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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2年7月,以格莱斯顿为首的自由党政府颁布了《投票法》,进一步巩固了1867年议会改革的成果,使工人阶级选民的权利得到了有力的保护。这是英国政治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一链。
《投票法》的实质是实行秘密投票(无记名投票),使选民真正获得选举的自由。在英国政治现代化的漫长过程中,《投票法》的重要性无法与三次议会改革相提并论。因为亨廷顿提出的政治现代化的三条标准——权力的理性化、政治功能的分化以及全社会各集团各阶层大量参与政治——为人们所广泛接受,而议会改革恰恰最大程度地满足了第三条标准。但是,从现代化的微观层面上,改革的举措需要实践的检验,这里我们不妨借用弗雷德•里格斯的理论:现代化是指一个社会或国家自愿或不自愿地发生的一种“变化之链”的过程,这种变化在于缩小与更进步、更强大或更有声有威的社会之间的文化、宗教、军事和技术上的差距。如果说议会改革从理论上实现了“各集团各阶层的大量政治参与”,那么《投票法》则从实践上推进这一进程,秘密投票就是英国政治现代化过程中的“变化之链”。
1832年议会改革是实现大众参与政治的第一步,其细则的基本要点为:在城市,拥有财产并且年收入至少为10英镑的成年男子;在农村,年收入至少为2英镑的自由财产持有者(成年男子)或年收入为10英镑的公簿持有者以及年收入为50英镑的土地所有者和耕地经营者(成年男子)都获得了选举权。从财产资格看,这是中产阶级的一次伟大胜利。
中产阶级的政治参与刺激了工人阶级的政治要求,在宪章运动中,后者把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联系在一起,认为男子普选权归根到底是要解决“刀子和叉子”的问题。他们利用各种公开和合法的手段要求改革议会下院,以使该院能真正有效地代表下层和中间阶层的人民。由于工人阶级的经济地位仍然要受到有产阶级的控制,所以在人民宪章的六个原则中,秘密投票成为他们追求政治权利的重要手段。
英国政府为了顺应人民的要求,于 1867年出台了新的议会改革法案:城市选区,在某一选区至少住满一年的房产所有者(成年男子)、每年交纳10英镑房租并在某一选区居住至少满一年的房客(成年男子);农村地区,年收入为5英镑的土地所有者(成年男子)、每年交纳地租不少于12英镑的租地经营者(成年男子)均有选举权。这样的财产资格使富裕的工人阶级获得了选举权。
但是,公开投票的方式又限制了他们参与选举的自由。特别在英国的乡村和煤矿区,许多人为了不冒犯雇主或地主,以保住自己的工作,不得不屈服于他们的淫威,放弃投票权。在1868年的大选中,尽管一些雇主公开声明,凡参加选举的工人,他们的工作前途将不会受到影响。但是,仍然有很多人不敢参加投票,导致了选举的腐败。因此,理论上的政治参与权和实际的参与权之间出现了中断,改革使工人阶级获得选举权,然而,保守派势力恰恰利用公开投票的方式,阻止了他们参与政治的可能。这里需要一个重要的链子,将割断的链条连接起来。
从这个意义说,《投票法》完善了1867年的议会改革,虽然它没有从根本杜绝选举的腐败,但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对选民的直接威胁。同时,《投票法》也使1884年的议会改革具有了实际的意义。农村和城市获得同样的选举权,农业工人和矿工被列入选民队伍标志着成年男子普选权的目标已基本达到。尽管《投票法》没有受到太多的关注,但是,它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作者系南京大学历史系副教授)
《投票法》的实质是实行秘密投票(无记名投票),使选民真正获得选举的自由。在英国政治现代化的漫长过程中,《投票法》的重要性无法与三次议会改革相提并论。因为亨廷顿提出的政治现代化的三条标准——权力的理性化、政治功能的分化以及全社会各集团各阶层大量参与政治——为人们所广泛接受,而议会改革恰恰最大程度地满足了第三条标准。但是,从现代化的微观层面上,改革的举措需要实践的检验,这里我们不妨借用弗雷德•里格斯的理论:现代化是指一个社会或国家自愿或不自愿地发生的一种“变化之链”的过程,这种变化在于缩小与更进步、更强大或更有声有威的社会之间的文化、宗教、军事和技术上的差距。如果说议会改革从理论上实现了“各集团各阶层的大量政治参与”,那么《投票法》则从实践上推进这一进程,秘密投票就是英国政治现代化过程中的“变化之链”。
1832年议会改革是实现大众参与政治的第一步,其细则的基本要点为:在城市,拥有财产并且年收入至少为10英镑的成年男子;在农村,年收入至少为2英镑的自由财产持有者(成年男子)或年收入为10英镑的公簿持有者以及年收入为50英镑的土地所有者和耕地经营者(成年男子)都获得了选举权。从财产资格看,这是中产阶级的一次伟大胜利。
中产阶级的政治参与刺激了工人阶级的政治要求,在宪章运动中,后者把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联系在一起,认为男子普选权归根到底是要解决“刀子和叉子”的问题。他们利用各种公开和合法的手段要求改革议会下院,以使该院能真正有效地代表下层和中间阶层的人民。由于工人阶级的经济地位仍然要受到有产阶级的控制,所以在人民宪章的六个原则中,秘密投票成为他们追求政治权利的重要手段。
英国政府为了顺应人民的要求,于 1867年出台了新的议会改革法案:城市选区,在某一选区至少住满一年的房产所有者(成年男子)、每年交纳10英镑房租并在某一选区居住至少满一年的房客(成年男子);农村地区,年收入为5英镑的土地所有者(成年男子)、每年交纳地租不少于12英镑的租地经营者(成年男子)均有选举权。这样的财产资格使富裕的工人阶级获得了选举权。
但是,公开投票的方式又限制了他们参与选举的自由。特别在英国的乡村和煤矿区,许多人为了不冒犯雇主或地主,以保住自己的工作,不得不屈服于他们的淫威,放弃投票权。在1868年的大选中,尽管一些雇主公开声明,凡参加选举的工人,他们的工作前途将不会受到影响。但是,仍然有很多人不敢参加投票,导致了选举的腐败。因此,理论上的政治参与权和实际的参与权之间出现了中断,改革使工人阶级获得选举权,然而,保守派势力恰恰利用公开投票的方式,阻止了他们参与政治的可能。这里需要一个重要的链子,将割断的链条连接起来。
从这个意义说,《投票法》完善了1867年的议会改革,虽然它没有从根本杜绝选举的腐败,但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对选民的直接威胁。同时,《投票法》也使1884年的议会改革具有了实际的意义。农村和城市获得同样的选举权,农业工人和矿工被列入选民队伍标志着成年男子普选权的目标已基本达到。尽管《投票法》没有受到太多的关注,但是,它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作者系南京大学历史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