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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到来之前,以有意行为说为基础,刑法中的行为应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受人的意识支配,二是能够改变、影响客观事物,三是刑法上明文予以禁止。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在对融入弱智能机器人能动性的行为性质的认定和对强智能机器人自主实施的行为性质的认定两个方面,使得传统上刑法中行为的内涵面临冲击。融入弱智能机器人能动性的行为仍属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行为;强智能机器人自主实施的行为与自然人在意识支配下实施的行为都是行为主体自由意志的体现。以刑法中行为内涵的法理根基为判断依据,应将上述两种行为纳入刑法中行为的范畴之中,这是人工智能时代对刑法中行为内涵的应然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