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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正当行为应当是形式与实质的统一。所谓正当行为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又不构成犯罪的论述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孤立、割裂地看待犯罪构成内部各要件的关系这一根本缺陷是产生这种认识的理论根源。对犯罪构成体系人为设计的逻辑顺序,混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界限这一基本方法错误是产生这种认识的实践根源。正当行为只是在客观性质上与犯罪行为的客观性质有某种相似性,但不能得出其行为哪怕是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