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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超强度采伐林木行为如何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2]48号)载明,采伐的期限、数量(面积、蓄积)、树种、方式和强度等,都是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没有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强度”指标而超强度采伐林木,也就是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应当定性为滥伐行为并依法处理。下面简要谈一下笔者对这个规定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