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商业银行在评估中小企业的信用风险时,需要了解和核实有关中小企业的以下信息:注册信息、财务信息、信贷记录信息、行政执法信息、司法判决等信息。这些信息分布在不同的部门和机构,有些信息是在履行政府职能的过程中产生的,有些信息则是在商业机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同类的信息,披露机制和获取渠道也不尽相同。研究国外中小企业不同种类信息的披露制度对于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首先来看国外注册信息和财务信息披露机制安排。合法注册是企业合法存在的第一步,因此中小企业的注册信息是授信机构核实其身份、了解其基本情况的基础。虽然欧美各国在公司注册登记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的具体安排上不尽相同,但相关法规的实质是相似的,普遍遵循信息公开和披露原则,即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公司的注册信息,以及年检时向工商登记机构报送的财务信息必须向公众或利益相关主体公开。
英国的公司注册登记制度采用集中的注册登记制度,由公司注册署(Companies House)统一执行。公司注册署的主要职责如下:设立和解散有限公司;检查和保存在公司法和相关法律下要求报送的公司信息;使这些信息能够为社会公众所获得。
公司注册署收录的企业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按英国法律的要求,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都必须在公司注册署登记,责任无限的一般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则不要求登记。目前,英国共计有200多万有限公司在公司注册署登记,每年新设公司登记的数量达到30多万户。
有两个主要的法案赋予任何人从公司注册署获得信息的权利:一是《信息自由法案》,该法案给予社会公众一个基本的权力,即可以访问政府当局持有的登记信息,包括公司注册署持有的信息;二是《数据保护法案》,该法案规定,任何希望获得公司注册署持有的关于他(或她)信息的社会公众均可申请访问公司注册署持有的(关于他或她的)信息副本。
社会公众查询公司注册和财务信息可以到公司注册署去去查询,也可以在电子网络上查阅到注册公司的信息。
美国和英国在法律规定上类似,也要求工商注册登记机构按《信息自由法案》和相关的数据保护法规对信息进行披露。由于美国地域辽阔,州政府拥有很大的权利,因而工商注册登记分属各州管理,并且各州在工商注册登记上有一定的差异,注册登记是按照美国各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法规进行公司企业注册登记,每个行业的经营者还必须遵循其行业的法规处理业务,在注册办理公司企业登记时须提交不同的文件资料。各州的注册部门一般为政府注册办公室。
美国工商登记注册的信息和英国大体相同,包括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股东和管理层登记、注册资本等。根据各州的企业年检制度,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一周年后,必须在每个财务年度定期向注册登记机构报送财务报表。
为了方便查询,注册登记机构将为每一个企业建立一个档案。因此,公司一旦成立,应准备一整套详细材料,报送州务卿办公室,输入计算机系统,以便公众查询,(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要经常向社会公众公开。普通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也要将自己的地址、负责人、产品销售号、雇员号、雇员失业基金号等材料提交给当局,输入计算机系统,以便公众查询。但普通企业(指不是有限责任的企业)不必像公司那样向公众公开自己的财务信息。
欧盟作为一个经济和政治共同体,必须维持各成员国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因此,在工商注册登记方面特别注意标准的一致性。目前,欧盟的做法是延续其前身——欧共体的一系列规定进行的,如1968年欧共体发布了《第1号公司法指令》和1978年发布了《4号理事会指令》,目的是通过登记公示保护第三方利益,主要内容包括:成员国商业登记机关应保持公开透明,将特定的信息在公报上披露;公司在商业登记时应提交规定的文件;公示对第三方的效力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由于公司只以自身的净资产为第三方提供保护(有限责任就体现在这里),当第三方利益由于公司破产等原因受损时,不能向股东和管理层追回自己的损失。因此,公司必须向社会公布自己的财务报表,使社会公众能够对企业实际状况作出正确的判断。上述原因是工商注册登记机构存在的理论基础,工商注册登记机构必须通过一系列强制手段保证数据能够得到及时更新和对违法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为社会公众传达真实的企业信息。
以瑞典、挪威、芬兰、丹麦等北欧各国为例,在公司注册登记和年检过程中,必须按照欧盟的相关要求,每年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等申报资料,向社会公众披露。公司注册机关、中介组织和公司申请人各自所承担的责任也很明确。公司注册机关对公司注册材料的审查主要是形式上的审查,即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不负有审查责任,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由股东、董事、经理承担责任,由会计师、律师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或董事)应对公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和保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来看信贷信息的披露机制安排。信贷信息产生于银行等授信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用交易,包括货币借贷、商品赊销、融资租赁等,以未来偿还为条件的交易。这些信息,是交易双方的商业秘密。为控制授信方(债权人)的信用风险或从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出发,一些国家制定了要求授信机构之间共享受信方(债务人)信用信息的法律,建立了征信制度中的核心制度——信贷登记制度。
在全球征信市场上,信贷登记机构可以分为两类:公共信贷登记机构和私营信贷登记机构。公共信贷登记机构建立的主要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因此,往往只要求金融监管对象(商业银行等存款机构)报送贷款金额在一定数量以上的贷款信息,因此,许多自然人和中小企业的贷款没有被纳入其中。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以及中小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在商业银行经营中重要性的逐步提高,德、法、意等国中央银行信贷登记系统的数据报送要求逐渐提高,下线不断下降,例如意大利中央银行要求,单笔金额在7.5万欧元以上的贷款都要报送,基本包括了所有的住房抵押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
私营征信机构最初发展于个人信贷市场,除采集个人的银行信贷信息外,还包括个人的其他负债信息,如信用卡公司记录的信用信息、零售商提供的赊销信息、电信等公用事业单位的缴费信息等。随着评分等个人信用风险评估技术在中小企业信用风险评估和管理中的应用,一些专门从事个人信贷登记的征信机构也开始着手建立中小企业信贷登记数据库,例如环联公司在香港、益百利在美国和英国等。邓百氏等长期从事企业资信调查的征信公司在新加坡也建立了中小企业信贷登记系统。这些机构首先是受监管当局或商业银行之托,建立银行信贷登记数据库,并在此基础上整合中小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负债,以及财务、司法等公开信息。
对大多数国家而言,信贷信息集中掌握在商业银行,因此,是否共享,首先取决于商业银行的意愿。从世界各国的经验看,授信机构之间一般比较愿意共享个人的信贷信息,但不愿意共享企业的信贷信息,因为银行对企业客户一般都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贷前调查和分析,不愿意其他授信机构免费“搭便车”。目前共享企业信贷信息的,基本上都是出自金融监管当局的强制要求,通过建立公共信贷登记机构实现。20世纪90年代以来,欧美等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开始尝试将个人评分技术应用于中小企业信用风险的管理中,增加了对共享中小企业信贷信息的需求。2001年后,美国主要的小企业放款机构之间建立了小企业信贷征信机构,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共享信息,并限制对数据库的查询,以防止被人挖走优质的小企业客户。同时,由于需要同时根据企业业主的信用状况判断风险,因此,必须同时共享小企业业主的信贷信息。
再次,关于行政处罚信息和司法判决信息披露机制的安排,各国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产生了许多行政处罚信息,这类信息反映了企业遵纪守法的情况,可能会对企业以后的信贷履约造成重大影响。例如,一个公司长期违反环保规定,受到环保部门的处罚,蕴含着巨大的风险,如果整治不力,可能会被迫倒闭。所以,行政处罚信息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发展,进而对企业的偿债能力产生影响。法院依法审判产生的司法判决信息,不仅反映了被判决人的负债状况,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被判决人履行合同的意愿。下面我们来分析行政处罚信息的产生源。一般而言,由哪个机关实施处罚,该机关就拥有此类信息。
从各国的行政处罚规定看,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存在很大的不同,总体来看,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以行政机关为主,法院和其他机关也有部分处罚执行权。这类国家有德国、奥地利等。如德国规定执行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有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不能委托社会团体、组织处罚,但有关社会团体、组织有协助实施处罚的义务。二是以法院为主,行政机关也有部分处罚执行权。在美、英、法、日等国家,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人,行政机关一般不直接进行行政处罚,而是由地方基层法院或治安法院依据民事或刑事诉讼处以行政罚。当然,行政机关拥有部分处罚权。三是行政机关、法院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是处罚执行机关,如罗马尼亚。各国在司法判决公示方面的规定是一致的,均需要向社会公开宣告判决结果。
行政处罚信息(含欠税信息)是政务信息的一部分。由于政府部门属于强权部门,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支持,社会公众很难从政府部门获得这类信息。为此,美国、英国、日本等国,为了促进这类信息的公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满足社会各界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正是在这一理念的支持下,这些国家相继推出了《信息自由法案》或《信息公开条例》等,对政府信息公开做了详细的规定。
从上述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在欧美各国,中小企业的注册信息和行政执法信息都是政府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应该是公开的,司法判决信息也是公开的。出于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原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信息不仅要向注册监管机构报送,按法律要求也是应当向公众及利益相关方公开的,注册机构有责任向公众披露注册信息和财务信息。信贷记录信息是中小企业在和银行等信贷机构发生交易时产生的商业信息,是放贷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商业秘密,可以在放贷机构之间共享。以银行信贷信息登记为核心业务的征信机构,是放贷机构间共享信贷信息的主要方式。在信息汇集方向上,国际通行的规则是政府信息向征信机构汇集,而非由征信机构向政府部门汇集。
国外信息披露机制比较发达国家的一系列机制安排有力地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对解决中小企业信贷市场信息不对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者单位: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