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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54年以来,看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的基本格局并没有发生变化,但公安机关内部经历了多次侦押分离的探索.除日本外,域外国家审前羁押场所都与侦查机关相分离,具有中立性,这值得我们借鉴.看守所中立化,有利于保障人权、有利于羁押职能专门化、有利于为看守所内部管理改革提供动力.而看守所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其经验原因在于这一体制具有历史延续性,根本原因在于司法行政机关具有中立性,重要原因在于司法行政机关具有管理羁押场所的成熟经验.看守所隶属司法行政机关后,应当实行已决犯与未决犯人权标准一元化、看守所与监狱管理模式的适当差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