提高。
一、对原“免、抵、退”税方法的回顾解析
按照财税[2002]7号文,实行免抵退税方式时,有一系列计算公式,但是文件中的这些公式是经过优化或者说是将这种制度按照理论进行实践可操作性转化的,使用起来固然比较方便,但是理解起来却存在一定难度。下面先对该办法简要介绍。
(一)“免、抵、退”税方法的回顾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按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和现行的退税率计算“免、抵、退”税额,对一般贸易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①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②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二)对以上方法的原理简析
“免、抵、退”管理办法的原理主要是以出口应免退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抵顶的过程称为“免抵”,免抵的金额称为“免抵额”,以免抵的过程将内销应纳税和出口免退税两项业务连接起来,简化了征纳过程。
从另一个角度来分析“免抵退”过程:如果企业当期既有出口又有内销,则首先以出口应退税额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但是抵顶过程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不需抵扣,当计算的内销部分应纳税额小于零,这时实际上不需要抵顶,所以当期应退还全部出口应退税额,企业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正;二、计算出的内销部分应纳税额为大于等于零,这时就先以出口应纳税额抵顶,抵顶的结果也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抵顶之后当期不需要再纳税,即抵顶有余,但是还有未抵顶完的应退税额,这时就将未抵顶完的应退税额退还企业,这部分应退税款在金额上等于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这种情况下抵顶金额等于名义应退税额(即免抵退税额)与实际退税额之间的差额,这种情况下期末无留抵税额;另一种情况是抵顶之后,还应该缴纳一定数额的增值税,即不足抵顶,这意味着当期应退税额已经全部抵顶应纳税额,而且还有未抵顶完的税额。
二、对原“免、抵、退”税办法的改进及新方法解析
基于前述对“免、抵、退”管理办法的原理的理解与详细解析,可以对原来的方法进行改进,使其更加理解直观化与计算便捷化。下面先进新方法的解析思路及具体方法步骤做一详细说明:
(一)解析思路的介绍
1 首先判断有无免税购进材料(这是两个“抵减额”的前提)。
2 退税率与征税率有无差异,判断需不需要计算剔税额。
3 计算应纳税额:如大于零,不退,需要纳税;如小于零。要与“免抵退税限额”比较,较小者为应退税额;如果应纳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限额,差额为下期的留抵税额。
(二)具体方法及步骤
先计算:免抵退税限额①=免抵退税额=(外销价-免税原料价)×退税率
再计算:当期应纳税额②=内销销项税 (外销价-免税原料价)×征收率-当期进项税上期留抵税
通过计算会出现三种情况,分述如下:
如果②>①>0,不退,且应纳税:应纳税额=②-①,免抵税额为0;
如果①>②>0,应退税,应退税额=①②,免抵为②;
如果②<0,则应退税为①,期末留抵税额为②,免抵税额就为0。
(三)对上述方法的解析
公式①“免抵退税限额”实际上指的是“名义上的退税额”,只不过可以用退税额来抵顶应纳税额,所以其数量上指的是应纳税额可以抵免的税额的“上限”,如果应纳税额是正数,大于它的差额来交税;如果小于它,差额来退税。如果应纳税额是负数,说明下期留抵税额为应纳税额的绝对值,而“免抵退税限额”全部退税。
公式②“应纳税额”指的是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与境内企业缴纳增值税公式一致,所不同的是销项税额中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另一方面是外销货物的销项税额,至于两公式中的免税原材料被减去,原因是原料购进时免税,当然由其生产的货物的销项税就应该剔除掉,同样道理计算退税额时也应将此因素剔除掉。
此方法只有两个公式,而且在公式表述上更接近于“免、抵、退”税办法的原理,理解上也更直观简便,为教学工作者、学生及实践中的报税人员在学习及工作中带来通俗化理解与便捷化计算。相对于原办法省去了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及“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计算,变得简便快捷。
综合例题详细讲解一下出口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的新的计算方法:
某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既有出口又有内销,出口实行“免、抵、退”办法,产品销售适用17%的税率,出口退税率为13%,当期出口600万美元,汇率1:8,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为600万元,另外当期免税进口价值200万美元的料件(含关税等),用于生产出口产品。没有上期留抵税额。
例一,假设当期的内销货物3000万元。
免抵退税限额①=免抵退税额=(外销价-免税原料价)×退税率
=(600x8-200x8)x13%=416(万元)
再计算:当期应纳税额②=内销销项税 (外销价免税原料价)×征收率-当期进项税-上期留抵税
=3000×17% (600×8-200×8)×17`0-0=454(万元)
最终应纳税额=454-416=38(万元)
因为应纳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额,所以说明应退税未抵顶完应纳税,所以最终应纳税额为:454-416=38(万元)。
例二:假设当期的内销货物2000万元。
免抵退税限额①=免抵退税额=(外销价-免税原料价)×退税率
=(600x8-200×8)x13%=416(万元)
再计算:当期应纳税额②=内销销项税 (外销价-免税原料价)×征收率-当期进项税-上期留抵税
=2000×17% (600×8-200×8)x17`0-0=284(万元)
最终当期不纳税,还应退税=416-284=132(万元)
因为,当期应退税额大于当期应纳税,应纳税额被全部抵顶,所以当期不应纳税,且应予以退税。
例三:假设当期的内销货物100万元。
免抵退税限额①=免抵退税额=(外销价-免税原料价)×退税率
=(600x8-200x8)x13%=416(万元)
再计算:当期应纳税额②=内销销项税 (外销价-免税原料价)×征收率-当期进项税上期留抵税
=100x17% (600x8-200x8)x17%-600-0=-39(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小于0,说明本期无需纳税。且期末有留抵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9万元,但应退税额为416万元应全部退税。
鉴于篇幅,上述三个例题就不再用原来“免、抵、退”办法计算了,经过验证,计算结果完全一致。
一、对原“免、抵、退”税方法的回顾解析
按照财税[2002]7号文,实行免抵退税方式时,有一系列计算公式,但是文件中的这些公式是经过优化或者说是将这种制度按照理论进行实践可操作性转化的,使用起来固然比较方便,但是理解起来却存在一定难度。下面先对该办法简要介绍。
(一)“免、抵、退”税方法的回顾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按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和现行的退税率计算“免、抵、退”税额,对一般贸易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①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②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二)对以上方法的原理简析
“免、抵、退”管理办法的原理主要是以出口应免退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抵顶的过程称为“免抵”,免抵的金额称为“免抵额”,以免抵的过程将内销应纳税和出口免退税两项业务连接起来,简化了征纳过程。
从另一个角度来分析“免抵退”过程:如果企业当期既有出口又有内销,则首先以出口应退税额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但是抵顶过程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不需抵扣,当计算的内销部分应纳税额小于零,这时实际上不需要抵顶,所以当期应退还全部出口应退税额,企业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正;二、计算出的内销部分应纳税额为大于等于零,这时就先以出口应纳税额抵顶,抵顶的结果也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抵顶之后当期不需要再纳税,即抵顶有余,但是还有未抵顶完的应退税额,这时就将未抵顶完的应退税额退还企业,这部分应退税款在金额上等于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这种情况下抵顶金额等于名义应退税额(即免抵退税额)与实际退税额之间的差额,这种情况下期末无留抵税额;另一种情况是抵顶之后,还应该缴纳一定数额的增值税,即不足抵顶,这意味着当期应退税额已经全部抵顶应纳税额,而且还有未抵顶完的税额。
二、对原“免、抵、退”税办法的改进及新方法解析
基于前述对“免、抵、退”管理办法的原理的理解与详细解析,可以对原来的方法进行改进,使其更加理解直观化与计算便捷化。下面先进新方法的解析思路及具体方法步骤做一详细说明:
(一)解析思路的介绍
1 首先判断有无免税购进材料(这是两个“抵减额”的前提)。
2 退税率与征税率有无差异,判断需不需要计算剔税额。
3 计算应纳税额:如大于零,不退,需要纳税;如小于零。要与“免抵退税限额”比较,较小者为应退税额;如果应纳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限额,差额为下期的留抵税额。
(二)具体方法及步骤
先计算:免抵退税限额①=免抵退税额=(外销价-免税原料价)×退税率
再计算:当期应纳税额②=内销销项税 (外销价-免税原料价)×征收率-当期进项税上期留抵税
通过计算会出现三种情况,分述如下:
如果②>①>0,不退,且应纳税:应纳税额=②-①,免抵税额为0;
如果①>②>0,应退税,应退税额=①②,免抵为②;
如果②<0,则应退税为①,期末留抵税额为②,免抵税额就为0。
(三)对上述方法的解析
公式①“免抵退税限额”实际上指的是“名义上的退税额”,只不过可以用退税额来抵顶应纳税额,所以其数量上指的是应纳税额可以抵免的税额的“上限”,如果应纳税额是正数,大于它的差额来交税;如果小于它,差额来退税。如果应纳税额是负数,说明下期留抵税额为应纳税额的绝对值,而“免抵退税限额”全部退税。
公式②“应纳税额”指的是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与境内企业缴纳增值税公式一致,所不同的是销项税额中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另一方面是外销货物的销项税额,至于两公式中的免税原材料被减去,原因是原料购进时免税,当然由其生产的货物的销项税就应该剔除掉,同样道理计算退税额时也应将此因素剔除掉。
此方法只有两个公式,而且在公式表述上更接近于“免、抵、退”税办法的原理,理解上也更直观简便,为教学工作者、学生及实践中的报税人员在学习及工作中带来通俗化理解与便捷化计算。相对于原办法省去了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及“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计算,变得简便快捷。
综合例题详细讲解一下出口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的新的计算方法:
某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既有出口又有内销,出口实行“免、抵、退”办法,产品销售适用17%的税率,出口退税率为13%,当期出口600万美元,汇率1:8,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为600万元,另外当期免税进口价值200万美元的料件(含关税等),用于生产出口产品。没有上期留抵税额。
例一,假设当期的内销货物3000万元。
免抵退税限额①=免抵退税额=(外销价-免税原料价)×退税率
=(600x8-200x8)x13%=416(万元)
再计算:当期应纳税额②=内销销项税 (外销价免税原料价)×征收率-当期进项税-上期留抵税
=3000×17% (600×8-200×8)×17`0-0=454(万元)
最终应纳税额=454-416=38(万元)
因为应纳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额,所以说明应退税未抵顶完应纳税,所以最终应纳税额为:454-416=38(万元)。
例二:假设当期的内销货物2000万元。
免抵退税限额①=免抵退税额=(外销价-免税原料价)×退税率
=(600x8-200×8)x13%=416(万元)
再计算:当期应纳税额②=内销销项税 (外销价-免税原料价)×征收率-当期进项税-上期留抵税
=2000×17% (600×8-200×8)x17`0-0=284(万元)
最终当期不纳税,还应退税=416-284=132(万元)
因为,当期应退税额大于当期应纳税,应纳税额被全部抵顶,所以当期不应纳税,且应予以退税。
例三:假设当期的内销货物100万元。
免抵退税限额①=免抵退税额=(外销价-免税原料价)×退税率
=(600x8-200x8)x13%=416(万元)
再计算:当期应纳税额②=内销销项税 (外销价-免税原料价)×征收率-当期进项税上期留抵税
=100x17% (600x8-200x8)x17%-600-0=-39(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小于0,说明本期无需纳税。且期末有留抵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9万元,但应退税额为416万元应全部退税。
鉴于篇幅,上述三个例题就不再用原来“免、抵、退”办法计算了,经过验证,计算结果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