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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邵建国案的分析 ,对教唆或者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作者认为 ,教唆或者帮助他人自杀等自杀相关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 ,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 ,不应以犯罪论处。作者还从犯罪构成理论的角度 ,探讨了司法实践中将自杀相关行为作为故意杀人罪处理的法理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