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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规划被随意修改的批评已经提出许多年了,一直未能很好解决,其中既有认识问题,也有工作偏差。2007年全国人大公布《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中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在内的法定规划编制和调整审批程序,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以防止规划被随意修改。《城乡规划法》还规定了允许修改法定规划的几种情形,包括上位规划发生变更,要求修改下位规划;行政区划调整;国务院批准重大工程需要;规划评估认为需要修改以及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等。《城乡规划法》还要求,规划修改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告。规划修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后影响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应当依法补偿,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