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式”网络投资诈骗的特点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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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全球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互联网金融成为我国民间一种重要的投资手段。但是由于大部分网民投资理财专业知识匮乏,加之互联网的虚拟性、隐蔽性、强渗透性及广泛性,互联网成为犯罪分子重要的犯罪手段。网络集资诈骗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犯罪形式,对公民的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威胁,亟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关键词 网络 集资诈骗 投资理财
  作者简介:杨素敏,青海民族大学2011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079-02
  随着全球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也应运而生。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领域,对传统金融模式和广大网民的投资模式产生了颠覆性的影响。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违法犯罪现象愈演愈烈,诈骗手段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也未能幸免,已成为不法分子一个重要的犯罪手段,而“分红式”网络集资诈骗正是继“涉股类”诈骗犯罪之后,互联网金融诈骗中一个新兴的网络诈骗方式,发展迅速,危害巨大。
  “BEC”分红式网络集资诈骗是流行于郑州市一种网络集资诈骗模式,其手段与美国“哈勒姆用公司“网络集资诈骗案如出一辙。犯罪分子首先宣称该公司是一家英国全球基金投资公司,即将上市,然后以该投资公司为载体,对公司业绩以及上市回报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广大网民以5000元为一个申购单位出资购所谓“原始股”,并以定期分红为诱饵诱惑网民不断投入资金,待其投入大量的资金后又以提成的方式引诱他们介绍更多的他人进入。犯罪分子创建有“BEC”网站,网民可以通过自己账号密码进入网站,了解资产分红状况,但是在此期间因种种原因网民不能买卖,和犯罪分子联系后他们大多以网络故障,或者中英两国不同的交易习惯为借口,并以虚拟的巨额利益欺骗受害网民,使其放弃交易自己所持“资产”的决定,最终在一段时间后犯罪分子销毁一切证据,人间蒸发,广大受害网民血本无归。
  一、“分红式”网络投资诈骗的特点
  “BEC”分红式网络集资诈骗是分红式网络投资诈骗的典型代表,几乎具有分红式网络投资诈骗所有特征。一般来说“分红式”网络投资诈骗具有以下特征:
  (一)“分红式”网络投资诈骗涉及面广量大,侵害对象不特定,而且蔓延迅速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但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完善,投资手段单一,给这类犯罪活动提供了现实可能性。由于犯罪分子最开始要求投入资金相对较少,很容易使受害者放松警惕,参与者所获得的“分红”也会产生一种错误的示范效应,加上自身的“现身说法”,周围的亲朋好友不断加入其中。部分群众缺乏法律观念和理性心态,幻想“一夜暴富”;也有少数人明知是投资陷阱,仍抱有侥幸心理,冒险参与;还有的人为了获取优厚“提成”,甘愿充当犯罪嫌疑人的“帮手”,害人害己。
  (二)“分红式”网络投资诈骗具有很强的蒙蔽性和迷惑性
  “分红式”网络投资诈骗大多披着投资理财的外衣,涉及股票、基金、融资、上市等一些网民有所接触但又不完全了解的金融概念,具有很强的蒙蔽性。犯罪分子通过租用一些源头在境外的网络服务器,通过简单的程序设计出与正规网站雷同的虚假网站来实施诈骗,对绝大部分对网络不甚了解的网民来说具有极大的迷惑性。
  (三)“分红式”网络投资诈骗重复性强、变异率高、作案规律性强
  在此类诈骗犯罪中犯罪分子犯罪成本低,风险小,运作简单,获利空间较大。犯罪分子拥有大量注册域名,在原有的网页信息基础上,通过简单的拷贝、改名、框架变更,在很短的时间内重新创建一个全新的网站实施犯罪,因此具有极强的重复性和很高的变异率。
  经过对“BEC”的调查了解以及参考相关文献笔者可以发现,“分红式”网络投资诈骗具有极强的规律性。犯罪分子一般在年中开始实施犯罪活动,在年底达到高峰,春节过后网站无法进入或者关闭,犯罪分子也从此销声匿迹。因为在此期间,受害者手中资金集中度高,受害者警惕性也相对较低。
  (四)“分红式”网络投资诈骗数额巨大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等机构联合发布的《2012年中国网站可信验证行业发展报告》显示,网络诈骗每年给网民造成的损失不低于308亿元。而“分红式”网络投资诈骗作为网络诈骗的一种,涉案资金往往十分惊人,在对“BEC”的调查中,仅登封市一地受骗者可达2000余人,按最低入门标准5000元计算,涉案资金可能高达1000多万。
  二、“分红式”网络投资诈骗的犯罪分析
  “分红式”网络投资诈骗尽管是一种新兴的犯罪模式,其犯罪构成却十分传统,但是由于其犯罪手段的新颖性,在其定罪量刑方面具有较大的争议。
  (一)“分红式”网络投资诈骗构成诈骗罪、非法集资罪和传销罪的竞合
  这类犯罪作为一种诈骗犯罪,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谎称在短时间内可获得高额的经济收益为手段,骗取巨额财物,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主体并无集资资格,通过诈骗,欺瞒的方式集资,涉及人员众多,数额巨大,客观上实施集资行为并对广大受害者造成巨大的损失,又符合我国刑法关于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同时,在部分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以非法牟利的目的,通过对最初受骗者许诺高额提成,诱使他们欺骗更多的受害者加入,采用金字塔形的分红模式,上级带动下级入圈投资,在涉案金额、发展人员数量、使用的手段、造成的影响方面还符合我国刑法中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犯罪构成。
  由于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属于特别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犯罪分子针对的是受骗者的资金,因此目前对“分红式”网络投资诈骗犯罪的认定一般都是集资诈骗罪的相关条款。
  笔者认为二者的客观方面存在较大区别,将其吸收到集资诈骗罪的处理方式并不恰当。在部分“分红式”网络投资诈骗中,其发展方式、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与集资诈骗中的客观方面完全不同,尤其是“洗脑”过程完全符合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不属于想象竞合犯,因此对于带有传销性质的“分红式”网络投资诈骗中的领导者、组织者以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罚更为合适。   (二)“分红式”网络投资诈骗的打击难点
  “分红式”网络投资诈骗发展迅速,危害巨大,但对其治理过程中却存在立案困难,破案率低,定罪量刑复杂等难点。
  1.立案困难。按照我国公安机关案件管辖分工,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简称网监。只负责管辖刑法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故网络诈骗案件只能由公安派出所或刑警队受理,而派出所或刑警队对涉及网络计算机的案件又不熟悉,大多数侦察员对网络犯罪的侦破知识和技能都十分匮乏,办案能力较弱。
  2.证据收集困难。这类犯罪重复性强、变异率高,犯罪分子流动性大,活动范围广,流窜作案的可能性非常大,一旦成功作案犯罪分子就销毁证据,给公安机关的侦破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难度。且网络诈骗的花样不断翻新,证据收集难度大,公安机关技术手段滞后,这些都给案件证据的收集带来很大的困难。
  3.现有立法的缺失。目前我国没有针对网络诈骗制定专门的法条,一些与网络相关犯罪的立案标准以及认定标准难以适应打击网络犯罪的要求。比如一些网络诈骗采用多次的小额诈骗方式进行,使传统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在网络空间中失去意义。
  三、“分红式”网络投资诈骗预防对策
  在《2012年中国互联网违法犯罪问题年度报告》中网络诈骗高居网络犯罪发生率榜首,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分红式”网络投资诈骗及其他的网络诈骗带来的危害越来越显著,犯罪金额之大、受害人数之多让我们触目惊心,我们亟需从下列方面采取措施:
  (一)以专门罪名明确规定网络诈骗罪
  目前很多国家针对网络犯罪已经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在今后的刑法修订中,笔者认为可以将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形式规定为网络犯罪,作为新的一章,从而较好地梳理网络犯罪的定罪量刑体系。在修改刑法条件成熟的情形下,制定关于计算机系统安全及惩处计算机违法犯罪的专门法规或司法解释,以增强网络诈骗行为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二)加强行政监管
  政府要加强互联网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涉及投资理财类的服务器、网络域名、等建网工具严格监管,由备案制转化为审批制,并将现有的红盾标志进行宣传和普及。学习澳大利亚建立网络犯罪预警平台,免费为家庭和公共图书馆配备网络内容过滤器,将涉及网络诈骗等不健康的内容屏蔽,将各种诈骗信息汇集成一个数据库,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对网络犯罪的形式、内容、常见手段及时进行通报,不仅可以在必要时为警方提供数据,而且可以提高广大网民对网络犯罪的识别、判断水平,避免受骗。强化现有的网络犯罪报警平台,对报警线索及时处理,加大打击力度,震慑犯罪分子。
  (三)强化防骗意识
  防范“分红式”网络集资诈骗最有效的途径还是提高全民防范意识,不轻信骗子的谎言,对自己不熟悉的行业不轻意投资。牢记“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杜绝一夜暴富的思想,通过正规合法的投资途径,去取得安全合法的收益。
  尽管说“分红式”网络集资诈骗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仅是一种网络诈骗的手段与方式,但是其发展迅猛,危害严重,严重的危害到了我国的金融秩序和广大网民的财产完全,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稳定和谐发展。这不仅是一种新型的犯罪,也是一种高新技术的犯罪,它需要各种措施的综合治理,更需要法律的保障和新技术的支持,社会各方的配合以及全体网民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李双其.网上诈骗行为面面观.信息网络安全.2005(9).
  [2]经济开发区派出所.警方提示:谨惕“分红式”网络投资诈骗成为非法集资的新动向.http://www.gaj.suzhou.gov.cn/plus/police_station_content.php?aid=11687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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