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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主要论述了目前我国目前政府中介代理机构的运行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而探讨了如何更好的监督政府中介代理机构健康发展,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意见,以期可以为规范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提供参考。
【关键词】 监督;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健康;建议
一、前言
目前,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还有很多问题有待于解决,所以,探讨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问题很有必要,这是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运行规范性的必要工作。
二、现阶段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机构队伍整体素质偏低
目前,业主基本不具备政府采购的自行采购专业能力,需依靠中介代理机构完成招标采购全过程。而当前部分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低下,水平良莠不齐,专职从事政府采购和接受过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人员偏少;更有部分从业人员对基本程序和法规不了解,业务操作流程和采购程序不规范,导致采购代理全过程的服务质量不理想,严重影响采购工作质量,造成很不好的社会影响,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均对此颇有意见。
2、机构硬件设施跟不上要求
一些代理机构开设分支机构过于随意,存在少数外地代理机构已开展业务多年但没有办公场所的“皮包代理公司”的现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对代理公司的场地有明确的要求,但部分代理机构场地简陋,没有单独的开标、评标室,没有录音录像设施,导致开标程序随意、操作流程不规范;同时由于场地和设施不符要求,导致档案管理混乱,档案未能集中归档,散乱堆放。
3、机构内控管理制度薄弱
多数代理机构虽建立了包括工作纪律、奖惩制度、岗位分工、文件审签、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一整套和政府采购相关的管理制度,但制度执行随意性较大或流于形式,有些规定明显不适应现时的需要。如多数中介代理机构对内控质量管理制度不重视,存在业务员一人操作到底或者岗位分工不明确、一人多岗的现象,内部的复核制度和监管制度不完善,导致个别项目严重失控。档案方面的管理,很多代理公司不予重视,档案内资料顺序凌乱、档案未及时装订成册、出现档案编号不一、内容不一的现象,甚至有的招标项目档案中未留存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等必备文件,为备查带来困难。多数代理公司不重视员工激励机制和奖惩制度,员工频繁跳槽,从业人员缺乏对政府采购代理的职业热爱和职业道德意识。
4、风险和法律意识不强
不同的采购代理单位因其内部管理制度和代理人员素质的不同,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缺乏风险和法律意识。有的采购代理服务只是充当为招标人提交资料、“跑跑腿”等角色,不同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制的内容雷同,对招标文件的技术方案等难以提出恰如其分的建议,甚至一味迎合采购单位的意愿,不能站在中间立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如采购文件中出现设置最低限价现象,不符合“低价优先法”的基本原则;评审原则出现背离政府采购法“满足需求,质量与服务相等,报价最低”的情况;一些对供应商歧视性、倾向性和限制性采购的要求常有出现,导致厂商控货,操纵价格;采购文件指定品牌、型号,不利于公平竞争;评审方法不科学合理,难以保证采购项目取得较好效果;评分标准设置不够精细化,专家的主观判断较多,缺乏公正性;文字内容不严谨,相关内容表述不一致,甚至前后矛盾,导致评标产生障碍,甚至项目流标、失败等等。
5、代理市场发育不够完善
自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政府采购中介代理业务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近几年,随着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很多地方的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资格和规模已远远不能顺应市场的需求,主要依靠外地的分支机构或个别“皮包代理公司”的代理服务来缓解补充。同时,各地设立的分支机构,社会评价分值相对较低,对分支机构人员、业务管理也不够严格。某种程度上代理机构开拓代理业务不是通过市场竞争,而是更多的依靠与采购单位的关系,这又导致了代理机构之间的不正常竞争等。代理机构对于采购单位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施加不正当影响的行为缺乏抵制,某些采购项目,例如高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资金节约率明显偏低,未能达到理想的采购效果。
三、意见建议
1、监督管理与关怀激励并重,促进代理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是提高中介代理机构工作水平的关键,在尚未成立类似建筑业、造价行业等相应的自律协会的情况下,政府监督部门对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要监督管理与关怀激励并重。如充分利用新闻媒介、网络等有形有影资源宣传政府采购有关政策和工作成效,加大对《政府采购法》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外部环境,争取社会各界的重点关注和广泛支持,让更多优秀人才加入到政府采购代理的服务队伍。有序举办各类培训和业务比武,提高从业人员的政府采购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积极鼓励从业人员参加省厅举办的岗位培训和招标师等相关资格考试,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2、创新和完善管理办法,细化监管制度。如针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立不定期现场督察制度,加强对人员力量、硬件环境、设施配备等方面符合性的检查,提高采购现场组织及评审的公正性和规范性。建立不定期的考核监督跟踪制度,规范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健全制度,提高工作质量、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
3、充分利用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考核成果。加大监管力度,严格市场准入清出,树立精品和模范意识,在行业内形成争先创优的良好风气。逐步形成政府采购代理中介考核细则,把管理工作做细做实。
4、切实管理中介代理,加强对代理机构硬件设施建设和内部管理建设的监管,逐步消除“皮包代理公司”的现象,培育一批服务优良的骨干代理机构。督促从业人员树立荣誉感和使命感,提升品牌意识,促使代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及专业化队伍建设,推进政府采购中介代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5、建立统一的委托中介制度和流程,按政府工作的要求放开市场。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确定中介代理机构,排除各种人为因素:
(一)避免采购单位存在确定委托中介代理机构有较大随意性和选择中介代理机构时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中介代理机构往往通过寻求多种途径、利用各种关系来争得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这种无序化、甚至不合法的竞争,给中介代理机构本身所带来的是经济利益,特别是采购金额达千万元、中标服务费达数万元以上的项目,竞争更加激烈,利益关系更加复杂。从而给具体的采购经办人、采购单位带来潜在的风险;
(二)充份体现招标的“中立”性。目前的政府采购委托中介代理机构运行机制下,中介代理机构为获得采购业务,往往听命于采购单位,失去了本应有的“中立”地位和作用,客观上导致中介代理机构在业务管理上重“拉业务”、轻“做业务”。即一个采购单位的项目基本上是由一个业务经理负责联系及组织招投标事宜,工作重点放在了获取采购项目上,而后续工作做得较为松散。甚至也有个别中介代理机构背离了公平、公正的原则过分迎合采购单位意愿,如暗中为其规避招标、肢解项目等违法、违规行为出谋划策。还有的中介代理机构无原则的迁就采购单位的不正当要求,不能站在中间立场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从长远看,中介代理机构相互竞争,可以促使其加强内部管理,不断规范自己的采购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介代理机构只有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才能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使招投标市场日趋规范化。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能否健康发展取决于自身能否按照规范办事,同时,也有赖于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所以,今后必须要更加重视对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展开监督和管理。
参考文献:
[1]何书明.浅谈招标代理工作的体会和思考[J].治淮.2012(03).36
[2]关于在招标采购管理活动中引入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招标.2012(11).59
【关键词】 监督;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健康;建议
一、前言
目前,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还有很多问题有待于解决,所以,探讨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问题很有必要,这是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运行规范性的必要工作。
二、现阶段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机构队伍整体素质偏低
目前,业主基本不具备政府采购的自行采购专业能力,需依靠中介代理机构完成招标采购全过程。而当前部分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低下,水平良莠不齐,专职从事政府采购和接受过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人员偏少;更有部分从业人员对基本程序和法规不了解,业务操作流程和采购程序不规范,导致采购代理全过程的服务质量不理想,严重影响采购工作质量,造成很不好的社会影响,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均对此颇有意见。
2、机构硬件设施跟不上要求
一些代理机构开设分支机构过于随意,存在少数外地代理机构已开展业务多年但没有办公场所的“皮包代理公司”的现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对代理公司的场地有明确的要求,但部分代理机构场地简陋,没有单独的开标、评标室,没有录音录像设施,导致开标程序随意、操作流程不规范;同时由于场地和设施不符要求,导致档案管理混乱,档案未能集中归档,散乱堆放。
3、机构内控管理制度薄弱
多数代理机构虽建立了包括工作纪律、奖惩制度、岗位分工、文件审签、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一整套和政府采购相关的管理制度,但制度执行随意性较大或流于形式,有些规定明显不适应现时的需要。如多数中介代理机构对内控质量管理制度不重视,存在业务员一人操作到底或者岗位分工不明确、一人多岗的现象,内部的复核制度和监管制度不完善,导致个别项目严重失控。档案方面的管理,很多代理公司不予重视,档案内资料顺序凌乱、档案未及时装订成册、出现档案编号不一、内容不一的现象,甚至有的招标项目档案中未留存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等必备文件,为备查带来困难。多数代理公司不重视员工激励机制和奖惩制度,员工频繁跳槽,从业人员缺乏对政府采购代理的职业热爱和职业道德意识。
4、风险和法律意识不强
不同的采购代理单位因其内部管理制度和代理人员素质的不同,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缺乏风险和法律意识。有的采购代理服务只是充当为招标人提交资料、“跑跑腿”等角色,不同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制的内容雷同,对招标文件的技术方案等难以提出恰如其分的建议,甚至一味迎合采购单位的意愿,不能站在中间立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如采购文件中出现设置最低限价现象,不符合“低价优先法”的基本原则;评审原则出现背离政府采购法“满足需求,质量与服务相等,报价最低”的情况;一些对供应商歧视性、倾向性和限制性采购的要求常有出现,导致厂商控货,操纵价格;采购文件指定品牌、型号,不利于公平竞争;评审方法不科学合理,难以保证采购项目取得较好效果;评分标准设置不够精细化,专家的主观判断较多,缺乏公正性;文字内容不严谨,相关内容表述不一致,甚至前后矛盾,导致评标产生障碍,甚至项目流标、失败等等。
5、代理市场发育不够完善
自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政府采购中介代理业务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近几年,随着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很多地方的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资格和规模已远远不能顺应市场的需求,主要依靠外地的分支机构或个别“皮包代理公司”的代理服务来缓解补充。同时,各地设立的分支机构,社会评价分值相对较低,对分支机构人员、业务管理也不够严格。某种程度上代理机构开拓代理业务不是通过市场竞争,而是更多的依靠与采购单位的关系,这又导致了代理机构之间的不正常竞争等。代理机构对于采购单位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施加不正当影响的行为缺乏抵制,某些采购项目,例如高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资金节约率明显偏低,未能达到理想的采购效果。
三、意见建议
1、监督管理与关怀激励并重,促进代理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是提高中介代理机构工作水平的关键,在尚未成立类似建筑业、造价行业等相应的自律协会的情况下,政府监督部门对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要监督管理与关怀激励并重。如充分利用新闻媒介、网络等有形有影资源宣传政府采购有关政策和工作成效,加大对《政府采购法》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外部环境,争取社会各界的重点关注和广泛支持,让更多优秀人才加入到政府采购代理的服务队伍。有序举办各类培训和业务比武,提高从业人员的政府采购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积极鼓励从业人员参加省厅举办的岗位培训和招标师等相关资格考试,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2、创新和完善管理办法,细化监管制度。如针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立不定期现场督察制度,加强对人员力量、硬件环境、设施配备等方面符合性的检查,提高采购现场组织及评审的公正性和规范性。建立不定期的考核监督跟踪制度,规范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健全制度,提高工作质量、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
3、充分利用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考核成果。加大监管力度,严格市场准入清出,树立精品和模范意识,在行业内形成争先创优的良好风气。逐步形成政府采购代理中介考核细则,把管理工作做细做实。
4、切实管理中介代理,加强对代理机构硬件设施建设和内部管理建设的监管,逐步消除“皮包代理公司”的现象,培育一批服务优良的骨干代理机构。督促从业人员树立荣誉感和使命感,提升品牌意识,促使代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及专业化队伍建设,推进政府采购中介代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5、建立统一的委托中介制度和流程,按政府工作的要求放开市场。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确定中介代理机构,排除各种人为因素:
(一)避免采购单位存在确定委托中介代理机构有较大随意性和选择中介代理机构时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中介代理机构往往通过寻求多种途径、利用各种关系来争得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这种无序化、甚至不合法的竞争,给中介代理机构本身所带来的是经济利益,特别是采购金额达千万元、中标服务费达数万元以上的项目,竞争更加激烈,利益关系更加复杂。从而给具体的采购经办人、采购单位带来潜在的风险;
(二)充份体现招标的“中立”性。目前的政府采购委托中介代理机构运行机制下,中介代理机构为获得采购业务,往往听命于采购单位,失去了本应有的“中立”地位和作用,客观上导致中介代理机构在业务管理上重“拉业务”、轻“做业务”。即一个采购单位的项目基本上是由一个业务经理负责联系及组织招投标事宜,工作重点放在了获取采购项目上,而后续工作做得较为松散。甚至也有个别中介代理机构背离了公平、公正的原则过分迎合采购单位意愿,如暗中为其规避招标、肢解项目等违法、违规行为出谋划策。还有的中介代理机构无原则的迁就采购单位的不正当要求,不能站在中间立场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从长远看,中介代理机构相互竞争,可以促使其加强内部管理,不断规范自己的采购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介代理机构只有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才能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使招投标市场日趋规范化。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能否健康发展取决于自身能否按照规范办事,同时,也有赖于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所以,今后必须要更加重视对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展开监督和管理。
参考文献:
[1]何书明.浅谈招标代理工作的体会和思考[J].治淮.2012(03).36
[2]关于在招标采购管理活动中引入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招标.2012(1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