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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台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药品管理相对人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作了新的补充,处罚的尺度上作了更具体的规定,明确提出了药监部门在审理经营、使用假劣药品案件时,要考虑管理相对人的主观因素,即判定管理相对人是否存在主观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