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是职责,但人性是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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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意翻看微信时看到一句话很喜欢:“有情众生,皆是情怀。”最近在梳理近几年办理的刑事案件,很多嫌疑人、被害人和我接触的情景历历在目,很多时候我在思考,我们的司法是为了社会秩序更和谐,让人们生活的更好,我们做到了吗?孟德斯鸠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那我们的刑法呢,是不是要扮演好一个慈父的角色?我们的心智是不是应该更成熟,情怀更博大呢。
  当我们日日夜夜埋头案卷、义正言辞指控犯罪的时候,很多被害人却并不满意,因为我们的国家缺少被害人救助机制,一纸判决并不能让他们的生活走出困境;当我们“五加二”、“白加黑”地奔波、苦口婆心教育感化嫌疑人的时候,也许他们的眼泪早已在犯罪前就流干……慢慢地,我在岗位上明白,执行法律是我们的职责,但是做好司法工作需要我们有一颗有情怀、讲人道的心。时常和家里的法律“门外汉们”讨论一些法律问题,我们聊过“应急型”透支信用卡案件,聊过为给妻子看病私刻医院公章逃避缴费的廖某,聊过我们办理的一个孤儿出去骗他人钱财给唯一的亲人奶奶治病……他们问我,按照法律规定,他们犯罪了吗?我点点头又想摇摇头,回答这个问题让我内心很煎熬。
  無疑,他们的行为在形式上显然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否该罚呢?这不仅是一个法学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甚至是一个哲学问题。从一个法律专业人的角度我思考过这是否属于紧急避险。因为他们行为的本质就是“两权相害舍其轻”,是一个不得己的选择。说到这,大家也许能想起海口秀英区那个身无分文透支银行卡救病妻的陈华。应当看到,他们的目的与一般犯罪有本质区别。从利益的角度看,这是生命权和财产权的权衡,毕竟在绝境中,近在咫尺的救济对行为人的诱惑是极大的,而要求行为人在寻求救济时先掂量自己是否能够负担经济之债,显然忽略了人性。司法,有时候,也需要换位思考;如何去理解善良人性,就是把自己换做他,自己该怎么办。
  也查了些资料,我知道了在美国等部分国家设置了商业消防业务,即在国家消防体系外,由私人公司承接有偿灭火救灾业务,而这种业务往往是高价的。当一人穷困潦倒却被置于火场,我们还要奢望其在寻求此项救济时先掂量自己的经济情况吗?如果一个人考虑到自身无力承担而无视触手可及的救助,岂不是可笑?我也知道了在食不果腹的30年前的中国,长期拖欠的债务确实救活了许多难民,如果我们要求这些饥民在举债之前先考虑自身是否有实力偿还,是不是太不近人情了呢?
  时常和家人、朋友聊聊情怀,觉得这个词唯美、文艺、雅致,但是法律人终归是理性人,我们倡导人文情怀,不愿悲剧发生在我们的生活里,但是也清醒的认识到,营造和谐的社会秩序,司法、行政、社会各界都应当有所作为,将国家制度不健全和银行防范意识不强的责任和风险强加于一般民众,显然有悖于公平正义和社会伦理。发卡银行通过严格审查资信确定合理的授信范围,各银行之间建立信息互通,自可减少风险;国家尽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让穷人看得起病也许就不会再有廖某出现。法理情的融合,才是法治的真善美。
  (作者单位:1.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中国石油管道呼和浩特输油气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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