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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基准主张只能在责任刑的限度内裁量预防目的 ,具有天然的理论优势,我国量刑实践应当充分汲取量刑基准的合理成分以弥补现行量刑步骤的缺憾.点刑罚理论相较于责任范围理论更侧重保障人权和限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位置价值说是点刑罚理论的“复制品”,因此选择将点刑罚理论融入刑罚裁量的各个阶段.责任概念的理解偏差决定了我国《刑法》第61条只能立足本土语境修改,不能完全移植欧陆刑法的立法模式.量刑起点的位置应当按照基本犯的既遂形态予以确定,基本犯的既遂形态对应的刑罚量处于法定刑中间偏下.唯有影响责任刑的情节才能调节量刑起点,从而确定基准刑(责任刑),但该情节已作定罪事实或者符合法定刑升格条件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