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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我们对通用名称的理解是"在一定范围内为相关公众约定俗成,并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的名称"。尽管如此,对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具体判定标准仍是当下相关学者争议的焦点问题。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全国各地经济文化联系日益密切,由商品通用名称问题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及行政诉讼案件不断增加,为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高速运行状态带来了不少隐患。本文以"山东鲁锦"案为例,结合通用名称的运用现状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一些自己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