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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第3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具体规定了有关合并省市的归属,除决定辽东、辽西2个省的建制均撤销,合并改为辽宁省;松江省建制撤销,与黑龙江省合并为黑龙江省:宁夏省建制撤销,与甘肃省合并为甘肃省。还决定沈阳、旅大、鞍山、抚顺、本溪、哈尔滨、长春、武汉、广州、西安、重庆11个中央直辖市,均改为省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