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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也叫准侵权行为.在民法理论中,我国继受大陆法系,也承认共同危险行为,并与共同侵权行为相区别,但我国民法通则、司法解释未作明文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运用不一致,这影响到司法的统一和权威.因此,有必要在成文法上规范共同危险行为.笔者拟从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民事责任的承担以及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立法理由、原则、相关因素等方面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以期抛砖引玉,促进对共同危险行为的研究,从而为正在进行的民法典起草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