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当前外资企业并购国有资产已经成为外商在华投资方向的热点,所以为了促使并购规范有序地进行,也同时为了保障外资企业和国有企业的权益,相关部门必须加强监督,完善法律。本文将会剖析当前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层面上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与国家利益问题,这将对维护我国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外资并购;国有资产
一、国有资产流失,资源流失
在近期的国有资产并购案例之中,他们的共同点就是资产评估的过程,因为资产的价值如果想要进行交易,那么评估的过程是不可避免的,必然的,在国有是资产的交易之中,尤其是有外资参与的并购活动,资产的评估的科学性与安全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这个评估的结果是资产并购中谈判的最基本依据,也是关乎到国家人民利益是否受损的重要手段,但是又因为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监督立法的相对落后,而且之前也并无具体的可行案例,经验较少,这就导致了我国国有资产评估过程中的法律监管过程不足不严,特别是在外资参与国有企业并购的这个过程中,常常出现国有资产评估不准确的现象,这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造成国家的巨大经济损失,而如果这个过程之中有人恶意为之,那么损失的不仅仅是国家的利益那么简单甚至有可能设计到国家的安全问题。
目前我国国有资产并购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就是:国有企业产权界定模糊,兼并和收购的产权主体不准确和错误。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将代表国家行使对国有企业产权的处置权,而上层的国务院则是由各级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实现其所有权的具体实施行为的。国有企业的企业经理,其他国有资产管理的下设部门(包括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企业),与此同时,各个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人员亦可以决定国有企业的具体经营行为,例如国有资产的整合过程,收购、兼并、买卖。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国有资产交易处置的主体往往不是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取而代之的则是国有企业的部门领导,这就使得交易往往存在严重个人因素与危险性。在具体的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往往是一对一的谈判,即外资企业与我国的国有资产即国有企业进行的谈判,并无第三方的参与,但是由于我国的招商引资硬性行政能力的考评的政策,使得部分官员以及企业的管理层利令智昏,往往注重眼前的利益,外资企业正是抓住了我国外资并购过程中的软肋,狠狠地压低价格,进而我国的国有资产就被以极底的价格转让出去,造成了国家的损失与国家安全的影响。
二、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存在法律程序的争议
我国国有资产进行并购的形式基本有两种,第一种就是股权的转让,即外资企业通过在股票市场的股票的购买,运作,大规模控制我国企业的股权,另一种形式就是直接性的购买国有企业的资产,通过地方的投资获取国有企业的相关资产设备,来进行并购或者软收购,控制我国国有资产。
当前,由于我国国有企业的入市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因此外资企业通过对我国国有企业股权的购买难以控制整个企业,因此外资企业进行并购的途径主要就是通过下入地方进行直接性的资产购买与收购,由于我国的现实情况,地方的国有资产的控制环节较为薄弱,而所依据的法规是《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与《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并购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在国有企业确定将要出售或者融资之时,我国已经有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出售的是国有的小型企业即为了资产控制,出售企业不能够影响我国的国家安全以及经济社会秩序;这种出售的重点方向在一些于资不抵债与濒临破产的国有企业或者是国有资产;某些企业由于长期地盈利能力不足,企业资金链下稳定性下降,不足以支撑企业的发展;某些连续多年亏损并且缺乏创新能力或者发展空间狭小的企业;因此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当地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对产权进行出售的企业。但是,也有一些法律空白领域,例如我国的大型国有企业与国有资产能否向外资出售,以及出售的方式等并无明确规定,这都对我国的资产安全以及社会稳定产生了一定隐患。
(二)并购方的选择上,外资与内资实际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没有通过产权交易市场,通过招标、投标的竞争方式确定并购方。其次,凡是向外商转让国有企业产权,都要由产权出让方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但目前审批权限、审批标准等规定不明确,出现了地方政府擅自批准出售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流向失控的现象。再次,在办理产权转让清算手续过程中,对于外资的支付期限,是否允许分期支付等问题法律无明确规定。在并购实践中,外资不到位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必然使企业资本不实,影响国家利益,影响社会交易的安全。
三、行业与地区垄断问题
我国目前以及今后的一段时期内仍然处在发展中国家的阵营之中,因此我国必须大力发展自主产业并对其进行扶植,那么,核心竞争力的形成与自主知识产权、研发能力都要提升,但是西方发达国家由于技术优势与资金优势,其并购国有企业只能是渐进式的,防止直接性并购,因为国资部门必须防止行业或区域垄断,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与国家安全隐患。中国允许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外国资本是国有企业的资本和技术,并利用各自的优势,相互合作,共同发展。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直接目的是利润,通过兼并和收购,消除国内市场竞争,才能在市场上取得优势和主导地位,从而获得高额垄断利润。中国仍然是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反垄断法”限制形成垄断。由于立法的滞后,一些重要的国有企业兼并和收购外国容易保持,甚至整个行业,该地区国有企业被外资并购控股情况。
参考文献:
[1]曹秋菊.经济开放条件下中国产业安全问题研究[D].湖南大学,2007.
[2]李孟刚.产业安全理论的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06.
【关键词】外资并购;国有资产
一、国有资产流失,资源流失
在近期的国有资产并购案例之中,他们的共同点就是资产评估的过程,因为资产的价值如果想要进行交易,那么评估的过程是不可避免的,必然的,在国有是资产的交易之中,尤其是有外资参与的并购活动,资产的评估的科学性与安全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这个评估的结果是资产并购中谈判的最基本依据,也是关乎到国家人民利益是否受损的重要手段,但是又因为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监督立法的相对落后,而且之前也并无具体的可行案例,经验较少,这就导致了我国国有资产评估过程中的法律监管过程不足不严,特别是在外资参与国有企业并购的这个过程中,常常出现国有资产评估不准确的现象,这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造成国家的巨大经济损失,而如果这个过程之中有人恶意为之,那么损失的不仅仅是国家的利益那么简单甚至有可能设计到国家的安全问题。
目前我国国有资产并购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就是:国有企业产权界定模糊,兼并和收购的产权主体不准确和错误。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将代表国家行使对国有企业产权的处置权,而上层的国务院则是由各级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实现其所有权的具体实施行为的。国有企业的企业经理,其他国有资产管理的下设部门(包括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企业),与此同时,各个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人员亦可以决定国有企业的具体经营行为,例如国有资产的整合过程,收购、兼并、买卖。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国有资产交易处置的主体往往不是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取而代之的则是国有企业的部门领导,这就使得交易往往存在严重个人因素与危险性。在具体的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往往是一对一的谈判,即外资企业与我国的国有资产即国有企业进行的谈判,并无第三方的参与,但是由于我国的招商引资硬性行政能力的考评的政策,使得部分官员以及企业的管理层利令智昏,往往注重眼前的利益,外资企业正是抓住了我国外资并购过程中的软肋,狠狠地压低价格,进而我国的国有资产就被以极底的价格转让出去,造成了国家的损失与国家安全的影响。
二、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存在法律程序的争议
我国国有资产进行并购的形式基本有两种,第一种就是股权的转让,即外资企业通过在股票市场的股票的购买,运作,大规模控制我国企业的股权,另一种形式就是直接性的购买国有企业的资产,通过地方的投资获取国有企业的相关资产设备,来进行并购或者软收购,控制我国国有资产。
当前,由于我国国有企业的入市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因此外资企业通过对我国国有企业股权的购买难以控制整个企业,因此外资企业进行并购的途径主要就是通过下入地方进行直接性的资产购买与收购,由于我国的现实情况,地方的国有资产的控制环节较为薄弱,而所依据的法规是《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与《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并购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在国有企业确定将要出售或者融资之时,我国已经有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出售的是国有的小型企业即为了资产控制,出售企业不能够影响我国的国家安全以及经济社会秩序;这种出售的重点方向在一些于资不抵债与濒临破产的国有企业或者是国有资产;某些企业由于长期地盈利能力不足,企业资金链下稳定性下降,不足以支撑企业的发展;某些连续多年亏损并且缺乏创新能力或者发展空间狭小的企业;因此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当地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对产权进行出售的企业。但是,也有一些法律空白领域,例如我国的大型国有企业与国有资产能否向外资出售,以及出售的方式等并无明确规定,这都对我国的资产安全以及社会稳定产生了一定隐患。
(二)并购方的选择上,外资与内资实际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没有通过产权交易市场,通过招标、投标的竞争方式确定并购方。其次,凡是向外商转让国有企业产权,都要由产权出让方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但目前审批权限、审批标准等规定不明确,出现了地方政府擅自批准出售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流向失控的现象。再次,在办理产权转让清算手续过程中,对于外资的支付期限,是否允许分期支付等问题法律无明确规定。在并购实践中,外资不到位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必然使企业资本不实,影响国家利益,影响社会交易的安全。
三、行业与地区垄断问题
我国目前以及今后的一段时期内仍然处在发展中国家的阵营之中,因此我国必须大力发展自主产业并对其进行扶植,那么,核心竞争力的形成与自主知识产权、研发能力都要提升,但是西方发达国家由于技术优势与资金优势,其并购国有企业只能是渐进式的,防止直接性并购,因为国资部门必须防止行业或区域垄断,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与国家安全隐患。中国允许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外国资本是国有企业的资本和技术,并利用各自的优势,相互合作,共同发展。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直接目的是利润,通过兼并和收购,消除国内市场竞争,才能在市场上取得优势和主导地位,从而获得高额垄断利润。中国仍然是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反垄断法”限制形成垄断。由于立法的滞后,一些重要的国有企业兼并和收购外国容易保持,甚至整个行业,该地区国有企业被外资并购控股情况。
参考文献:
[1]曹秋菊.经济开放条件下中国产业安全问题研究[D].湖南大学,2007.
[2]李孟刚.产业安全理论的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