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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商务部、国资委、国税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管局等六部委联合以2006年第10号令的形式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这一新规定是针对2003年制定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修订。新规定突出强调了保护国有资产的重要性,明示国有产权的转让要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一步的政策措施虽然还在讨论之中,但这无疑给了相关各方一个信息,国家在利用外资和国有资产转让中将采取更为审慎的态度,也将决定一部分企业的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