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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矿难发生后的赔偿主体多是矿主、政府、保险公司,其承担的方式通常是矿主与政府分担、保险公司适当参与。现行的这一赔偿方式存在着矿难理赔责任险缺位、风险抵押金落实不到位和政府理赔缺少法理依据等严重的弊端。针对这些弊端,提出解决办法:加大矿难责任保险的力度,风险抵押金须真正落实到位,厘清矿难中国家的救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