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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展开,我国农村地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的政治参与意识不断增强,政治参与的活动也大量出现。但是随着社会转型的逐步深入发展,我国农民的非制度化政治参与活动逐渐扩大。非制度化政治参与是一种区别于制度化参与的政治活动,深入研究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产生的根源和表现形式,把农民的非制度化政治参与逐步转变为合法有序的制度化政治参与,有利于我国农村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合法有序发展。
关键词: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
一、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表现形式
政治参与主要是指公民或者社会团体通过一定的途径参与到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并作出科学的协商决策以影响政治生活实施的行为。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按照合法性、有序性区分,主要包括制度化政治参与和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制度化政治参与主要指公民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序地参与到国家的政治生活中,比如选举、监督、诉讼等;非制度化政治参与主要指公民通过一些不合法或者不正当的手段无序地扰乱国家正常的政治生活,比如群体上访、越级上访,报复基层干部等形式,它属于无序的政治参与。一个国家公民的政治参与程度和政治参与水平的高低与这个国家的民主化发展水平呈正比,农民也是我国公民的一员,农民的政治参与的水平的高低严重影响我国的民主化进程。当前我国农民非制度化参与主要呈现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不符合法律规范的群体性上访、大规模的闹访、超越自己的职位上访、缠访等形式。许多农民由于文化水平低,对上访程序的法律法规缺乏足够的了解,受从众心理的影响,导致盲目越过自己的级别上访。这种不和法律规定的上访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每个机关的正常工作,最终导致农民亟需解决的问题无法解决。
第二,突发性群体事件,比如围攻、游行、阻挠等采用暴力的手段坚决抵抗政府的决策和决定。这种突发性群体事件是由于政府部门的决策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民无法通过正常的途径申诉时就会通过非制度化的暴力形式表达自己的不满。
第三,中国的农村村庄是一种熟人社会的生活模式。人情习俗文化导致农民的民主和法制意识普遍缺乏,因此,在政治参与过程中农民容易屈从强势群体的非制度性参与。比如一些农村比较重视家族意识,农民由于对家族的强烈认同感会选择买卖选票、贿选等非制度化政治渠道让家族势力代表的一方优先当选。
二、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原因分析
(一)农民政治主体性缺失是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重要动因
第一,农民对基层干部和政治组织信任感的缺失。农民希望代表他们利益的基层组织能够帮助他们发展农村经济、提高经济水平的愿望破灭;部分基层干部工作态度粗暴、蛮横,容易引起农民对基层干部的认可度降低;基层两委的互相扯皮冲突页严重影响了农村政治组织在农民心中的威望,这些会直接促使农民的政治参与出现两种分化:要么保持沉默,要么是时而采取暴力的或激进的手段来使人们听到他们的呼声,当农民意识到通过制度化渠道和途径很难实现其利益和要求时,便容易转向非制度化参与方式。
第二,农民对政治参与制度的认知能力的局限。“每一个行为主体都以自利为本性,行为主体之间最本质的关系是基于利益与自利的交易关系,都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自己的行为动机,都会根据成本受益计算而选择实现自身利益的最佳方案。”①农民作为利益主体,会在充分考虑权衡自己的利益后决定是否参与农民基层政治活动。由于农民对政治参与制度认知上的局限,当无法获取利益或利益受损时,就会出现非制度化参与行为。
(二)农民缺乏强有力的组织领导
“组织的优势在于使分散的个体意志集中起来,形成比个体大得多的影响和压力,对政府工作造成有效的推动。”②农民选择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在农村没有人意识到社团组织的重要性,也没有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产生,农民仅仅依靠农村的宗族势力或者村民委员会去解决问题。我国的农村村民自治组织不是由村民自发组织的委员会,而是国家为了便于农村的管理引入的自治制度,大部分村民自治组织在村委会运作的过程中经常听命于乡镇政府,严格执行乡镇政府的命令干涉农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并没有发挥村委会的服务农民的功能。
(三)农民的切身利益受损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一些地方的城镇化变成了大拆大建和圈地运动,农民丧失土地征收的知情权,往往在“被代表”“被同意”的情况下丧失自己的土地。2005年,全国共发生因土地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约19070起,占到全部农村群体性事件的65%以上。③由于征地制度和补偿制度的缺陷,政府没有及时完善安置和社会保障制度,大部分失地农民逐渐变成无地可种、无正式工作、无社会保障的三无农民。
(四)农民普遍的综合素质较低
“理论和事实均表明,受教育程度如何,影响着政治参与的水平和质量,决定现代政治文明的发展。”④从当前我国的教育状况来看,我国的绝大部分农民文化素质和政治修养不高,甚至有些地区还存在着大量的文盲。一般来说,教育水平高的人掌握的政治参与知识比较全面,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会通过合法的途径参与到国家的政治生活,他们采取激进的政治参与行为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当农民自身的利益与制度化的政治参与发生冲突时,他们通常会选择维护自身的利益而忽略选择合法的政治参与途径,这种情形的发展会对和谐社会的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三、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特点
(一)以群体申诉型为主的非制度化政治参与
群体申诉型非制度化政治参与主要表现为农村群体性事件。“农村群体性事件是指在我国整个社会特别是农村社会经济转型过程中,因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或者因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不当经过长期积淀而积累、激发,由一定数量的公众与有一定的组织和目的,采取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阻塞交通、集会、聚众闹事、群体上访等行为,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秩序造成影响甚至使社会在一定范围内陷入一定强度对峙状态的、与农村有关的群体性事件。”⑤主要包括三种类型:维权抗争型、突发骚乱型和组织犯罪型,其中维权抗争型事件占到农村群体性事件的90%以上。⑥“维权抗争型群体性事件”是以满足农民的权益诉求为出发点,此类事件大多是由于农民的经济权益(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或政治权利(选举权、参与村务管理的权利等)受到基层政府或村干部的非法侵害,通过信访或行政诉讼等制度化方式维权无效,甚至受到打击报复,而采用堵塞交通、强占施工现场、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甚至包围冲击地方党政机关等激烈方式进行维权而发的。许多学者将农村群体性事件归结为转型社会中的参与性危机,当前的主要特点是:规模性、组织性、变化性、涉及范围广泛、持续时间长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社会转型期公共政治参与的特殊性。⑦ (二)以多元化为辅的非制度化政治参与
处于转型期的农民,受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农民的利益从单一性向多元化过度。首先是农村所有制改革的实施使农民的个体意识和自主意识增强;其次是有些农村的农民并不是以种地为主,他们可能会从事建筑工、个体户、外出务工等工作,农民职业的多元化导致农民的利益要求不一致;最后是农村活动的分散性和人口流动性也导致农民利益要求之间的差别。这些利益要求的多元性在一定程度上会促使农民为了自己利益的最大化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多元化的非制度化政治参与。一些经济条件较好、在农村被称为“能人”的农民,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暗中操纵宗派性活动,打着维护群众利益的旗号和保护群众民主权益的幌子,背地唆使不明真相的人聚众闹事,进行非制度政治参与以达到自己的目的最大化;对于现任的农村基层干部,当自己的利益与农民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就会忽略农民的利益而偏向自己的利益,这也会引起农民的不满而采取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
四、实现农民制度化政治参与的对策
第一,针对农民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应该合理区分农民采取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根源、动机,辨别哪些属于良性的、哪些属于中性的、哪些属于恶行的。不能简单的进行一刀切的认为农民的非制度化政治参与都是非法行为,也不能用专政的手段打击或者断绝农民政治参与的合法渠道。由于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出现和解决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提供新的创新思路。
第二,相关部门要依法严惩那些打着服务农民的幌子,实际上损害农民合法利益的宗族势力,逐渐建立一整套保障农民当家做主的保障体系。农村村民自治组织要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履行分内的职责,严格规范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相互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
第三,逐步健全和完善利益补偿机制,及时有效弥补农民损失。我们现在生活的社会是一个社会结构和利益分化明显的社会,农民为了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会采取激进的非制度化政治参与,从农民的角度看他们并没有强烈反政治色彩,政府部门应该合理区分对待,听取农民的利益诉求,给予他们相应的补偿,比如设立独立的信访部门,实行垂直管理,不受当地政府的干预,通过农民、投诉受理部门、当地政府三者的互相制约,使农民的利益诉求得相关部门的回馈。
第四,为了确保农民制度化政治参与的有序进行,我国应该通过相关的法律允许和保障农民成立维护自身利益的农民协会组织,并通过立法手段对农民协会的组织性质、法律地位、机构设置、活动原则等做出相应的规定,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协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积极发展农村经济和农村教育。农民只有在物质生存条件得到满足时,他才会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他的政治参与才会从单纯的经济观念逐步上升到民主政治意识。另外,要加大对农村教育事业的投入,对农民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观念和意识,让农民学会懂法和守法,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有序地参与政治生活,逐步从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过渡到制度化的政治参与。(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大学)
注释:
① 肖立辉.村民委员会选举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128.
② 孔桂丽.论当前我国农民的非制度政治参与[J].中共太原市委党校,2009(2):43-45.
③ 于建嵘.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警与防治[J].中国乡村发现,2007,(1):114-117.
④ 汤飞.农民非制度政治参与的原因分析及治理路径[J].《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新论,2009(4),第11卷第四期,66-67.
⑤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中国转型期群体性突发事件对策研究[M],北京:学苑出版社,2003:56.
⑥ 于建嵘.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警与防治[J],中国乡村发现,2007,(1):114-117.
⑦ 张厚安,徐勇.中国农村村级治理[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36.
参考文献:
[1] 徐方一,汤伟,严朝政.和谐农村构建中农民非制度政治参与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09,15-0079-02.
[2] 李祥兴.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农民非制度政治参与[J].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2006,04-0014-03.
[3] 李长印.试论社会转型期农民的非制度政治参与[J].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04-0047-04.
[4] 汤飞.农民非制度政治参与的原因分析及治理路径[J].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09,04-40-02.
关键词: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
一、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表现形式
政治参与主要是指公民或者社会团体通过一定的途径参与到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并作出科学的协商决策以影响政治生活实施的行为。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按照合法性、有序性区分,主要包括制度化政治参与和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制度化政治参与主要指公民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序地参与到国家的政治生活中,比如选举、监督、诉讼等;非制度化政治参与主要指公民通过一些不合法或者不正当的手段无序地扰乱国家正常的政治生活,比如群体上访、越级上访,报复基层干部等形式,它属于无序的政治参与。一个国家公民的政治参与程度和政治参与水平的高低与这个国家的民主化发展水平呈正比,农民也是我国公民的一员,农民的政治参与的水平的高低严重影响我国的民主化进程。当前我国农民非制度化参与主要呈现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不符合法律规范的群体性上访、大规模的闹访、超越自己的职位上访、缠访等形式。许多农民由于文化水平低,对上访程序的法律法规缺乏足够的了解,受从众心理的影响,导致盲目越过自己的级别上访。这种不和法律规定的上访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每个机关的正常工作,最终导致农民亟需解决的问题无法解决。
第二,突发性群体事件,比如围攻、游行、阻挠等采用暴力的手段坚决抵抗政府的决策和决定。这种突发性群体事件是由于政府部门的决策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民无法通过正常的途径申诉时就会通过非制度化的暴力形式表达自己的不满。
第三,中国的农村村庄是一种熟人社会的生活模式。人情习俗文化导致农民的民主和法制意识普遍缺乏,因此,在政治参与过程中农民容易屈从强势群体的非制度性参与。比如一些农村比较重视家族意识,农民由于对家族的强烈认同感会选择买卖选票、贿选等非制度化政治渠道让家族势力代表的一方优先当选。
二、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原因分析
(一)农民政治主体性缺失是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重要动因
第一,农民对基层干部和政治组织信任感的缺失。农民希望代表他们利益的基层组织能够帮助他们发展农村经济、提高经济水平的愿望破灭;部分基层干部工作态度粗暴、蛮横,容易引起农民对基层干部的认可度降低;基层两委的互相扯皮冲突页严重影响了农村政治组织在农民心中的威望,这些会直接促使农民的政治参与出现两种分化:要么保持沉默,要么是时而采取暴力的或激进的手段来使人们听到他们的呼声,当农民意识到通过制度化渠道和途径很难实现其利益和要求时,便容易转向非制度化参与方式。
第二,农民对政治参与制度的认知能力的局限。“每一个行为主体都以自利为本性,行为主体之间最本质的关系是基于利益与自利的交易关系,都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自己的行为动机,都会根据成本受益计算而选择实现自身利益的最佳方案。”①农民作为利益主体,会在充分考虑权衡自己的利益后决定是否参与农民基层政治活动。由于农民对政治参与制度认知上的局限,当无法获取利益或利益受损时,就会出现非制度化参与行为。
(二)农民缺乏强有力的组织领导
“组织的优势在于使分散的个体意志集中起来,形成比个体大得多的影响和压力,对政府工作造成有效的推动。”②农民选择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在农村没有人意识到社团组织的重要性,也没有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产生,农民仅仅依靠农村的宗族势力或者村民委员会去解决问题。我国的农村村民自治组织不是由村民自发组织的委员会,而是国家为了便于农村的管理引入的自治制度,大部分村民自治组织在村委会运作的过程中经常听命于乡镇政府,严格执行乡镇政府的命令干涉农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并没有发挥村委会的服务农民的功能。
(三)农民的切身利益受损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一些地方的城镇化变成了大拆大建和圈地运动,农民丧失土地征收的知情权,往往在“被代表”“被同意”的情况下丧失自己的土地。2005年,全国共发生因土地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约19070起,占到全部农村群体性事件的65%以上。③由于征地制度和补偿制度的缺陷,政府没有及时完善安置和社会保障制度,大部分失地农民逐渐变成无地可种、无正式工作、无社会保障的三无农民。
(四)农民普遍的综合素质较低
“理论和事实均表明,受教育程度如何,影响着政治参与的水平和质量,决定现代政治文明的发展。”④从当前我国的教育状况来看,我国的绝大部分农民文化素质和政治修养不高,甚至有些地区还存在着大量的文盲。一般来说,教育水平高的人掌握的政治参与知识比较全面,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会通过合法的途径参与到国家的政治生活,他们采取激进的政治参与行为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当农民自身的利益与制度化的政治参与发生冲突时,他们通常会选择维护自身的利益而忽略选择合法的政治参与途径,这种情形的发展会对和谐社会的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三、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特点
(一)以群体申诉型为主的非制度化政治参与
群体申诉型非制度化政治参与主要表现为农村群体性事件。“农村群体性事件是指在我国整个社会特别是农村社会经济转型过程中,因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或者因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不当经过长期积淀而积累、激发,由一定数量的公众与有一定的组织和目的,采取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阻塞交通、集会、聚众闹事、群体上访等行为,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秩序造成影响甚至使社会在一定范围内陷入一定强度对峙状态的、与农村有关的群体性事件。”⑤主要包括三种类型:维权抗争型、突发骚乱型和组织犯罪型,其中维权抗争型事件占到农村群体性事件的90%以上。⑥“维权抗争型群体性事件”是以满足农民的权益诉求为出发点,此类事件大多是由于农民的经济权益(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或政治权利(选举权、参与村务管理的权利等)受到基层政府或村干部的非法侵害,通过信访或行政诉讼等制度化方式维权无效,甚至受到打击报复,而采用堵塞交通、强占施工现场、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甚至包围冲击地方党政机关等激烈方式进行维权而发的。许多学者将农村群体性事件归结为转型社会中的参与性危机,当前的主要特点是:规模性、组织性、变化性、涉及范围广泛、持续时间长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社会转型期公共政治参与的特殊性。⑦ (二)以多元化为辅的非制度化政治参与
处于转型期的农民,受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农民的利益从单一性向多元化过度。首先是农村所有制改革的实施使农民的个体意识和自主意识增强;其次是有些农村的农民并不是以种地为主,他们可能会从事建筑工、个体户、外出务工等工作,农民职业的多元化导致农民的利益要求不一致;最后是农村活动的分散性和人口流动性也导致农民利益要求之间的差别。这些利益要求的多元性在一定程度上会促使农民为了自己利益的最大化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多元化的非制度化政治参与。一些经济条件较好、在农村被称为“能人”的农民,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暗中操纵宗派性活动,打着维护群众利益的旗号和保护群众民主权益的幌子,背地唆使不明真相的人聚众闹事,进行非制度政治参与以达到自己的目的最大化;对于现任的农村基层干部,当自己的利益与农民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就会忽略农民的利益而偏向自己的利益,这也会引起农民的不满而采取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
四、实现农民制度化政治参与的对策
第一,针对农民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应该合理区分农民采取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根源、动机,辨别哪些属于良性的、哪些属于中性的、哪些属于恶行的。不能简单的进行一刀切的认为农民的非制度化政治参与都是非法行为,也不能用专政的手段打击或者断绝农民政治参与的合法渠道。由于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出现和解决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提供新的创新思路。
第二,相关部门要依法严惩那些打着服务农民的幌子,实际上损害农民合法利益的宗族势力,逐渐建立一整套保障农民当家做主的保障体系。农村村民自治组织要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履行分内的职责,严格规范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相互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
第三,逐步健全和完善利益补偿机制,及时有效弥补农民损失。我们现在生活的社会是一个社会结构和利益分化明显的社会,农民为了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会采取激进的非制度化政治参与,从农民的角度看他们并没有强烈反政治色彩,政府部门应该合理区分对待,听取农民的利益诉求,给予他们相应的补偿,比如设立独立的信访部门,实行垂直管理,不受当地政府的干预,通过农民、投诉受理部门、当地政府三者的互相制约,使农民的利益诉求得相关部门的回馈。
第四,为了确保农民制度化政治参与的有序进行,我国应该通过相关的法律允许和保障农民成立维护自身利益的农民协会组织,并通过立法手段对农民协会的组织性质、法律地位、机构设置、活动原则等做出相应的规定,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协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积极发展农村经济和农村教育。农民只有在物质生存条件得到满足时,他才会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他的政治参与才会从单纯的经济观念逐步上升到民主政治意识。另外,要加大对农村教育事业的投入,对农民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观念和意识,让农民学会懂法和守法,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有序地参与政治生活,逐步从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过渡到制度化的政治参与。(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大学)
注释:
① 肖立辉.村民委员会选举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128.
② 孔桂丽.论当前我国农民的非制度政治参与[J].中共太原市委党校,2009(2):43-45.
③ 于建嵘.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警与防治[J].中国乡村发现,2007,(1):114-117.
④ 汤飞.农民非制度政治参与的原因分析及治理路径[J].《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新论,2009(4),第11卷第四期,66-67.
⑤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中国转型期群体性突发事件对策研究[M],北京:学苑出版社,2003:56.
⑥ 于建嵘.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警与防治[J],中国乡村发现,2007,(1):114-117.
⑦ 张厚安,徐勇.中国农村村级治理[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36.
参考文献:
[1] 徐方一,汤伟,严朝政.和谐农村构建中农民非制度政治参与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09,15-0079-02.
[2] 李祥兴.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农民非制度政治参与[J].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2006,04-0014-03.
[3] 李长印.试论社会转型期农民的非制度政治参与[J].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04-0047-04.
[4] 汤飞.农民非制度政治参与的原因分析及治理路径[J].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09,04-4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